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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重点审查的几个方面

2020-10-21陈洪喜

派出所工作 2020年10期
关键词:程序

陈洪喜

近年来,行政管理相对人因对公安机关行政行为不服,而选择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途径维权的现象增多,加之司法改革中法院庭审实质化改革,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司法审查越来越严格,给基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和办案民警带来空前挑战与压力。为提高公安行政诉讼案件的维持率,笔者结合日常执法及出庭应诉实践,就基层法院审理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案件重点审查的四个方面进行粗浅探讨,供派出所民警参考。

是否具有行政职权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具有法定职权,即“职权法定”,也即法无授权不可为。审判人员在庭审初期除释明一般程序事项外,首先会询问被告公安机关的出庭代理人,要求出示公安机关享有行政处罚职权的法律依据。作为派出所办案民警,特别是出庭代理案件的民警,应熟知相关法律,将《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的职权相应法条,出示给法庭审判人员及原告、第三人。若作为被告的我们,无法按要求出示有关法定职权的依据,将面临行政处罚案件被法院确认为违法或无效的不利判决。诉讼实践中此项职权依据的举证,基本没有出现过大的问题。

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这是法院审理的重点环节,也是原告及代理律师攻击我们的重点环节。诉讼实务中,律师多有抓程序瑕疵、扰乱被告阵脚的惯常做法。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诉讼实践中,因程序瑕疵问题,被法院确认违法、撤销、责令重作的案例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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