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视野下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协作机制
2020-11-10彭和棋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9期
彭和棋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逐步使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发生一个转变,即从“对抗式诉讼模式”逐步转为“协商式诉讼模式”。不仅使得案件办理效率化、刑事程序简易化,并且还创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协作式司法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侦查、起诉、辩护以及审判等都具有了新的特色,检察机关愈发的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呈现一种主导地位,承上启下,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和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当然,在其中必然有着不足或者不完善的地方,本文拟从检察权的视角出发,对办理认罪案件这种协作式司法中的“诉侦”“诉辩”以及“诉审”各方关系和协作机制进行了思考,并对其中的不足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源头保障,完善侦诉衔接
新的侦诉运行模式以及侦诉关系产生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如何正确发现侦诉之间存在的问题并去有效的解决,是关乎认罪认罚从宽从宽制度是否可以在侦查机关及检察机关之间有效运行的重要问题。在刑事诉讼理论上,侦查系公诉之准备活动,公诉占据主导地位,并左右侦查活动的结局和进程,可以说,侦查服务于公诉,公诉指导侦查。[1]侦查阶段应当是公诉职能延伸与拓展的主要方向,新型诉侦关系应当以公诉职能为中心,指导、监督和制约侦查权运行。[2]在实务中,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协作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侦查阶段证据的收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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