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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法律制度分析

2020-11-03周菲菲

青年时代 2020年23期
关键词:生活垃圾法律制度农村

周菲菲

摘 要:农村地区水体污染和土壤污染,大都是由生活垃圾造成的。现在的基本情况是,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普遍依赖政府政策和行政政策,导致治理效果不佳。未来,农村生活垃圾的法治化治理是必然走向,而创设科学有效的法律制度,才是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之根本。本文将从实际角度出发,分析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问题和法律问题,农村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法律制度核心内容,农村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法律规制举措,希望以法治化手段对农村环境进行动态化监管,强化法律效力。

关键词:农村;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法律制度

一、引言

农村生活垃圾如果随意丢弃,在雨水冲刷之后就容易流入江河湖海,对水体和土壤等造成巨大破坏,破坏生态环境。最近几年,政府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愈加重视,并且目前为止也取得了可观成就。但现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仍呈现出不合理、不科学之态。可见,生活垃圾治理工作主要依赖政府政策和行政手段去干预,难以长久持续下去。笔者认为,生活垃圾的法治化治理是农村法治化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科学有效的法律制度予以强加规制,尤为关键和重要。农村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法律制度建设,要将农户分类、收集分类、转运分类、处理分类这四大点作为核心,进而有效提升农村生活垃圾管制质量和水平,提升农村地区法治化治理工作效果。

二、当下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问题和法律问题分析

(一)治理问题

首先,无法保障源头分类效果。源头分类是现在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分类面对的焦点问题。广大村民自身垃圾分类意识缺乏,导致农村垃圾分类精细化甚是困难,后期垃圾分拣吃力。尽管通过政府和社会各界发力,农村可以实施初步的源头分类,但是执行期间要对农民进行持续的思想灌输和知识普及,这个过程还是漫长艰辛的。

其次,运维费用投入大。目前,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日常所要投入的运维费用很多,运维成本包括分拣员人工费和转运车辆费以及终端处置费,并且涵盖垃圾桶破损消耗、垃圾源头分类奖励等内容,尤其是部分呈分散式布设的垃圾处理终端,假设垃圾分拣率低,那每吨垃圾处理成本就很高,久而久之,让乡镇和村集体都不堪重负。

再次,可持续发展机制急需优化。就农村地区生活垃圾资源利用角度加以分析,可以看到,就算是国内浙江这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虽然生态文明建设颇具成效,但是资源化利用仍处在摸索阶段,也没有改变投入大、产出小的格局,可持续发展甚是吃力。纵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与治理现状,表现在普遍靠乡镇、村集体的投入来维持,未有社会力量适时介入,没有打开市场化运作的大门。

(二)法律问题

首先,环境立法。现在,国内关于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存在明显的滞后性、空白性、原则性特点。其一,城乡二元结构发展模式以及“重工轻农”现象存在,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开展造成了极大阻碍。目前,环境立法将侧重点放在了城市垃圾分类处理层面,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虽然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都有农村环境整治、农村垃圾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但是内容不细化,只是笼统提及。其二,在国内环境法律结构体系中,很多内容都无法满足现实需求,难以达到与时俱进,导致该类法律的指导性和实践性双向缺失。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律便是《环境保护法》,虽然每次修正时都会增添农村环境保护的条例,但是该类规定的原则性特点尤为突出,没有深度细化内容。

其次,执法困难。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并非易事,期间需要各个部门和人民一同努力与协作。生活垃圾处理不可能一蹴而就,是一项长期化、系统化的工程。现在,绝大部分农村地区环境执法普遍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没有常设环保执法部门,特别是乡一级政府,根本就没有设置环保局机构,这是农村环境执法水平一直上不去的重要原因。环境执法乏力导致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阶段缺乏充裕的科学知识作支撑,农村环保工作举步维艰。

再次,守法意识不足。环境意识主要指民众在掌握环境情况、环保规约的基础上,以本体价值观为指引,而后自发加入环保工作中的一种行为。拥有了环境意识才能积极参与国家环保事业建设工作。纵观整体情况,农村地区民众对环保问题的重视程度普遍偏低,他们往往更在乎自己的生活环境,并非生态环境,空话套话一大堆,却难以付诸行动。

最后,法律监管效果差。缺少立法,必然会造成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治理不能得到重视,此类情况在法律监督这一层面表现得尤为突出。环保监管机构,从实际角度而言,属于一类“倒金字塔”式的运作样态,乡镇环境监管机构少之又少,因而必然难以发挥出环境监管的预期作用与职能。

三、农村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法律制度核心内容

(一)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侧重点

1.农户分类

首先,构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国家技术标准和地方性技术标准。全国多个省市,以上海市为首,都已落实了垃圾分类政策,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干垃圾、湿垃圾。目前,国内只有部分地区做到了垃圾分类,还未实现全国普及。立足国家层面,政府一方需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由国家技术标准部门制订适用于全国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国家标准,如可以制订有害垃圾种类和有害垃圾区分指标等,制订可回收垃圾种类和可回收垃圾指标等。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有关垃圾处理的技术标准要满足国家要求,同时要符合地区发展需求,从而实现高效的垃圾分类。

其次,垃圾分类投放基础设施建设。在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操作后,地区投放使用的设施以及设备等,一定要遵循“低投入、高产出”的基本原则,同时要达到易操作和易维护的标准。资金一定要由农村生活垃圾专业治理公司和地方政府财政一同承担。当前的基本情况是,部分地区垃圾收集用的是塑料垃圾桶,而有的地区使用生活垃圾池。地区不同,使用的垃圾投放设备各不相同,重点在于设施和设备的使用要能够提升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助力垃圾归类。

再次,登记在案。以县域为基本单位,统一制订生活垃圾分类农户登记手册,基于法律法规条文,将农村生活垃圾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奖惩机制等印制在手册上,并做到大面积“撒网”,人手一本。同时,乡镇卫生员要负起责任来,实时监督农户登记情况。由此还可建立起奖惩制度。

2.收集分类

首先,卫生员要进行二次分类。农村地区生活垃圾要由卫生员进行正确分类和收集,包括农村道路和广场上的垃圾。因为广大农户的垃圾分类意识不强,在生活垃圾分类时常会出现分类错误的情况,所以卫生员就要针对错误放置的垃圾进行再次分类处理。

其次,卫生员收集和处理。农村生活垃圾专业化治理公司要使用当前的先进科技,投入充裕的资金,建设和投放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设备。同时,卫生员要正确高效使用该类设施和设备,秉承就近就地的基本原則,资源化处理易腐败垃圾和有机垃圾,其中有机垃圾以堆肥处理和制作沼气处理为主。农村生活垃圾专业化治理公司要负责修建规模适中、保障垃圾安全存放的存储地,将分类包装完毕后的垃圾存于该处。

3.转运分类

农村生活垃圾专业化治理公司投入专门用于运输垃圾的车辆,以村为单位,委派专职人员和车辆,设置好固定时间,将各村已经包装好的生活垃圾集中运送到县。农村生活垃圾专业化治理公司选址要科学,存储空间要充足,这样才能将转运抵达目的地的垃圾存储好。

4.处理分类

在一系列的分类操作后,集中在县的生活垃圾,一定要按照国家标准,亦或是地方标准,使用先进科技进行科学有效的处理。

首先,有害垃圾处理。关于有害垃圾分类,政府要在省域范围内建立有害垃圾处理企业,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和办事效率,从而为地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作出贡献。

其次,可回收垃圾处理。要达成循环经济运作标准,对农村生活垃圾实现资源化利用,关键点在于将分类好的生活垃圾,交给专业公司去处理,如最为常见的就是废纸、废盒等垃圾,要送往造纸厂进行回收利用,而像废铁、废铜等金属垃圾,要送往炼钢厂等处进行回收利用。

再次,不可回收垃圾处理。当前,不可回收垃圾处理常用的办法就是填埋和焚烧。一般而言,一个县域的人口数量以及县域经济水平有限,所产生的生活垃圾不能满足以生活垃圾为原料的发电厂发电需求,并且也不是每个县域都适合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填埋场以及发电厂。所以,垃圾处理一定要从维持经济可持续发展角度和保障环境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在省域、市域中进行合理数量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发电厂建设,酌情而定[1]。

(二)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奖惩机制

广大农户和卫生员,对生活垃圾分类具有主要责任,提升他们参与垃圾分类工作的主动性,期间辅以奖惩机制,同时维系法律规章制度有条不紊落实,“权、责、利”高度统一,对垃圾分类有效运行具有重要作用。

1.农户奖惩

农户奖惩,即建立“积分奖励”机制。卫生员根据生活垃圾收集的具体时间周期,设立计分单元,每一次计分都要登记在各家各户的生活垃圾分类手册中。比如,7天是一个计分单元,满分是10分,分类正确的家庭得到10分,分类错误的家庭0分,未分类的家庭扣分处理。卫生员每月定期将各家各户的得分情况统计好并上报,之后在此基础上按照积分情况,给予各户对应奖励。年底时,村委会要评选出“垃圾分类优秀农户”,并给予物质奖励,同时公开批评那些分类错误、没有分类的农户[2]。

2.卫生员奖惩

卫生员做到人手一本工作手册,手册中要记载农户生活垃圾分类详细信息,和农户个人手册上的信息进行核对,记录好公共生活垃圾分类信息和各农户生活垃圾分类信息。另外,村管理员要对生活垃圾转运负责人的工作手册进行信息核查,细致检查卫生员工作情况,基于此,按照实际工作情况和业绩等适当奖惩。农村地区生活垃圾专业化治理公司,要每年进行先进卫生员评比,表现好的人给予奖励,表现不好的人给予批评,表现严重不好的人予以辞退。

3.其他责任人奖惩

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处理期间,每位在岗工作者都应该设有对应的惩罚机制。负责垃圾转运的人员,要确定好所转运垃圾是分类正确的,并且要将分类包装完毕的垃圾安全运输到目的地。填埋场工作人员要按规章制度办事,不能出现垃圾散漏、垃圾坍垮等情况。所涉各环节的相关企业,在内部一定要设立一套完整化、正规化、常态化的科学管理体系,关键点在于优化和落实“权、责、利”高度统一,实施有效的岗位责任奖惩办法[3]。

(三)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责任

第一,民事法律责任。广大农户和卫生工作者以及垃圾治理公司等,如果未能根据规定标准对农村生活垃圾进行正规化的分类投放和分类收集以及分类转运、处理,情节恶劣或是对社会造成巨大消极影响,那么一定要承担必要民事法律责任,包括错误纠正、公开认错和民事赔偿以及经济处罚等内容。

第二,行政法律责任。政府管理与监督机构的工作者,如果出现不作为或者胡乱作为的情况,致使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难落实、难履行,并且产生了不良社会反应,那么必须要承担对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以行政问责、行政处分、行政处罚予以整治。

第三,刑事法律责任。无论是农户还是卫生员,或者是垃圾治理公司、其他关联方,主观层面不执行、错误执行,导致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错误、收集不到位、出现转运问题、垃圾处理效果差等,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若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以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一定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根据情节程度进行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判罚、经济处罚等[4]。

四、农村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法律规制举措

(一)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首先,制法。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且审核通过的法律,在国内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为国内垃圾治理工作依靠的主要法律,将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强制法律条文规定也囊括在内。

其次,改规。法规通常是指国务院和各部委统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地方立法组织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和全国各地立法部门可以制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以及《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办法》等规定,之后在此基础上全面纳入农村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法律制度这一“重头戏”,查漏补缺,使之为我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法律制度结构体系优质建设增光添色[5]。

(二)法律法规的落实

首先,政府部门要做到严格执法。高效行政执法势在必行,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条文规定,对管理和监督市场主体的垃圾分类操作行为予以常态化监督管理。县级政府要发力,对垃圾分类、管理、回收利用、处理各个环节把好关,全方位、多角度地强化执法质量,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合理执法、严格执法。

其次,人民法院的公正审判。受害方起诉违法者至人民法院,承办法院要认真仔细地执行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公正审判,通过公平决断,对违法人员进行严厉惩处,绝不姑息。

再次,民众和市场要密切配合。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法律制度的落实与执行,归根结底还是要靠广大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积极配合。农村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要由市场主体去执行,而要想构筑良好的社会舆论条件,就必然少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踊跃参与。

五、结语

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经济水平虽然取得较大进步,但是生活垃圾导致环境污染的问题却屡见不鲜,亟待法治化规制,尤其是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这一块,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法律制度一定要建立健全,以约束违规违法行为,提升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水平,为促进农村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夯实基础。

参考文献:

[1]霍建云,窦竹君.农村垃圾污染防治的法制完善[J].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87-91.

[2]田海军.积极探索农村垃圾治理的法治化道路[J].人民論坛,2019(2):90-91.

[3]刘艳艳,蒋祥龙.欠发达地区农村垃圾治理法治化路径研究[J].北京城市学院学报,2017(5):6-9.

[4]薛晨.严格把住农村垃圾排放关——访省人大代表龚建国[J].江淮法治,2010(15):40-41.

[5]姚金海,焦勇.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法律法规建设——兼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的制定和施行[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9(4):6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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