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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基本原则的探究

2020-11-02黄容

速读·下旬 2020年6期
关键词:福利救助原则

◆摘  要:社会法基本原则对社会法的制定、适用和协调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它应当与社会法制度的理念、目的和功能相契合,具有普遍性并反映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它也应当是社会法所特有的原则。

◆关键词:社会法;社会法基本原则

社会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反映社会法的本质和精神,贯穿整个社会法始终,指导制定和实施社会法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社会法体系的灵魂。

一、社会本位原则

社会本位是以社会整体为中心和起点,要求在个人与社会之间重新分配权利的一种法律思想。社会本位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本位思想。

1.要求社会法要有社会整体观念和社会全局意识,要排除个体观念和局部意识,一切从社会本身着眼一切从社会整体出发,一切服从社会全局。社会法就要把整个社会调整成为一个内在统一、协调一致的整体,社会法要有“天下大同”的理念,社会法就是社会之法。

2.要求社会法要以人为本。人是社会的主要因素,社会是由人说所构成的,社会是人的社会,以社会为本位自然就要求以人为本。这里所说的人指的是每一个人、全社会成员,所以社会本位是每个人本位、人人本位、所有人本位,社会本位要求一个都不能少。

3.要求社会法促进和保障社会利益。人并不是不食人间烟火的抽象存在,人的生存和发展一刻也离不开物质利益的支持。以人为本而人的根本在于人的利益,因此,以人为本就是必须为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必需的各种物质利益。既然社会本位要求以每个人为本,以人人为本、以所有人为本,那么自然就要求以每个人的利益为本,以人人的利益为本、以所有人的利益为本。

二、保障生存权原则

社会法,要言之,就是解决社会法问题之法,社会法的核心功能就是解决社会弱者的生存和发展问题。

社会法理念的确立源于杜会保障思想、福利国家的出现。“一个福利国家的政府,它的功能,不止于管理众人,更重要在于服务众人,换言之,不止于保障国民的权利和强制其实行义务,更要在积极地支援那些处于经济劣势状况的弱者,进而促进社会一般人的福利,以改善社会全体的生活。同时,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关系国民权利义务之事,必须经由立法的方式行之。因此,凡是依据社会政策制定,用以保护某些特殊需要扶助人群的生活安全或用以促进社会大众福利的立法,便是社会立法。”因此,社会法理念的确立过程与社会保障思想、福利国家思想确立有着共同的历史背景,社会法理念确立后形成的内容体系与社会保障和福利国家也有着极多融合,所以,从社会立法的历史变迁中寻找社会法理念确立的过程就要寻找社会保障思想和福利国家的踪迹。比如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就是以国家财力为保证,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辅之以灾害救助、疾病救助、残疾人救助等专项救助,为处于生存危机的社会弱者提供物质帮助和其他服务救助,以帮助他们摆脱生活窘境,为下一步自立于社会奠定基础。其目的就在于保障社会弱者的生存权,彰显国家善尽其作为义务主体之责任以保障公民生存权利之理念。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具有不同的地位、功能和特点,彼此相互补充,共同构筑社會安全网。

三、倾斜性保护原则

近年来,随着和谐社会概念的提出,为缓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而产生的社会法越来越受到我国法律界的关注和重视。对于我国社会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与构建也成为我国社会法学者最热衷的课题,其中被许多学者所认可的原则之一便是“倾斜性保护原则”。我国社会法采取倾斜性保护原则的原因是双重的。

1.弱势群体大量出现,社会矛盾日益尖锐。“社会将人们带入这样一个使人的生存随时都可能受到威胁的时代,就有责任使任何遭受社会危险的人受到补偿。”随着社会问题的层出不穷,贫富差距的不断拉大,社会中生存的风险在加大,并且已经大大的超出了预警和事后救济的能力。对于在这样的风险社会中生存中的公民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社会权保护,应当更加受到重视并上升到国家法律,即社会法层面。因为只有在社会法的指引下,才能建立起一个长效的、有组织的、稳定运转的系统性机制。

2.平等原则尤其是追求形式平等会破坏社会正义,正义是公民的最高美德,是文明社会追求的价值。法律上的正义的最初被认为首先是形式上的平等。然后,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意识到形式平等会带来一系列深刻的法律社会问题和困境,于是追求实质平等和结果公平成为了人们衡量正义的标准。社会法被认为基于缓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而产生,自然也应当将公平正义作为其应有之义。社会法是以社会领域中的社会利益为本位,是典型的“以权力限制权力法”,因此“倾斜保护”应当成为社会法的灵魂。可以说,社会法的发展史就是现代法律不断完善和修正的历史。社会法学者认为,社会法发端于私法,又超越了私法,那么,“倾斜保护原则”就是社会法超越私法,从私法中分离和独立的标志。社会法及其“倾斜保护性原则”的出现,是国家、社会的积极介入的结果,且社会法及其“倾斜性保护原则”保障的也主要是社会个体的生存权。在这一点上,倾斜性保护原则被认为是社会权最集中的体现,也决定着社会个体社会权基础上的人权发展方向。

总之,社会法的基本原则,在建立过程中遇到了相当的阻力和质疑。这些都是法律制度乃至法律体系建立所必然经历的阶段。我们应当秉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和包容开放的心态,去脚踏实地地进行探索和研究,以求取得我国社会法建设的进步与发展。

参考文献

[1]隋彭生,王广彬.社会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董保华,等.社会法原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秦恩才,孔祥瑞.社会法论综[M].中国长安出版社.

作者简介

黄容(1984—),汉族,重庆奉节人,重庆市奉节县委党校,讲师,主要从事公共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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