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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的刑法保护模式

2020-11-15劳东燕

社会观察 2020年12期
关键词:主体法律

文/劳东燕

网络与信息技术的运用,正在深刻地撼动与改变我们所处的世界,也使得数据变得前所未有地重要。法律需要跟上科技的步伐,对数据的流动与利用进行必要的监管。数字科技不只是带来隐私与安全的问题,也正在对民主与自由的体制形成重大的冲击。如何根据个人数据的特殊性质,发展出适应于大数据时代需要的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律规制框架,构成当前各国所面临的共同难题。我国现有的刑法规制框架,能否为个人数据提供适当的刑法保护,无疑值得作必要的探究。基于此,梳理与归纳中国现有刑法规制框架的基本特点,考察其中的得与失,便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构成本文的问题意识。

个人数据的特性与法律地位

个人数据作为一种资源,具有再生性与非竞争性的特点。它经常汇集多方主体的不同性质的权益。数据这样的特性,使得对其进行准确的法律定位变得困难,也难以将其纳入特定的部门法中来解决。思考与探讨对个人数据的刑法保护,应当将其置于整体的法律框架之中,从数据治理的角度来进行。数据法作为一个典型的领域法,聚焦各部门法在数据领域衍生的共性问题,有必要在横向上整合传统法律部门要素,在纵向上突破部门法的壁垒。刑法对个人数据的保护,需有意识地摆脱部门法的狭隘,通过往返观照数据法的整体框架来作调整。

由于个人数据在权益结构上的复杂性,采取传统的私权主义保护进路能否兼顾各种权益之间的平衡,便不可避免地引发相应的争议:第一,个人数据是作为私权意义上的物品来对待,还是应视为公共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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