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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权增能视角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长效机制构建研究

2020-11-06付秋梅何玲玲

职业教育研究 2020年10期
关键词:新型职业农民制度建设

付秋梅 何玲玲

摘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具有人本价值取向和工具价值取向。以赋权增能视角审视当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发展,不难发现:制度赋权缺位导致农民教育发展动力不足,管理赋权脱节导致培育对象瞄准偏差,环境赋权薄弱致使农民主体性缺失,内在增能意愿不强、外在增能效率不高导致农民身份职业化转型困难、专业化程度偏低。基于此,从为新型职业农民赋权增能的视角提出构建制度保障机制、完善教育遴选机制、创新协调联动机制、匹配需求响应机制、健全激励机制等改善策略,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关键词:赋权增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20)10-0004-08

人力资本要素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农民作为劳动力供给的主要来源,在经济结构转型、产业结构升级、农业结构优化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各国农业对经济增长作用的巨大差别主要取决于农民能力的差别,其次才是物质资本的差别[1]。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加速转型期,农民素质偏低是制约我国农业转型升级的主要瓶颈之一。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提高农民整体素质,既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也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关键,更是农民通过自身成长以适应新时代发展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要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创新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把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作为推进农业建设的核心手段①。农业农村部提出到2020年实现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总量超过2 000万人的目标②,但官方统计数据及学者的研究表明,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仍存在较大差距。农业农村部发布的《2017年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发展报告》显示,2017年全国新型职业农民超过1 500万人,但仅占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总量的4.78%。此外,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新型职业农民仅有7.5%,获得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认定的仅占15.5%,享受到规模经营补贴的只有11.1%[2]。如何增强农民参与培育的动力,提高其积极性?如何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效果?如何发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功能?本研究以赋权增能为切入点,对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改进策略,以期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可持续发展。

一、赋权增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理论框架

(一)赋权增能的概念内涵

赋权增能(Empowerment)发端于社会学社会工作学科,由美国著名社会学家所罗门于1976年在其著作《黑人增权:受压迫社区中的社会工作》中提出。他认为,黑人长期全面的无权导致其遭受残酷压迫,要打破种族歧视的局面,社会工作应致力于增强黑人民族的权力与自我效能[3]。所罗门从实践的角度论证了赋权增能的重要性,但没明确论述赋权增能的概念。对于赋权增能的内涵,拉帕波特指出“所谓赋权增能是指无权、弱权、失权的弱势群体通过持续的充分运用外界资源的权利,获得掌控资源和改善生存境况的能力,实现‘人在场景的适应性平衡”,且强调这是一个“减少无权感”的动态的、跨层次的改变过程[4]。这一概念得到了学界的广泛认可,拉帕波特也被称为“赋权增能之父”[5]。我国学者徐丽娟认为,从过程的变化来看,赋权增能包含三种要素,即权利与机会的获取、能力的增加以及自我效能感的提升,三种要素的形成是相互叠加、层层递进的螺旋上升过程[6]。其中,权利与机会的获取强调了“权能的客观存在”,自我效能感的提升关注了“案主的主观性感知”。总之,赋权增能的实践意蕴旨在通过行动者参与权力和参与技能的提升,建构行动者的个体主体性,从而增强其控制、支配自己生活的能力和信心。

赋权增能由“赋权”与“增能”两个部分组成,二者是互相依赖、互相匹配、互相统一的关系,具有很强的后现代建设性导向。其中,“赋权”是手段、前提与条件,强调原有权利中心的下放;“增能”是落脚点与物化体现,旨在相关群体专业技能的提升[7]。从单向度的方向和内容来看,“赋权”是自上而下的,更关注的是结果公平,内含制度赋权、管理赋权和环境赋权三个维度[8]。制度是指导、预测和强制个人及社会活动的带有法令性质的规定。制度赋权主要强调要建立和完善政策体制,给予弱势群体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管理赋权指的是组织机构或团体的管理机制,覆盖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孵化、成长、成熟阶段;环境赋权在于形塑多元主体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支持体系,为相关群体创造有利的发展环境。“增能”与“赋权”相对,是自下而上的,更关注的是机会平等,包括内在增能和外在增能两个方面[9]。内在增能主要是强调相关群体的内生性发展,包括意识形态的形塑、知识结构的优化、专业技能的提升等方面;外在增能则强调外部力量的推动和促进作用。赋权与增能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二者统一才能真正促进弱势群体的自主发展和可持续增能。

(二)赋权增能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适切性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赋权增能理论逐渐由种族斗争方向发展为社会学、教育学、管理学等学科的新兴理论,并且重点落在了多类社会弱势群体服务的提供上,即成为了帮助个人、家庭、团体提升自身能力的重要框架,被广泛应用于各发展领域。岳天明认为,赋权增能是促进受暴女性社会工作救助模式转型的关键[10];高帅以太行山连片特困地区为例,从增能视角切入探讨农户贫困脆弱性缓解及可持续生计形成[11];張志胜认为赋权与增能是新生代农民工“半城镇化”到“再城镇化”的路径选择[12];王义以赋权增能解析社会组织成长路径的逻辑[13]。此外,以教育管理学为视角,关于赋权增能的已有研究主要集中于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残疾儿童康复、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老年教育等方面[14-17],而在职业教育方面,尤其是对农民这一弱势群体职业教育的研究较少。

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对象特征与发展目标来看,赋权增能理论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具有内核一致性。长期以来,无论是横向与其他群体比较,还是纵向的时间维度演进,农民在社会金字塔中一直处于底层,边缘化明显,属于弱势群体。要改变农民的弱势地位,除了统筹城乡经济发展,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等外部措施外,还需要提高农民内部发展的动力。教育是改变农民落后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提高农民文化程度和素质的一种根本方式。由此,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增加农民自我概念、强化农民自我形象、提高农民内生力量、消除农民弱势地位的一种有效方式。农民对教育的参与本质上就是赋权增能行为,农民受教育的过程就是通过教育增加教育权利、提升人力资本的过程。笔者从制度赋权、管理赋权、环境赋权、内在增能和外在增能五个维度,分析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路径。(见图1)

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价值取向

从“人的意义”出发去衡量和评判价值是人类寻找价值真谛的逻辑起点。从满足主体需要的直接性与间接性来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主要有两种价值取向:一是直接满足农民主体需要的内在价值,强调教育培训对农民发展的作用,以农民的完善为价值诉求,即为“人本论”;二是间接满足农民个体发展需求,以达到教育的外在目的,表现为对社会经济、政治等功能的发挥,即为“工具论”。

(一)人本价值取向:农民素质提升与收入提高的内生性发展

1.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能提高农民素质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人本价值主要表现在提升农民整体素质。农民素质是指农民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呈现出来的各种属性与特性,一般可分为身体素质、文化素质、科技素质、经营管理素质、思想道德素质、法律素质、心理素质等[18]。农民素质状况,事关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全局,对于推进乡村振兴进程和提升新型城镇化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几年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大量农村青壮年处于净外流的状态之中,第一代农民及第二代农民成为留守的务农劳动力主流,其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整体素质不高。因此,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以新型职业农民为对象开展类型丰富、层次多样的农业理论与实践教育活动,能让农民在一定程度上掌握现代农业种养殖技能、农技操作技能等科学技术知识和生产技能;同时,也能提高农民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如优化整合有限的农业資源进行生产获取效益最大化的能力、合理配置家庭劳动力进行分工的能力、判断市场变化规律掌握市场行情的能力等。此外,以农村的发展和利好政策也能吸引青年农民工的回归。因此,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能直接提高农民的文化、科技、经营管理等素质。

2.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能促进农民增收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有助于提高农民素质和生存能力,其外在主要效益表现为农民收入的增加。因此,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于农民农业经营收入具有促进作用,而且这个促进作用是经过中间桥梁进行消化、生成并转换的,其作用机理主要通过以下三个中介生成表达:一是提高了农民的整体文化素质,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正如道格拉斯·诺思所言,知识存量的增加一直是人类福利增加的基本源泉[19]。农民通过定期、周期式的理论教育和实践培训获取农业领域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通过知识存量的增加,提高农民的整体文化素质,进而增加农民收入。二是提高了农民自身的增收能力。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过程中,农民通过资格认证,升级为专业技术型、生产管理型、信息服务型的新型职业农民。农民提高农业生产技能后,能够将掌握的生产技术推广运用于农业生产中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进而增加农业经营收入。另外,农民提升自身的管理能力,能有效降低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组织成本和管理成本,通过“开源”与“节流”双向结合,提高效益。三是新型职业农民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在达到适度经营规模之前,农产品收益水平与经营规模成正向变动,有利于获取规模经济,提高农业生产收益,实现增收。从实践操作来看,关于教育培育促进农民增收这一点,国家统计局课题组运用统计数据做出了证明,并测算了教育培训对农民的增收效果:接受过技能培训的农民月收入为860元,比没有接受过培训的农民高115元。

(二)工具价值取向:农业现代化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化

1.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有力抓手

农业现代化的关键是农民现代化,而农民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是农民职业化。新型职业农民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工具价值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利于破解“谁来种地”的主体困境。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经济的发展,大量农民持续向外转移,农业劳动力减少,弱质化、老龄化问题突出,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求。而新型职业农民是传统农民由“身份群体”向“职业群体”转变,具有“全职务农”的基本特征,成为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型的生力军,能够有效保障农业的长期发展。二是有利于促进农业科技的推广与应用。新型职业农民是文化农民、技能农民、市场农民,掌握较高的科学种养技术和先进的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技术,让农业生产维持机械化运作而不是劳动力的简单相加,加快了农业科技在农村的推广与应用。三是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规模化生产、社会化服务。经济学经典的劳动与交换理论认为,规模经营可以节约大量“交易成本”,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组织方式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新型职业农民“懂科技、会经营、成组织”,能够有效利用国家支持政策促进多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提高农业经营效益。

2.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能更好地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新型职业农民并非单个个体,而是多元主体参与的群体,包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此可知,新型职业农民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着“子集关系”与“耦合关系”。“子集关系”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含于新型职业农民,新型职业农民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员之一;“耦合关系”指二者在发展过程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新型职业农民是带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主力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新型职业农民发挥作用的载体[20]。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存量与增量上看,一方面,是可以优化存量,通过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科技创新、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能力,促进已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增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数量,吸纳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者、传统农民等潜在的职业农民群体,使其转化身份,成为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职业农民,其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创办农业企业,也会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一部分。

三、赋权增能的异化: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实践偏差

(一)制度赋权缺位导致农民教育发展动力不足

与其他产业相比,农业是高风险弱质产业,对于职业农民而言,政府的政策扶持和职业保障制度是其成长发展的重要动力。我国对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发展普遍缺乏有效的配套政策支持。从城乡二元体制看,城镇职工教育培训享有国家制度性法律保障,《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对城镇职工教育的经费来源和培训方式等都做了明确规定,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用于企业职工的教育和培训。而受“户籍制度”影响,我国“农民”更多是身份定义,而非职业定位,而对农民接受职业教育尚未形成明晰的制度保障机制,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全过程的综合法律体系尚未建立,农民仍没有享受到与城镇职工教育培训的同等待遇。此外,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经费的使用和效用评价也缺乏完善的法律衡量工具,一旦出现问题,不利于政府部门及时追踪、了解和反馈信息。制度赋权的缺位会影响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发展后劲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

(二)管理赋权脱节导致培育对象瞄准偏差

主体对象的选择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关键,因为“人”的问题始终是核心问题,影响着事物发展的全过程。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的遴选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瞄准有偏差,普遍存在高龄化、文化素质低、男性占比低的“一高两低”现象。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受教育程度在初中及以下的占比为91.8%,年龄55岁及以上的占比为33.6%。马力对江苏省苏南、苏中、苏北三市756位职业农民开展调查,结果表明,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约占95.2%,平均年龄58.6岁,中青年中也以妇女为主[21]。黄祖辉调查了浙江、湖南、四川和安徽四省16个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的495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结果显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平均年龄46.8岁,45~55岁所占比例为75%[22]。同时,本课题组于2019年6—7月及2020年7—8月先后两次深入到桂东南C 县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调查研究③。对已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的1 022名农民的调查结果显示:从年龄结构来看,参加培训的农民学员的平均年龄是48.6岁,其中41~50岁占33.6%,51~60岁占40.51%,31~40岁占14.9%,20~30岁仅占8.5%,参训农民年龄主要集中在45~60岁,偏向于中老年,老龄化现象突出;从教育结构来看,参加培训的农民中,受教育程度为小学的比例占18.2%,为初中的占比高达68.9%,为高中的比例是9.2%,具有中专、大專及本科学历的农民所占比例最低,仅为3.7%,农民的文化程度集中于初中及以下水平,低学历化严重;从性别比例来看,培训对象女性占66%,男性占34%,性别比例失衡,呈现农业女性化特征。

从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和学者对东、中、西部地区部分省份的调研数据来看,虽然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瞄准偏差的调研数据略有不同,但普遍存在老龄化、低学历化和女性化的现象。年龄、学历等特征直接影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过程中农民对现代农业理念、农业生产知识、技能和经营管理方式的理解与接受。因此,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应向中青年、高学历、高素质、有一定产业规模的农民群体倾斜,而不是“胡子眉毛一把抓”,为完成任务指标让所有农业劳动力参与了事。

(三)环境赋权薄弱致使农民主体性缺失

当前,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模式属于典型的政府供给导向模式。从教育培训体系来看,实行的是“四级一点”制,即中央、省、市、县四级建制农广校和乡村教学点五级办学体系,政府在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评估等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从政府决策来看,“自上而下”的单向任务下达方式,强调任务驱动与指标完成,培训什么、如何培训由上级政府的指令决定,而不是由农业、农民的需求决定。这种以政府行政主导作为主要管理手段的模式,环境赋权薄弱,难以适应农民的现实需求。作为供给接受者的农民,对其教育培育的需求结构、类型、层次与意见难以向决策层传递,较难反馈并体现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施中。于农民而言,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意见未被充分听取,其主体性价值和主观能动性未能得到充分彰显和发挥。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农民参培的兴趣与积极性,也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效果缺乏有效的实现机制。

(四)内在增能意愿不强导致身份职业化转型困难

内生动力的激发来自农民主动性意识和行为的双重自主性觉醒。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过程中,农民的内在增能意愿不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新型职业农民主人翁意识淡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主体是农民,政府、第三方组织机构和社会力量等利益相关者构成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外部力量,相对于农民来说是客体,但在整个培育流程中,农民主体性均被置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组织之外,其主人翁意识难以被确立起来,“要我培训”完全覆盖“我要培训”。二是农民职业认同不高。当前,我国农业发展正处于转型期,农业比较效益还未充分凸显,加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效果滞后,农民对其价值、意义、能从中获得多少经济效益没有真正认识和充分了解,使得农民对农业职业期待不高。三是创新实践能力不足。从培训后的生产实践上看,由于短期培训的知识较为理论化,经营管理创新实际操作又充满着种种挑战和变数,加之农民思想的相对保守性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惯性,在风险未知的新知识尝试与自己在农业生产中积累的技能与经验相互交织、对撞之后,他们更会依赖于自身已有的、明确的体系运作。在认知不足、定位模糊、实践不强的相互作用下,农民职业身份转化困难。

(五)外在增能效率不高导致专业化程度偏低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提高农民素质,实现农民现代化成长的重要途径。但透视当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发现,培训项目针对性不强,覆盖面不广,工种开展不平衡,教育培训供给总量不足,供给不均衡现象突出;“老师讲什么,农民学什么”的教育培训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相对单一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很难满足农民多样化的实际需求,教育培训供需不对称现象较为明显。由于农民教育具有农业产业的地域性和季节性特点,单一的政府行为缺乏市场的有效反馈,导致农民教育培训项目的动态调整机制不健全。在实际运行中,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大多集中在冬春农闲季节,且培训时间和时长零散性、突击性和短暂性特征明显,而在夏秋管理季节里,技术管理培训缺失,使得培训工作不连贯,应用转化率低,影响了培训效果。此外,从教育基础条件来看,专职教师队伍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知识老化,实践指导力不强,“双师型”教师严重短缺,培训的教材内容也相对滞后。这些教育培训体系中的缺陷会造成新型职业农民外在增能获取中的效率不高,专业化程度偏低。

四、赋权增能的回归: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长效机制构建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长效机制构建机理如图2所示。

(一)制度赋权:健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法规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英国、法国、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农业从业人员培训中,不仅制定了相对完整的农民教育培训体系,还通过法律法规、相关制度来支持农民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科技文化水平。如法国的《农业教育指导法案》、美国的《帕金斯职业教育法案》,让农民在很大比例上达到了高等职业教育水平,保证了农业生产的高水平和高效益。因此,为确保我国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发展壮大,需要从宏观角度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制度保障机制。一方面,要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法制建设,在借鉴发达国家职业农民教育立法的基础上,出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配套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育条例》,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法律法规体系、资格认证体系、扶持培养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新阶段。另一方面,要有配套法律规定的政策扶持,明确促进新型职业农民规模化生产经营政策、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等,强化就业补贴、科技扶持、金融扶持、产业扶持和社保政策扶持,以保障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有效性。

(二)管理赋权:完善培育对象的遴选机制

新型职业农民相对于传统农业劳动力而言,在主体身份、观念意识、综合素质、专业技能、职业分类等方面具有“新型性”和“职业性”,是“职业农民”与“新型农民”的有机结合[23]。全职务农、高素质、高收入、社会尊重,是新型职业农民的基本特征和条件[24]。之外,新型职业农民还应该是市场主体,并具有高度稳定性和社会责任感[25]。从学界对新型职业农民概念的界定看,新型职业农民的来源主要有专业大户、城市回流农民、农村留守劳动力、农业院校学生四类。其中,专业大户属于准新型职业农民,其余三者属于潜在新型职业农民。值得注意的是,要区分好新型职业农民与农村劳动力、兼业农民的关系。农村劳动力是一种社会结构,他们长期生活在农村社区,并以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依靠传统农耕技术长期从事农业生产。兼业农民包括以工商及其他为主、以农为辅的农民,也包括以农为主、以工商或其他为辅的农民。新型职业农民与农村劳动力、兼业农民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联系在于他们之间可以角色转换,区别在于资格认定条件不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关乎乡村振兴、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推进,因此,要根据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完善教育遴选机制,按照设定指标选拔合适数量的农民作为教育培育对象。

(三)环境赋权:建立服务型教育管理理念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要重视农民主体能力的发展,宽松、自由的教育管理环境最有利于农民的成长与发展,因此,需要确立内生引导型和服务型农民教育管理理念。内生引导型教育管理理念的生成,需要政府重视民主意识和平等观念的养成,自觉从“家长”角色向“守夜人”角色转换,实行教育管理重心下移,在制定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规划和决策时吸纳农民参与讨论,发表意见,双方互相支持配合共同开展教育培育活动,从而保障农民主体参与能力发展的权利,同时,为农民民主管理营造宽松环境,给予农民更多决定学习、参与管理的自由空间。服务型教育管理理念的本质是农民参与,这就要求政府“以农民为本”,树立服务观念,实现从管理型向服务型教育管理理念转变。为此,需要建立科学的政府服务效能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程序,通过科学测评,以农民对教育培育质量效能的评价作为政府服务效能的主要依据,由此促进政府服务效能的不断提高。

(四)外在增能:构建回应培训需求的供给机制

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效果与可持续性的关键是关照到农民的内在需求,建立起能够回应农民需求的培训供给机制,从而使供给与需求之间匹配、均衡。对于科学的供需平衡机制的构建,首先是建立农民需要获取机制。基于农民个体因素和产业发展因素,精准区分特征农民群体,了解农民对教育培育需求的内容、类型、层次、方式、途径、时间、地点以及期望与要求等。其次是建立需求导向供给决策机制。树立“自上而下、以需定供”的决策理念,扩大农民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决策和管理的渠道,确保在政府服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各方面、各环节均有规范化的农民参与途径。最后是建立监督反馈机制。监督反馈机制是匹配需求响应有效推行的重要手段,通过决策机构、培训机构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协调沟通、信息共享,根本解决政府与农民需求不对称的问题。

(五)内在增能:健全激励机制,增强参培热情

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过程中,只有在内在增能方面健全激励机制,强化农民职业认同,才能增强农民接受教育培训的热情,提高农民整体素质。一是健全认知激励机制,帮助农民明确自身发展定位。教师要使用指导性、鼓励性的语言和平等的互动方式,影响农民对自我和现代农业的认识,基于自我素质和现代农业要求差距的认知,增强自我学习的意识,让“不得不学”变为“我要学”。同时,积极利用现代媒体和网络渠道,大力宣传新型职业农民的理念、意义和政策,提高新型职业农民的知名度和认知度。二是完善技能激励机制,教授农民从事现代农业的技能。在专业设置上,按照主导产业类型和国家职业认定标准,建立“公共基础课+实用技术课+专业拓展课”等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课程体系,重点培养农民过硬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三是健全实践激励机制,提供机会关怀并支持农民发展。成人教育规律和农民心理、行为特点决定了农民教育的显著特点是重实训、重参与。因此,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过程中要做到理论知识传授与农事实践的均衡,甚至是农事实践重于理论知识传授,可开展参与式农民教育培育,安排参训农民到实践教学基地、农业科技示范园区考察、见习、实践,在田间地头解决农业生产中的实际问题。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作为一个顺应农业发展进步而产生的新生事物,是农民成长发展的内在需求与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共同作用、彼此互动的结果。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不仅仅是理论教学的单向输出,还应包括培育对象的接收与实践,是从理念、技术、制度等全面革新的动态过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需要外在赋权导入与内在增能提升并重。在制度赋权上构建制度保障机制,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保障性;在管理赋权上完善教育遴选机制,明确培育对象的选择;在环境赋权上创新协调联动机制,树立内生引导型和服务型的农民教育管理理念;在外在增能上匹配需求响应机制,提升农民专业能力;在内在增能上健全激励机制,强化农民职业认同。只有构建新型職业农民培育的长效机制,让外在赋权与内在增能共同发挥作用,从新型职业农民的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才能顺利实现农业经营转型升级与农业发展现代化。

注释:

①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在“大力培训农村实用人才”部分首次提出要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2013年,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强调新型职业农民是构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力量;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把新型职业农民培养成建设现代农业的主导力量”。这些重要文件均强调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必要性。

②2017年,农业部办公厅印发《“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数量要达到2 000万人的指标。

③C县是桂东南地区典型的农业大县,农村人口比例高达96%。农业产业结构仍保持着水稻、粉蕉种植和生猪、肉鸡养殖等传统类型。C县把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作为推动传统农业大县向现代农业强县跨越的战略任务来抓,2017—2019年共培育培训新型职业农民1 022名。本文数据由实地调查过程中当地部门提供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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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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