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进项税抵扣案例纪实分析
2020-10-21彭乐
理财·财经版 2020年1期
彭乐
摘 要:本文以甲公司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为例,分析营改增前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进项税抵扣政策变化,以纪实形式描述甲公司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过程,反映税收征缴双方对进项税抵扣政策的认知现状。
关键词: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进项税额抵扣;期末留抵退税;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一词常见于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这一明文规定中,使得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思想根深蒂固。但是,营改增全面实施至今已有三年有余,一些基于营改增之前税收政策的惯性思维仍然存在,给全面营改增政策推行及企业适用新政策带来一定的困难。本文以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为例,分析转让过程中进项税额抵扣及增量留抵退税问题。
先说一下为何以“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为例。按增值税现行征收规定,其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可以理解为其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中的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研究分析其相关进项税抵扣问题具有代表性。
一、甲单位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纪实
甲单位为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1月末,甲单位期末留抵进项税额4 500万元,与2019年3月末相比,增量留抵税额为3 300万元。甲单位进项税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按季度向基金管理人支付基金管理费取得的进项税;二是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过程中支付给第三方的交易服务费等取得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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