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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报废车辆引发事故的法律责任

2020-11-13王立军

汽车与安全 2020年8期
关键词:吴某陈某二手车

王立军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逐渐进入家庭,已经成为日常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在私家车使用增多的同时,报废车辆也逐渐增多。根据相关规定,报废车不仅不能上路行驶,也不能将报废车出售给他人。然而,对于大多数车主来说,购车可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所以即便是在车辆达到了报废标准时,很多车主仍然舍不得换车,更不会将其送进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而是想尽可能多开几年,哪怕是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还有就是目前汽车报废获得的补偿费很低,有些车主会将报废车辆卖掉。

报废汽车定义

我们通常所说的报废汽车,是指使用的时间过长,达到了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然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如何处理报废汽车

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指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禁止拼装的机动车交易。除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依法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外,禁止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

根据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报废的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除此之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报废的机动车进行整车交易。如果将报废机动车卖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必将引火烧身。

案例简介

2018年6月28日3时5分许,刘某某驾驶未悬挂号牌的小型普通汽车(后查明为报废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吴某所骑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重伤。事故发生后,吴某被送至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超速行驶且未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查,该报废车是胡某某卖给刘某某的。吴某出院后找刘某某和胡某某协商赔偿事宜。刘某某称其是肇事者,同意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赔偿。而胡某某认为,虽然肇事报废车是其卖给刘某某,但他与刘某某只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不是本案的肇事者,吴某所受的伤害与损害结果与胡某某卖给刘某某报废车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作为非肇事者的胡某某是否应当对吴某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如果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违反该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将已经报废的车辆进行违法交易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两个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如果有交易报废车辆的行为,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以及报废车辆的转让人和受让人都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虽然吴某是因为刘某某的肇事行为导致身体受到伤害,而且这种伤害与胡某某卖报废车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但胡某某将已经报废的车辆卖给刘某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更加明确的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胡某某虽然不是直接的肇事者,但其作为报废车辆的转让人也应当和受让人(肇事者)刘某某对吴某的伤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綜上所述,如果我们的车辆已经达到了报废标准,应当及时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而不能私下将报废车辆出售给他人,以免发生交通事故后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报废车辆连环卖,出了交通事故都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从他人手上买了一台接近报废的货车用于渣土运输,2017年9月,陈某在去修车的路上将一名骑摩托车的男子撞死。事故发生后,交警队认定其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陈某因比较年轻,没有什么积蓄,想尽办法只筹集到十万元赔偿给死者家属。因死者系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单位按工伤作了工伤赔偿。但死者家属还是一纸诉状将陈某及车辆登记车主某公司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陈某及某公司赔偿80余万元。

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发现陈某所驾驶的车辆系交通部门认定的接近报废车辆,而且该车经多次转让。该车登记车主为某公司,实际车主为李某,而李某又将车卖给赵某,赵某再将车卖给陈某。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并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依法追加陈某的前手李某、赵某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在向李某、赵某送达追加通知时,两人觉得很冤,都表示车辆已经卖给别人几年了,而且双方还签订了协议,明确交易后原车主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不理解法院为何追加他们作为被告。

承办法官告知李某和赵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涉事车辆经交通部门认定已达到报废标准,该车辆所造成的交通事故的赔偿,所有的转让人都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也是告诉大家,这种类型的车辆是严禁转让的,其在协议上签订的“转让后不承担任何责任”也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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