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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汽车保险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

2020-11-06姚旺

现代营销·理论 2020年12期
关键词:损失

姚旺

摘要:确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方法时,可根据车辆损坏程度的实际情况,选用修复费用加和法、成本法、市场法等。修复费用加和法是车物定损的常用方法。本文主要对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的相关内容作详细阐述。

关键词: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

一、修复费用加和法

(1)適用范围。修复费用加和法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发生部分损失的价格鉴定。

(2)损失项目确定。损失项目是指为了把本次事故造成损坏的车辆恢复至事故前原有的功能所需要修复的项目。

损失项目确定的注意事项如下:

①对能直接观察到与本次事故有因果关系的损坏总成和零配件,应作为本次修复项目,对非本次事故引起的损坏总成和零配件不应作为本次修复项目。②对不能直接观察到其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的,与本次事故有因果关系的隐损项目,应在具有相应拆检资格的机构进行拆解检验加以确定。委托人不同意拆检的,不做拆检,但鉴定人员应将可能出现的后果向委托人做必要提醒,并要求委托人签名确认。③定损方式选择。定损方式选择是指在遵循车物定损原则下,对事故车辆的损失项目选用修理还是更换方式进行定损。④修理方式定损。在不影响修复后车辆行驶安全的情况下,应遵循修理为主、更换为辅原则,损坏的零配件或总成应选取修理方式定损。⑤更换方式定损。损坏的零配件或总成选取更换方式定损应遵循质量对等原则和保证安全原则。损坏的零配件或总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更换:直接影响车辆行驶安全的;技术上不能修复的;技术上可修复,但一次性修复费用高于事故前原单项零配件或总成实际价值50%以上的;易损、一次性使用的;生产厂家明文规定不允许分解的零配件或总成的;对于未售出的全新车辆,应予更换(特别轻微的除外)原厂全新零配件或总成。⑥事故车辆从“初始登记日”到鉴定基准日三个月内,损坏的零配件或总成应优先考虑采用更换方式定损。

事故车辆从“初始登记日”到鉴定基准日未满国家规定机动车报废标准使用期限的三分之二,应按更换原厂新零配件或总成定损,没有原厂新零配件或总成的,可以遵循质量对等原则按更换同类型全新零配件或总成定损。

事故车辆从“初始登记日”到鉴定基准日超过国家规定机动车报废标准使用期限的三分之二,除了保证车辆安全行驶的关键零配件或总成按更换新件定损外,其他损坏件可遵循质量对等原则进行折旧定损,其计算公式如下:

更换零配件(总成)鉴定价格=全新零配件(总成)价格×(1-折旧率)

折旧率=[(已使用年数-国家规定机动车报废标准使用期限×2/3)÷

国家规定机动车报废标准使用期限]×100%

或折旧率=[(已行驶里程-国家规定可行驶总里程×273)÷国家规定可行驶总里程]×100%

基本公式以修复费用加和法鉴定车辆损失价格,按以下公式:

车辆损失鉴定价格=(材料价格+工时费用+期间费用十利润)-残值

确定材料价格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行业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报价机构公布的汽车零配件价格,结合当地实际价格水平综合确定。

⑦确定工时费用。工时费用是修理工人修复损坏车辆应得的劳动报酬。计算公式如下:

工时费用=工时单价×工时数

⑧确定期间费用。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税费等,按材料价格和工时费用之和的适当比例估算。计算公式如下:

期间费用=(材料价格十工时费用)×期间费用率

期间费用率取值由鉴定人员根据当地车辆修理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等因素估算确定,一般不超过30%。

⑨利润。利润是车辆修理企业投资方的投资回报。计算公式如下:

利润=(材料价格+工时费用十期间费用)×利润率

利润率取值由鉴定人员根据当地车辆修理行业平均利润水平确定。

⑩残值。残值是指更换下来零配件或总成的剩余价值。如果定损车辆未从更换下来的零配件或总成中受益,应认定残值为零。

(二)成本法

(1)适用范围。成本法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发生整体损失或推定整体损失的价格鉴定。

(2)事故车辆整体损失的条件。事故车辆整体损毁,其损失价值按事故发生前整车的实际市场价格减去残值计算;达到国家有关车辆报废规定标准的事故车辆,不计算损失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3)基本公式。成本法的基本公式如下:

整车损失鉴定价格=重置成本×成新率-残值成新率-(1-折旧率)×

综合调整系数折旧率=(已使用年数÷国家规定的使用期限)×100%

或整车损失鉴定价格=(已行驶里程÷国家规定的可行驶总里程)×100%

(4)确定重置成本。重置成本是指在现行市场上重新购置全新状态下的车辆成本,车辆成本应包括购车时国家规定的一次性缴纳的税费(不包括按年度应缴税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按其特殊性确定重置成本:淘汰车型,可遵循质量对等原则参考配置相同的同类型车辆确定重置成本;走私、拼(组)装、右方向盘改左方向盘或套用国产车目录,但已领取车牌号、《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车辆,可根据同类车型现行市场购置价格,扣减因其安全性能低、维修成本高、质量无保证等因素造成的贬值后确定重置成本。重置成本的计算公式如下:

重置成本=同类车型购置价格-贬值

式中,贬值=同类车型购置价格×贬值率,贬值率可由鉴定人员根据车辆实际情况估算确定。

(5)确定已使用年数。已使用年数应从事故车辆“初始登记日”起至价格鉴定基准日止计算。

(6)国家规定的使用期限。国家规定的使用期限应按照国家规定机动车报废标准的使用期限确定。

( 7)经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允许延缓报废的,视批准延缓报废年限为尚可使用年限,年限折旧率计算公式如下:

年限折旧率=[已使用年数÷(已使用年数十尚可使用年数)]×100%

(8)综合调整系数。综合调整系数是综合车辆行驶里程、实际车况、市场状况等因素对年限折旧造成车辆价格与实际市场价格偏离进行调整修正。综合调整系数的取值为-l~l。

3.市场法

(1)适用范围。市场法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发生整体损失或者推定整体损失的价格鉴定。

(2)计算公式。市场法的计算公式如下:

整车损失鉴定价格=参照车辆价格×(1±调整系数)

(3)参照车辆选取的参照车辆应与鉴定车辆具有可比性。参照车辆和鉴定车辆相比,具有成交日期与鉴定基准日相近、车类和车型相同、排气量相同、生产日期相近、配置接近、档次相同、车况相近等特点。参照车辆价格是二手车市场正常成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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