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海员无证出海身亡谁担责

2020-11-06顾健

检察风云 2020年17期
关键词:航船许慎海员

顾健

违章试航酿成海难,三人溺水身亡

海员证是由国家海事局统一印制并签发的中国海员出入中国国境以及在境外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是海员的专用护照。按照有关规定,海员出海必须持有海员证等证件。

本案中,周骏、王旭、刘青等六人合伙承包海滩,后许慎出资加入合伙,并各持有承包海滩10%的股份。2017年3月27日,海滩承包户股东周骏和刘青到位于赣榆区石桥镇九里村的江苏弘航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航船业”)处,与该公司老总赵大成商谈“海某某”船舶租购事宜,双方约定试航后再决定正式交易。3月30日,赵大成安排吊车将“海某某”船舶从船厂放下水,停靠于弘航船业旁周骏的码头。

2017年4月2日上午8时许,许慎与驾驶人何欣民及劳务人员伊建三人驾驶“海某某”船舶,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从九里港出发沿近海驶向徐圩附近海域。次日下午,周骏、王旭、刘青等无法联系到船上何欣民三人,便开始找寻。4月4日上午7时许,王旭驾驶渔船在北纬34°38′100″、东经119°42′080″徐圩滩涂养殖区处发现“海某某”船舶。随即,王旭、周骏等联系渔船进行打捞并报告海事等部門。

2017年4月4日下午,搜救人员开始打捞。4月7日凌晨,“海某某”船舶被拖进西连岛码头,并进行抽水处理。下午3时许,东海救助局从“海某某”船舶舱内搜寻到何欣民尸体。4月26日、5月16日,许慎和伊建的尸体陆续被找到。

事故发生后,连云港市赣榆区政府成立“4·2”沉船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12月20日,连云港市赣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提请批复连云港市赣榆区“4·2”沉船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其中附件1为调查报告,调查结论显示:“海某某”船舶系在弘航船业经过重大翻新改建的无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该次事故系一起不明原因导致的沉船事故。

事发后,许慎的近亲属苏明等六人与弘航船业代表以及周骏等六名合伙人就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遂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弘航船业及周骏等六人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1218774元。

责任谁来承担,三方当事人庭审激辩

法院一审、二审中,当事人围绕本案几个争议焦点展开了法庭辩论:

关于“海某某”船舶出海是试航还是看护滩涂的争议,弘航船业认为,“海某某”船舶是合伙人为看护养殖区而出海,应由作为合伙人的周骏等六人承担赔偿责任;周骏等六人则认为,“海某某”船舶出海是试航,双方约定试航费用由弘航船业负担,应视为弘航船业的试航行为,应由弘航船业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受害人许慎是接受雇佣还是执行合伙事务的争议,苏明等六人认为,许慎接受周骏的雇佣作为船员上船,双方之间是雇佣关系;作为合伙人一方的周骏等六人则认为,许慎作为合伙人之一,对承包的海滩有10%的股份,是其自己要上船看试航时船舶能否达到使用标准,执行的是合伙人安排验船事务;弘航船业认为,“海某某”船舶出海主要目的是为滩涂合伙养殖事务,而非试航,许慎上船从形式到实质上均可认定为履行看管滩涂的合伙事务。

关于受害人许慎、弘航船业及周骏等六人三方在本案中承担责任的争议——苏明等六人认为,许慎接受雇佣上船,是为弘航船业试航,故因其死亡产生的损失当由弘航船业承担、周骏等六人承担连带责任。周骏等六人认为,其与死者许慎之间是合伙关系,许慎上船主要是试航时看船是否能够达到使用标准而非弘航船业所说的滩涂养殖看管,许慎在合伙事务处理过程中死亡产生的损失,不是合伙债务,合伙人没有过错,不存在赔偿责任,只存在补偿责任;弘航船业否认涉案船舶的所有权,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其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组织船舶出海,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许慎无资质登船作业,从事生产活动,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而弘航船业认为,许慎上船是为了执行合伙事务,弘航船业并未雇佣其工作,应由滩涂养殖合伙人承担雇主责任;此外,死者许慎无资质登船作业,从事生产活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辨法析理,船员无证出海自担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周骏等六人与弘航船业就事故发生的原因力而言,周骏等六人违章组织、指挥人员冒险出海作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弘航船业出售“三无”船舶并放任合伙人一方控制船舶、疏于管理,为事故发生创造条件,据此确定周骏等六人总体承担本起事故45%的赔偿责任。鉴于该赔偿责任本质上属于合伙经营中的债务,许慎占合伙10%股份,按45%的责任比例许慎本身应承担其中4.5%的赔偿责任份额。鉴于受害人许慎无船员资质,自冒风险上船出海作业,应承担25%的事故责任,并在合伙人承担的责任比例中按其投资比例自担4.5%损失份额。最终一审法院确定受害人许慎在本起事故中自担29.5%的损失,周骏等六人承担本起事故40.5%的赔偿责任;弘航船业承担本起事故30%的赔偿责任。

上海海事法院遂判决:弘航船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明等六人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214774元的30%即364432.2元;周骏等六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明等六人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214774元的40.5%即491983.47元;对苏明等六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弘航船业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将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归纳为“海某某”船舶此次出海是否属于试航;弘航船业对受害人许慎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海某某”船舶此次出海是否属于试航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鉴于“海某某”船舶属于“三无”船舶的客观情况,本案中的“试航”实际为船舶试用。因为养殖合伙人租购“海某某”船舶的目的是用于看护养殖滩涂,故即使何欣民、许慎和伊建等三人根据养殖合伙人的安排将该船舶驾驶到滩涂养殖地并抛锚,都与试用该船舶的目的不悖逆,不影响该船舶此次出海之“试航”的性质。

关于弘航船业对受害人许慎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调查报告认定,弘航船业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对该船舶进行了重大翻新改建,且未经检验,不能保证出海安全,故弘航船业主观上对该船舶出海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持放任态度,其行为在客观上为涉案船沉人亡事故的发生提供了条件。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弘航船业对受害人许慎的死亡具有过错,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2020年3月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及单位系化名)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点评

本案争议涉及侵权责任分担及合伙经营债务的承担问题。侵权本身按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处理,同时鉴于事故系周骏、许慎等七人共同合伙经营期间发生,故相关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存续期间的这一债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对损害赔偿的处理,我国侵权责任法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损害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自身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行为人的责任。

此外,相关法律规定海员出海必须同时具备出海船舶及海员出海资格,即必须持有船舶登记证明及海员证,船舶未登记或船员未持有海员证出海均属于违规操作,船舶所有人、提议出海人员及未持证海员均应在自己的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猜你喜欢

航船许慎海员
南湖航船指方向
盼望
盼 望
许慎文化园简介
许慎德
对外汉语教学角度的许慎文化研究
中国港航船企指数(CMEI)
2014中国港航船企收入榜单
2013中国港航船企收入榜单
游许慎文化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