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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资管新规:战略、制度与文化

2020-11-06徐义国王增武

银行家 2020年10期
关键词:资管信托家族

徐义国 王增武

2020年5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颁行《信托公司资金信托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简称“资金信托新规”)。至此,与2018年4月27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资管新规”)相配套的分部门细则的出台告一段落(见表1)。对于资金信托的私募定位、非标投资比例以及服务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的非资金信托例外条款,以及非标投资的封闭性和不同集合信托计划不能投资单一项目等,市场上众说纷纭,来自不同立场的观点解读和应对方略此起彼伏。

事实上,资管新规肇始于2018年3月28日的深改委第一次会议。习总书记在会议中强调:“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要立足整个资产管理行业,坚持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的类型统一监管标准,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促进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发展。”2019年2月22日,习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再次强调:“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须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强化金融服务功能,找准金融服务重点,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人民生活为本。要以金融体系结构调整优化为重点,优化融资结构和金融机构体系、市场体系、产品体系,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金融服务。要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体系,端正发展理念,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发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金融产品。”通过会议我们可以很清晰地领会中央对资管行业的监管模式、机构体系、市场准入和产品取向等重大问题的发展思路,即新时代资管行业的指导思想与战略定位。

概言之,对资管行业监管的总体要求是“大一统”,目标是实现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具体来看,合格投资者的界定、产品分类、投资方向、集中度、信息披露以及风险准备计提等均以资管新规的要求为基准,分部门的实施细则在此基准上进行微调。鉴于机构的禀赋差异,对不同机构的微调略有不同,其中最大的分歧或在非标投资的界定上。非标投资的界定是基于机构禀赋的业务差异所在,也是关于“是否统一”的争议或诟病所在,更是资管新规及分部门细则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所在。有关分类、业务、统计和评级等方面的建议,此文不再赘述,以下重点围绕战略、制度和文化三个视角展开。

践行战略指向。无论是从体量还是从改革开放以来的积累来看,就需求角度而言,资产管理行业都是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2019年我国资产管理市场深度达到133.57%(见表2)。一些地方政府已将资产管理或财富管理纳入政府推动的重点战略,如上海“建设资产管理中心”和青岛“打造财富管理中心”,并陆续出台与之配套的多项举措,如上海在2020年4月份推出的《海外资管机构赴上海投资指南》。众所周知,新加坡是亚太乃至全球的资产管理或财富管理中心,其成长逻辑主要缘自于新加坡政府赋予资产管理或财富管理行业发展极高的战略定位。因为对于执政党——新加坡人民行动党而言,财富管理不仅仅是一项经济和金融业务,更是一项主权业务。财富管理是新加坡经济战略的一部分,是其在国内外取得成功的基础,包括生物技术、先进制造业、“金融+医疗+教育”服务以及综合度假村和赌场等。新加坡目前仍在奉行這一战略,如在2019年的预算法案中,新加坡正在努力打造区域乃至全球的重要节点,如要在全球活动的重要领域担当中立、可信的节点等。有鉴于此,深改委明确了资产管理行业的顶层架构,在具体的操作层面切实贯彻和落实这一战略指向,如信托制度的优化和信托文化的弘扬等。

优化信托制度。监管统一的基础是“法理共识”,根基则在于信托制度。基金法的上位法是信托法,银行理财公募与私募兼营,其他资管类型则均定位为私募。分部门的实施细则均在某种程度上明确了来源于资管业务的资金、机构的固有资金和客户的其他资金独立的“信托性质”,但未明确其信托制度属性,这或许正是进一步完善功能监管的空间所在。“资金信托新规”明确了服务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不属于资金信托。作为信托服务的主要服务之一——家族信托,自2012年首发至今,已历经萌芽和酝酿阶段,下一步可能进入爆发期。在前期的实操过程中已发现现有信托制度中存在不利于家族信托业务发展的要求,如登记制度。有鉴于此,以推动家族信托发展为例,信托制度及其配套措施需要进一步完善,包括明晰信托财产所有权、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尝试信托持牌经营机制、落实信托财产税收制度、强化家族信托保密制度和明确例外债权人范围六个方面。另外,股票等证券作为家族信托未来重要的委托资产之一,是否也可配享《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享有的“非交易过户”优势,值得深思和探讨。

弘扬信托文化。信托理念源于罗马,信托制度源于英国,信托公司发端于美国,而信托文化则是在中华民族衍生发展。曾子曰“为人谋而不忠乎”,孟子曰“有托其妻子于其友而楚游者”,皆个人信托之事也。“三纲五常”中“父为子纲”衍生的“长兄为父”也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说的是父亲过世后,长兄将承担父亲的责任,扶助及教育弟弟妹妹,从信托角度来诠释就是“父亲为委托人,长兄为受托人,弟弟妹妹为受益人”,受托资产则是家庭的物质资产或精神资产,如财产的分配或家族精神的延续等。在中国古代传统中,托孤遗嘱以指定监护人和委托管理家产为内容,承担了维护家产和延续家庭的功能,最符合家族信托的要义。以三国时期刘备的“白帝城托孤”为例,委托人是刘备,受托人是诸葛亮,受益人是刘禅,信托资产为家族产业——蜀国政权;晋商的东掌制、财身股及号规等与信托制度、收益分配以及信托合约等存在异曲同工之妙;清末民初时期典型的家族财富管理——盛宣怀家族的愚斋义庄机制和李经方家族的五代传承架构等都隐含家族信托的理念。从某种意义上讲,始自范仲淹家族的义庄理念类同于时下国际盛行的私人信托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y,PTC)理念。以华氏义庄为例,和PTC对比来看,二者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均存在诸多相同之处,其中特别重要的是义庄和PTC均把控制权维系在家族范围内,如义庄的管理人需是义庄创办人的嫡系子孙,而负责管理的PTC的董事会成员则可以是家族成员和家族的咨询顾问人员,其中家族的咨询顾问人员显然在家族的“可控范围之内”。这表明,中华文明的“道德论”和“集体意识”与西方文明的“物质论”和“个人主义”等文化差异决定了资管业务模式的本质区别。我们应该发展基于信义文化的“本土化”或“中国特色”的资管业务模式,如两合公司的组织架构安排和东掌制的激励约束机制等,而非“东施效颦”。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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