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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裁判中法律适用的特征及不足

2020-10-27侯卓

法学 2020年10期
关键词:规范性程序

侯 卓

根据顶层设计部署,至2020 年要完成现有税种立法,这表明大规模税收立法将告一段落,新时期税收法治的重心将转移至准确适用法律上。税收征管和税法裁判〔1〕本文“税法裁判”特指税务行政诉讼裁判。实践中也有针对涉税犯罪的刑事裁判,但因其与本文欲讨论的问题关联较小,故未将之纳入研讨范围。都要适用税法。其中,税务机关对税法的掌握程度本就较好,在“税收法定”“依法治税”的宣导与专项治理下,其准确适用税法的主观意愿也持续强化。与之相比,税法裁判多由行政审判庭进行,〔2〕税务局有时也会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一般是基于税收优先权、税收代位权、税收撤销权等借鉴自债法规则的权源,但法院常认为这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处理范围,如(2019)鄂01 民初4 号判决书。审判人员对税法相对陌生,且在其更熟稔传统部门法审判逻辑的背景下,能否因应税法特质作准确裁判,不无疑问。故此,对税法裁判中法律适用的状况进行实证梳理,辨明其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颇具现实必要性。

通常认为,税法与民法、行政法过从甚密,实体税法被视为民法的特别法,程序税法则为行政程序法的特别法;同时,在我国税法体系中,法规范内容的翔实程度同其效力位阶存在反向联动关系,效力位阶越高,往往规定得越抽象,具体事项则交由低位阶制度规范加以规定。本文着意检视税法裁判能否因应前述规范特质,妥善适用法律:先考察法院在裁判时处理法际关系允当与否,即给予民商事规范和行政法规范的观照是否适当——既不轻忽、也不过度依赖以致忽视税法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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