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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著作权侵权问题分析

2020-11-13

中外玩具制造 2020年11期
关键词:产品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多项司法解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这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经营企业将产生有力的震慑。

很多正规经营的玩具企业以授权许可方式与知名IP(品牌形象)权利人合作,将动漫、影视、建筑或模型作品的著作权应用到玩具产品上,这种著作权的衍生产品更容易获得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合作双方也可因此获得可观利润。但也有一些玩具企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IP,以“搭顺风车”方式借助权利人IP 作品知名度进行经营,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构成犯罪。

一、几则案例的启示

1.积木玩具著作权侵权案

B公司是“老式火车站”等19款积木拼装玩具的著作权人,B 公司与D 公司原系合作伙伴,双方曾签订《合作生产积木玩具协议》,约定B 公司提供生产模具并委托D 公司加工生产积木玩具产品。后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矛盾,双方的合作协议解除。合作协议解除后,D 公司仍然继续生产相关玩具产品,并在一些玩具展及其官方网站上公开销售涉案玩具产品。

B 公司向法院起诉主张D 公司生产、销售的玩具产品侵害了其玩具作品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D 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 万元以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费用。

法院认为:B 公司享有作品1~19 的著作权。每一作品均为拼接玩具立体造型,其载体为造型及包装盒设计图、包装盒正面图示以及玩具实物。将B 公司作品与D 公司产品进行逐一对比,两者形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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