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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

2020-10-23

工友 2020年10期
关键词:撤销权债务人工友

本栏目由

第四届“湖北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

谭立独担纲主持

电 话:13886171788

邮 箱:287927168@qq.com

欠薪老板“被”净身出户,能否撤销离婚协议?

《工友》编辑部:

李某开办超市期间,雇请我们为员工。由于种种原因,超市经营日益下滑,甚至已经资不抵债。为了逃避欠薪等债务,李某与妻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财产给妻子,李某净身出户,并办理了离婚手续。此后,李某以没有能力为由,一再拒绝支付欠薪。请问:我们能否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的对应内容?

邱婷婷

邱婷婷读者:

你们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的对应内容。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正因为李某与妻子以离婚为名,行逃避债务之实,通过制造李某“被”净身出户转移财产,造成无履行债务能力的假象,造成了你们工资待遇的损失,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决定了你们有权以债权人的身份撤销《离婚协议》中对应内容。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即,你们应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工友

我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工友》编辑部:

我与一家出租车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出租车公司向我发包出租车一辆;我每月需向出租车公司缴纳规定承包费用,出租车公司不支付任何劳动报酬,我自己自负盈亏;我的社会保险费用由我承担,由出租车公司代缴;出租车公司除要求我遵守行业规范外,对我的出勤时间、工作额度等均不进行管理,即我完全自主决定营运。近日,因为种种原因,公司提出与我解除合同。请问:我能否获取经济补偿金?

汪笑

汪笑读者: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其前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在当事人双方主体适格的情况下,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特征就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报酬。

虽然出租车公司与你签订的名为劳动合同,但从内容上看,实则属于承包协议;虽然出租车公司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只不过是根据约定代缴;出租车公司不向你发放劳动报酬,你与出租车公司不具有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性,即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

因此,尽管有劳动合同和公司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但你不能获取经济补偿金。

工友

合同签订与工资发放者不一,向谁索要工伤赔偿?

《工友》编辑部:

我在一家超市担任防损员一年后,邱某在超市设立蔬菜区,由超市收银台统一收取销售款,扣除15%后将余款转给邱某。我同时被调入蔬菜区工作,虽然工资由邱某发放并转入我的银行卡,但我仍然使用超市发放的工作服、工号牌,遵守超市的员工守则。半年前,超市要求全体员工参加店庆活动,而我在期间受到伤害。请问:在我没有被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该向谁索要工伤赔偿?

杨丽

杨丽读者:

确认应当由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关键在于确认你与谁存在劳动关系。就劳动关系的确认,通常需要从劳动者受聘经过、入职时间、日常管理等来综合判断:一方面,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合意判断。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从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判断。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后,双方之间即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到合作经营涉及的岗位工作,劳动者只是服从用人单位的意愿,用人单位仍然因劳动者劳动而获益,双方的劳动关系仍在延续。再一方面,从劳动者日常管理情况判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性和支配性,是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彼此有着管理、支配的关系。

你在调至邱某经营的蔬菜区工作后,虽工资由邱某发放,但并没有解除与超市的原有劳动合同,也没有与邱某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工资也是执行你与超市商定的标准,即你与邱某没有用工的合意;你去邱某经营的蔬菜区工作,只是根据超市的安排,且沿用原有的工作服、工号牌;你仍然必须受超市的员工守则约束,受超市管理、支配,否则就无需服从安排,参加超市组织的店庆活动。因此,你与超市存在劳动关系,超市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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