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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多数决原则与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冲突与解决

2020-10-21朱力宁

全国流通经济 2020年1期

摘要:在PPP模式中,项目公司进行新一轮社会资本股权融资时,由于被融资企业所有权的更迭,原股东与后加入并形成控股状态的股东容易产生所有权纠纷。这种纠纷不仅是股东身份权的纠纷,更是企业控制权的纠纷。这种纠纷更多地体现在有限公司阶段。这种纠纷体现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或决议时出现的冲突,这些冲突能够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体现,具体为公司资本多数决原则与小股东权利保护的冲突,即公司资合性与人合性的冲突。为了追求更大的股东利益,抗衡控股股东,在公司股价上升的情形下,原股东会积极主股东会议决的缺陷,从而形成引进新股东的决议无效或可撤销的结果。对此,法院倾向于资本多数决原则,以保持企业的稳定性。

关键词:资本多数决;股东知情权;优先认缴权;股权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

2096-3157(2020)01-0160-02

一、问题的提出

在基础设施建设、公益设施建设领域中,通过PPP模式引进社会资本、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供给,是企业的新型融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标的企业可以提供更优质的社会公共服务、优化财政支付,也可以发挥社会资本的效率优势,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但目前还存在很多问题。在PPP模式下,标的企业多次融资,必将导致股权等一系列变动,也就是股权融资后企业控制权的纠纷。本文以最高院审理的、具有指导性意义的绵阳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蒋洋诉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案为例,揭示在有限公司阶段,公司资本多数决原则与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冲突情形,尝试探讨此问题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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