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劳动纠纷案件的反思
2020-10-21张鹏
科学与财富 2020年10期
人民法院开展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的历史,已经有二十余年了,它涉及到如何保障社会底层劳动者和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从稳定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立场出发,我国从2001年至2017年分别颁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四,从仲裁到诉讼逐步捋顺了劳动争议在受理、管辖、诉讼主体、举证责任、劳动合同效力、仲裁裁决效力等方面权限和责任的划分与界定,作出了比较系统的补充解释,并取得了一定的良好的社会效果。
但是在法制逐步发展完善的进程中,企业劳动用工和劳动者之间存在着一些劳动纠纷在处理过程中,针对双方都有过错条件下,依据的规定没有穷尽各种情况,缺少细节依据,量化标准少、经常出现适用具体情况的规定少之又少,而部门法律的站位太高,在现实中依据起来会出现不协调不公平的结果,实践过程中出现的这些新问题,需要加以研究和解决。
下面是近些年来某矿发生的两例比较典型的因用人单位除名存在瑕疵而引发的涉及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补偿等内容的劳动争议案件。特点是:案件大多历经十年之久,反复纠缠细节、多次诉讼,对此类案例我们进行一下分析:
[案例一:杨某某与富力煤矿解除劳动关系纠纷案]
原告:杨庆灿,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富力煤矿。原告杨某某诉称,自己于2002年到富力煤矿工作,2006年因私伤请假,单位停发其工资,同年9月末向单位请假回老家治病。……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