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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物之失:北宋钟律之累黍法争议的核心问题①

2020-11-03苏州科技大学音乐学院江苏苏州215009

关键词:校验长度

徐 蕊(苏州科技大学 音乐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9)

宋代钟律频改,其中累黍法是钟律制定过程中争议颇多的内容。累黍法起自于《汉书·律历志》,书中以累黍之法制作度量衡的方法为后世历代求得度量衡留下了理论依据。《汉书·律历志》的累黍之法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将黍排列累加,一黍为一分,九十分为黄钟之长;另一种是将黍装入律管,以律管容黍之量而求量与权之标准。[1]966-969由于《汉书·律历志》所言的度量衡皆与黄钟律管长度有关,且黄钟律管长度的计算以黍为单位,因此累黍法便成了汉以后黄钟音高以及度量衡制定的重要方法。由于乐钟承载着黄钟音高,累黍法也成为钟律制定的重要议题。在宋代,伴随着黄钟标准音高的六次改作,累黍法被聚焦于北宋钟律争论之中,李照、胡瑗、阮逸、邓保信、丁度、房庶、范镇等人均对累黍法提出了各自的解释,围绕累黍法展开的如何选黍,如何累黍,选择黍之长度还是黍之积数等问题在宋代引发了大量的讨论,杨荫浏先生在评价宋代钟律问题时认为,对黍的不同观点产生的矛盾“成为他们彼此之间争论的要点,也成为别人对他们进行非议的理由。”[2]387。本文关注北宋钟律制定时诸家针对累黍法的不同观点,探讨北宋累黍法争议的核心问题,呈现宋代钟律理论的时代特征。

一、黍的不标准与累黍法的特点

黍为植物,周代时已见于祭祀之中,《诗经·大雅》“生民”中便言:“诞降嘉种,维秬维秠,维穈维芑。”所谓的秬,即为黑黍。[3]267据今人考证,古代的黍为“现在的黍子或糜子”,[4]32在宋代以前,黍为黑黍之论已无争议,但如何选黍则一直未有定论,如在《文献通考》“乐考”的“度量衡”内容中,马端临便同时转载了三国时的孟康与唐代颜师古所不同的“黍”的观点:

“孟康曰‘子北方,北方黑,谓黑黍也。’师古曰:‘此说非也。子榖,犹言榖子耳。秬黍即黑黍,无取北方为号也。中者不大不小也。言取黑黍榖子大、小、中者,率为分、寸也。’”[5]96-97

马端临保留了有关黍的两种不同观点,一方面孟康认为黍为北方黑黍,另一方面颜师古认为黍虽为黑黍,但并非要北方黑黍,而是选用大小适中的黍。由此来看,“秬黍中者”的“中者”为后世带来颇多争议。爬梳古代学者对“中者”的解读,归纳出两种主要观点:一种为“长度中等者”,即不大不小,如上文中颜师古认为取大小中等的黑黍谷子,以此而定分寸。但“中等”是形容词,并非为绝对长度,而是相对长度,是一个模糊的长度概念;另一种则为“中用者”之意,此为朱载堉的解释,他认为所谓的“中者”为“中用”之意,且“秬”有“巨”之意,选黍时,“谓头等大号者为佳。”[6]798朱载堉对“中者”的解释未见于宋人的观点,宋代对于“子谷秬黍中者”的讨论多在第一种观点的范畴之内,由于所说的“中者”的模糊指向,使得宋代的黍长之争纠结于此而众说纷纭。

黍为植物,受自然环境的约制,没有恒定的长度标准,以黍长为单位会引起长度的不确定,而这种不确定早已引起注意,北魏神龟二年,陈仲儒就曾论:“黍有巨细,差之毫厘,失之千里。”[7]2834指出了黍长的不同将导致尺长的巨大差异。唐代李淳风也注意到黍的标准不能统一的问题,他提出黍有大小之差别,每年根据收成的不同也会令黍的大小不同,会产生每次校验都不同的现象,于是他列举了周至隋以前的十五种尺,并由此来描述不同尺长下的律管长度与容量,[8]402-408如此可以说直接质疑了累黍法。至北宋时,房庶注意到《隋书》的质疑,他认为,累黍为尺的方法自《隋书》开始就已出现问题,由于“容受不合”而在隋代弃而不用[9]368。所谓的“容受不合”便是《隋书》中所言的牛弘、辛彦之、郑译、何妥等人制作黄钟律管时产生的管中容黍之量的不同,[8]393其侧面反映的也是累黍法所带来的标准无法统一的现象。而在唐代,以累黍法制尺并非唯一的方法,与古器物相参照才是核心的准则。以张文收制钟律来看,其以累黍定尺,后又以尺定嘉量之法,与古玉斗校验相符,进而达成了律度量衡的校验而获认可,[10]3670也并非专以累黍而定“度”的单位长度。

而专以累黍法定黄钟律管之长的方式则要追溯到后周时期的王朴制律。唐代后期由于黄巢之乱,钟律发展断裂,虽留存有唐代太常博士商盈孙与处士萧承训所制定的唐代乐钟,但被认为:“虽有乐器之状,殊无相应之和。”[11]1938周世宗曾“亲临乐悬”,但史书记载其钟磬之声“皆不能对”,因此周世宗诏王朴重新制定钟律。[11]1923根据王朴奏疏的自述,其制律之法是先以累黍法定尺长,再取长九寸、空径三分的管为黄钟律管,即其所言的“依周法,以秬黍校定尺度,长九寸,虚径三分,为黄钟之管”。[11]1938但其究竟如何累黍则未提及,今可从其他的相关史料部分了解王朴累黍法的一些信息,如聂崇义在《三礼图》中提到“黍有横竖,故枢密使王朴亦令定黍尺,取竖黍尺以校管律”,[12]145即王朴的累黍法史采取将黍竖累的方式而求得的。在前代乐钟失调、周汉古物缺失、礼乐亟待重制的背景下,王朴的制律法及其所定的音律不仅深受周世宗的认可,其同僚张昭评价其制律为“足洽《箫韶》。”[11]1941足见其所制的礼乐被视为一代典制,成为后周礼乐的象征。至宋时,这种经王朴所定的礼乐被视为后周的传统,其制律法对北宋神宗朝以前的制律之法产生重要影响,同时累黍法备受当时文人的认同,欧阳修等人所撰的《新唐书》中言:“故始求声者以律,而造律者以黍。”[13]459将累黍法视为造律之缘起,此正如郑荣达所指出的,宋代范镇、刘几等人认为王朴的律制之法是无可指责的。[14]2王朴为后世留下了较为完备的礼乐参照,既对北宋前期的钟律制作的改革起到了树立典范的作用,但也留下因黍的长度的不稳定而带来的争议,今从蔡元定的评价中可以观察到王朴制律的特点。

蔡元定从制律的角度对王朴制律的评价可归纳为三点[15]3057:其一,他指出晋朝之后,梁、隋之际的钟律制作多与金石与累黍互相参校,而王朴制律的特点为“专恃累黍”,这也意味着后周王朴制律时单以累黍法为制律之法,缺乏古器物的参校;其二,他提出不论金石器物还是秬黍皆有其缺点,金石器物的缺点是真伪难辨,而秬黍的缺点是有长短小大之别,因此更不能专以累黍法为制律之法,其所言的“毋必之于秬黍”正是此意;其三,他厘正了生律的顺序,王朴制律是先定尺再定律,由尺生律,而蔡元定认为就律度量衡而言应是先有黄钟,再度之以黍而生度量衡,而不是先定黍尺再生律,此说与北宋范镇所言的唐代以后,“王朴始用尺定律,而声与器皆失也”[16]191的观点相同。蔡元定对王朴制律的评价指出了其制律的问题所在,实际上也就指出了北宋钟律争议的核心问题,即王朴对累黍法的“专恃”既为后人留下了制律方法的参照,也成为北宋徽宗朝以前钟律制作思路的囿限所在。

二、北宋三种选黍之论的核心问题

出现于朝堂之上的累黍之争,宋前即有,根据《魏书》的记载,北魏时期公孙崇、刘芳、元匡三人在制定钟律时就曾在累黍的问题上有所争议,出现了“三家纷竞,久不能决”的局面,其最终呈现的解决方式是太和19年,由魏高祖下诏将与魏高祖所定之尺相同的刘芳之律来定累黍之法。[7]2659北魏之后,钟律虽屡次改易,但未出现累黍之说久不能决的场景。至北宋,随着宋人对王朴制律法的沿袭,对选黍的争论再次出现,并多次易改。梳理宋代制定钟律过程中有关累黍的争议,其中对黍的选择又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1.大黍之选,此为李照之法。①李照的制律之法主要见于《宋会要辑稿》“乐一”的记载,本段论述的李照制律的具体内容均来自于此处文献。见[9]341.景祐二年,宋仁宗让李照考查燕肃等人新呈上的祭祀时所用的乐曲与乐章,李照认为其音高五律,因此言其采用周代的神瞽法来造律。李照所言的神瞽法,实际上是《吕氏春秋·古乐》中记载的伶伦制律,其虽言为周法,实际仍是汉代以来的累黍之法。在累黍时,李照言其参照前朝太府寺石刻上所言“官尺每寸十黍”来进行校验。根据《唐会要》的记载,唐代开元九年敕格,太府寺在厘定度量衡的标准时便是“以北方秬黍中者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17]1154与李照所言的“每寸十黍”相符合。李照根据太府寺的标准,第一次所选的黍需要十二粒才得一寸,所以他更改选黍的标准,将“秬黍中者”改为“大黑秬黍”相累,才符合了“每寸十黍”。因此,李照选用大黍是为了迎合太府寺的标准,事实上是参照了《汉书·律历志》的记载与唐代度量衡实践中的规约而进行的音律改制。但由于他择大黍而累,而非黍之“中者”,因此不能说服朝堂上的同僚,受到与其同处一个时期朝堂之上的冯元、宋祁等人的质疑,冯元指出,李照是“择大黍纵累之,检考长短尺”,[9]355而在宋祁眼中,李照所定的钟律,仅是将太府寺布帛尺进行了改造而已,由此比王朴尺长二寸。[18]228

2.中黍之选。选择中黍而累之的有二者,其一为胡瑗、阮逸的累黍法。此法也是以《汉书·律历志》为依据,选择上党羊头山所产的中等长度的秬黍,以“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的方法制成长度为十寸的黍尺,并参校了宋太祖时期流传下来的铜望臬影表尺,与其长度相同,被胡瑗自述为“冥合太祖之圣意”,[19]8再以此尺为长度单位裁出九寸之长而定黄钟律管之长度。因此就律管长度而言,阮逸、胡瑗所制定的黄钟律管长度应与宋太祖时期和岘所制的黄钟律管长度相同。但不同的是,胡瑗、阮逸以九章圜田算法算出律管的空径为三分四厘六毫,而非传统的“空径三分”,因此其音高较和岘律更低,这种更低的音律使得胡瑗、阮逸所制作出来的乐钟在音响上“钟声弇郁震掉,不和滋甚”。[15]2937

其二是房庶、范镇的累黍法。与前人所不同的是,房庶的累黍之法所参照的古物为古本的《汉书·律历志》。房庶在比较《汉书·律历志》的古本与宋代的存本之后,认为宋代所存的《汉书·律历志》中所言的“一黍之广度”这句话缺漏了“之起,积一千二百黍”此八个字,其原文应该为“一黍之起,积一千二百黍之广度之”,而这亦成为房庶定律的核心准则,即以容黍之黄钟律管长为制律之本。②房庶的观点引发了司马光与范镇的争论,丘琼荪先生两者之争亦有解释,他引《古今乐录》之说来解释“一黍之广度九十分”,并认为“若使司马光与范镇得见,何至争论至三十年之久哉?”。见丘琼荪校释,历代乐志律志校释(第一分册)[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99:208.根据这句话,房庶以律管容一千二百黍尽来厘定黄钟之长,以此长度为九十分,亦为九寸,再加一寸则为一尺,如此尺便由律所生。房庶也指出,前人所言累黍之法的核心问题在于以尺生律而非以律生尺。房庶的观点深得范镇的认可,他认为房庶的方法不会产生容黍不合的现象,为“众论所不及”。[9]368

3.圆黍之选。此为邓保信的累黍之法,其用上党羊头山乌圆秬黍。邓保信是宋仁宗指派校验钟律的官员,尤其针对李照和胡瑗、阮逸提出的钟律曾多次反复校验,其言辞更多的是对当时钟律之争的评价之言。邓保信以蔡邕的铜龠尺为参照物,将一百黍累加为一尺的长度,又取《隋书》中记载的十五等尺,取容黍数同者,合于蔡邕铜龠尺,以此来证明他用累黍所定之尺的合理性。根据他的自述,他所制尺,比李照尺短九分,比阮逸、胡瑗用一黍之广尺长九分五厘。其律管声比新定大吕相近,比太常旧乐约下一律半。[9]359然而,在景祐三年丁度校验邓保信的钟律时,指出了邓保信所定黍尺的不确定性以及由此暴露出的累黍之法的明显缺陷,即无法经得起第二次的校验。③丁度将邓保信黄钟管内秬黍二百粒以黍长为分,再累成二尺,比保信所制之尺一个长五黍,一个长七黍,同时他又以黄钟龠来检验,容秬黍一千二百粒,与邓保信所制之尺比量,分寸略同,但再将实龠秬黍再累者校之,又有不同。出现了每一次校验都有不同长度的现象。见[15]2960、2961.

观察诸家对黍的选择不尽相同,李照择大黍而纵累,胡瑗阮逸择中黍而横累,房庶择中黍,邓保信择圆黍,就黍的形状而言,各有不同却又有着看似合理的解释,其中的核心问题是古物参校的不统一,在每一种累黍法的观点背后都有一个不同的参照古物:李照参照的是唐代遗留的太府寺石刻,胡瑗阮逸参照的是铜望臬影表尺,并采用九章算术来改变律管空径的长度,房庶参照的是古本《汉书》,邓保信参照的是蔡邕铜龠尺,虽然诸家都各有依据,但彼此之间皆不能说服。至景祐三年,宋仁宗又令丁度对当朝所制的钟律进行检验,发现诸家之说均有缺陷,因此丁度开始寻找新的古物作为参考依据来定度之尺长,也便是从丁度开始,宋人对宋代钟律的黄钟律管长的制定开始寻找累黍法以外的途径。

三、跨越累黍法的选择

丁度在校验诸家的钟律之后,提出要以古钱起度,至此将宋代钟律的黄钟音高的制定推入了另一个更为广阔的范围,古钱、人声、人身成了宋人寻绎黄钟音高的新途径,这些寻找黄钟音高的方式可归为以下几种:

(一)以古钱度律

景祐三年十月,丁度在校验前人所制的律尺之后,先后以《详定黍尺钟律奏》《详定太府寺并邓保信阮逸胡瑗所制四尺奏》①丁度的这两篇奏议见[9]158-163.下文陈述的丁度的观点均来自此两篇奏议内容,不再另做脚注。两道奏疏上呈宋仁宗,提出累黍法校验的不准确性以及新的寻求律尺制定的方法,在这两篇奏议中,丁度详细陈述了他以古钱生尺,再以尺生律的详细步骤。归纳丁度的观点,其与前人颇有不同之处:其一,丁度指出了前代制作律尺并非仅以累黍为法而造之,而是“必求古雅之器以参校焉”,指出了古物参校之于累黍法的不可或缺的意义;其二,对古物的再度参校。与前人不同的是,丁度对累黍法的参加古物进行了考证,他列出了自汉以来留存的姑洗玉律、小吕玉律、西京铜望臬等七种古物,但不同于前人的是,丁度对古物进行了实物与文献两者结合的考量,他认为,唯有两者相吻合者皆可作为累黍法的参照物。据他考订,满足此条件的唯有取法于古钱。因此丁度不再是以前朝旧尺为依据,而是对实物与文献进行双重验证之后方选择参校物,其较李照、阮逸、胡瑗、房庶等人在古物的选择上更为谨慎。其三是以《汉书·律历志》为核心选用古钱。宋时留存有各种不同的前朝古钱,但丁度选择与《汉书·律历志》相符合的王莽时期的四种钱币,即大泉、错刀、货布、货泉中作为参校的古物。选择此四种古钱丁度有两方面的考量:首先,在时间方面,此四种钱币与刘歆所铸制铜斛的时间相去不远,且王莽改铸货币之后汉代不再有新铸钱币问世,因此在时间上更具有合理性;其次,在文献内容方面,此四种货币的尺寸与重量的部分数据也记载于《汉书·食货志》中[1]1177,见下表。

尺寸 重量大钱 径一寸二分 十二铢错刀 长二寸 未记货布 长二寸五分,广一寸 二十五铢货泉 径一寸 五铢

丁度认为,若明确钱币的尺寸,则亦可知汉代尺寸的实际单位长度,即他所言的“长广分寸皆合正史者用之,则铜之尺从而可知矣。”丁度将所言货币的尺寸与律历中的尺寸相对等。而针对选择汉代钱币的理由丁度提道:“况经籍制度皆起周世,以刘歆术业之博,祖冲之算数之妙,荀勖揆较之详密,校之既合周尺,则最为可法。”也即经过反复校验的汉代之法最为可信。在制成以汉钱尺之后,他将此尺与宋朝前人的律尺进行了比较,比王朴律尺短长二分有奇,同时他指出了和岘所用的西京铜望臬景表尺的问题,认为其所用的西京铜望臬并非如荀勖所用的西汉旧物,而是唐代所称的西京实为东都洛阳的唐代旧物,为唐尺,所以从根本上来说,他认为和岘仍非取法于汉代。然而仅隔数日之后,丁度的言论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他上奏仁宗建议继续用景表旧尺(也即和岘旧尺),认为旧尺略合宋、周、隋之尺,此观点已与前文其所述的观点相矛盾,同时他向宋仁宗托辞自己不擅长音律,请宋仁宗另选通晓音律的臣僚来进行钟律的校订,委婉地推拒了校定钟律的事务,自此退出了仁宗朝的钟律之争。丁度之后,又有高若讷沿袭了丁度的方法,采用东汉货泉与《隋书·律历志》造古尺十五种,但其尺并未进入钟律的实践与讨论,仅交付于太府寺放置,史书未记高若讷制尺的详细内容,仅留十五种乐尺名及其长度。[15]1610-1611

(二)以人声度律

此法为刘几、杨杰的观点。元丰三年五月戊辰(公元1080年5月27日),宋神宗诏刘几赴详定礼文所议乐。刘几时年72岁,其提倡黄钟音高以人声为标准,而不以尺度求合。[20]240其依据来自《尚书·舜典》的“歌永言”,唐代孔颖达对“歌永言”的解释为:“作诗者直言不足以申意,故长歌之,教令歌咏其诗之义以长其言,谓声长续之。”[21]80即歌咏是为了延长读诗的声音,所以“歌永言”之意针对的是诗,而非钟律。但刘几的解释却将此句延伸出他意,他认为八音乐器应随乐章的人声而演奏,由此而厘定钟律。刘几对人声的关注还体现在他对钟磬之乐的观点上,如他认为李照乐所用的十二钟磬不用四清声是不和“倡和之礼”,“倡和”来自《诗经》中的“叔兮伯兮,倡予和女。”[22]170唐代孔颖达在对《礼记·乐记》中所载的“倡和清浊,迭相为经。”的解释为:“先发声者为倡,后应声者为和。”[23]1293即“倡和”是指唱歌的先后顺序与配合,但刘几却将其引申为乐器音律的使用,足见刘几在礼乐的施用上是以人声作为核心标准。同样,与刘几观点相近的杨杰认为,惟有人能“禀中和之气而有中和之声,足以权量八音,使律吕皆以人声为度,以一声歌一言。”,同时他引出先儒的观点:“依人音而制乐,托乐器以写音,乐本效人,非人效乐也。”[15]2982将人声与乐器之间的关系总结为乐器依人声而定,将人声视为乐章演唱中的主导,对钟律的改制正是在这样的前提下而展开。

从整体来看,刘几、杨杰对黄钟音高的改变是从郊庙用乐整体改制的角度来审定的,此可从杨杰的奏疏中可略知一二。杨杰以《上言大乐七失》上书宋神宗,分别为:歌不永言、八音不谐、金石夺伦事、舞不象成、乐失节奏、祭祀享无分乐之序、郑声乱雅。[15]2981可以说是对前代留存下来的郊庙乐从乐器演奏到乐章演唱的较为全面的论述。所以杨杰、刘几的改乐并非仅仅以调整音高为目的,而是以郊庙乐的改制为主体,这也是宋代以来第一次对皇帝亲郊用乐的一次全面的改动,也是杨杰、刘几改乐与前人改乐的不同之处,而论其对后世的影响,则刘几、杨杰所倡言的“一声歌一言”的乐章演唱方式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①见于南宋的《中兴礼书》,其乐章的内容为典型的“一声歌一言”的演唱方式,相关研究可参见林萃青先生的研究,见林萃青.音乐遗物与文化现象:南宋宫廷祭祀歌曲研究[M]//洛秦.宋代音乐史论文集.上海: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12:113.笔者认为南宋雅乐中的“一字一音”的唱法可追溯至刘几、杨杰的改乐。因此,从这个角度再来看刘几、杨杰的钟律制作,或许能理解为何其对乐钟的改制,并非是重新制定,而是根据前代留存的乐钟进行适合的选配,其主导也是以和乐章演唱的配合为主。尽管刘几、杨杰大幅度改乐,但由于其对教坊乐有所吸收,②有研究表明刘几以人声为律的改乐与教坊乐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见田玉琪、赵树旺.刘几与花日新的郊游——兼论北宋中期教坊乐和雅乐之改革[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116.所以对其音乐能力评价并不高,《宋史》评价为“然所学颇杂郑、卫云。”③例如他曾游佛寺听闻钟声澌而悲,认为此钟不利主,后来该寺主僧果然去世;又有刘几曾在保州听闻角声,言:“宫微而商离,守臣忧之,以秋为应。”后来果然得疾病。见[15]9077.而范镇亦云:“至刘几用之,与郑、卫无异。”[16]777

(三)以人身度律

此法为宋徽宗采用的魏汉津倡议的指律之法。脱脱在《宋史·乐志》的开篇以“荒唐”二字来评价指律:“而身为度之说尤为荒唐。”[15]2938然而看似“荒唐”的取律之法,亦有其相对客观的历史合理性。

根据《宋史》记载,魏汉津在徽宗朝提出指律之时,已年过九十,其参与过仁宗朝皇祐年间的论乐,与房庶一起以善乐而被举荐,彼时“黍律已成,阮逸始非其说,汉津不得伸其所学”。[15]2997毋庸置疑,阮逸所代表的是以累黍法为核心的汉儒之学,其与胡瑗等人的立场一致,而魏汉津的观点彻底否定了累黍之法,自然与阮逸的观点相矛盾。魏汉津的取律之法完全跳脱于累黍法之外,[24]145-146来自于三代,以大禹以身为度为典范,这正符合宋徽宗取法三代之理想。大禹的“以身为度”最早见于《孔子家语》中所言的:“声为律,身为度,以身为法度也亹亹穆穆,为纪为纲”[25]200,后被《史记·夏本纪》援引,值得注意的是后人的解读,对“声为律”,唐代的司马贞解释为“禹声音应钟律”,将大禹的声音与钟律相对应;对“身为度”,三国王肃的注释为:“以身为法度。”[26]51即对大禹以身为度说法的肯定。除此之外,周代布手知寸的方法也见于《孔子家语》:“布指知寸,布手知尺,舒肘知寻。”[27]21即以手指、手、肘的长度来规定长度单位,这一说法在汉代的《说文解字》的“尺”的解释中仍有留存:“周制,寸、尺、咫、寻、常、仞诸度量,皆以人之体为法。”[28]401近代学者吴承洛对这种以人身为度的方式给予肯定,他认为:“在周代以前,度名发生最早者,有寸、咫、尺、丈、寻、常、仞,皆以人体为法。”[29]87由此来看,魏汉津提出的以身度律之法有着其历史的合理性,不仅如此,从制律的根本上,他认为,周时的以身度律之法由于秦朝的灭亡而断裂,正是汉代的累黍法导致了后世用律的差误。[9]372

事实上在魏汉津之前,以身为度的制尺之法在后周的郊庙祭祀中仍有延用,也即指尺,其图见于北京聂崇义的《三礼图》,见后图。

聂崇义并非在乐类器物中描述黍尺与指尺,而是将二者归于祭玉的内容之中,[12]279意在说明,此二尺为测量玉器尺寸的标准之物,根据此图卷首语与后文的解释来看,聂崇义对指尺的描述内容一方面参考了《礼记·投壶》中“筹,室中五扶”的记载,以及郑玄与孔颖达的注解④聂崇义参考的内容来自《礼记正义》,主要继承了郑玄与孔颖达的注疏,见[24]1836页。,同时又参照了唐代杂令所言的运用黍尺为冕服丈量尺寸的规约,因而将指尺与黍尺分为两种不同的功能:指尺用于圭玉的度量,而黍尺用冠冕的度量。此两种尺后在周显德六年(959)运用于郊庙祭祀之中。[12]144聂崇义如何制作指尺已不得而知,其观点后被北宋的陈祥道继承,但不同的是,陈祥道认为两种尺实为同一物:“先王制法近取诸身远取诸物,足以考信而无疑焉,然后尺寸之度起矣,则指尺之与黍尺一也。”[30]151陈祥道的观点有着客观的史实依据,王应麟在《玉海》的“皇祐中黍尺”中提及南宋绍兴三十二年(1162),工部言及北宋仁宗(天圣年间)时期丈量章献明肃皇后所用的玉宝的尺便是皇祐二年所用的黍尺,[16]210据此记载,皇祐时期的黍尺已替代了指尺的功能,所谓的指尺已与黍尺没有区别,事实上是指尺在礼制中的弱化。由此来看,以指定尺的形式在后周郊庙的祭器中仍得以存留,但与音律的制作并无关联,仅用于祭祀用玉尺度的定量。据此观之,魏汉津所倡议的布指为尺的方式其在实践中离宋代并不遥远,仅留存于后周的礼器度量之中。

《三礼图》之黍尺与指尺[12]145

结 语

汉以后以累黍法定钟律的音高大多需要与古器物参校而定,《汉书·律历志》所言的黍之“中者”引发后世制律之争,累黍法在宋代的施行由北宋初期全盘接受王朴制律之法到仁宗朝开始争议不断,从多次校验到最后以指定律,呈现的是累黍法自身在重复校验上存在的不稳定性,而参校器物的不统一,更凸显了累黍法在理论上的局限性,直至最终宋徽宗指律的颁行,事实上也从制律理论上规避了这一对古物校验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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