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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疆地区农村妇女家庭财产权利保障研究

2020-10-21张留涛陈卓

大东方 2020年2期
关键词:南疆妇女农村

张留涛 陈卓

摘 要:家庭财产权作为妇女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而在南疆地区却由于地理位置独特,农村妇女的家庭财产权利频频受到侵害,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研究通过实地走访调查,深入南疆部分村落,真实、客观地展现了南疆地区农村妇女家庭财产权利保障现状,并提出解决措施,以期改善南疆农村妇女的家庭财产权利易受侵害的局面。

关键词:南疆;农村;妇女;家庭财产权利

一、南疆农村妇女家庭财产权利现状分析

2019年10月3日起,在阿克苏地区乌什县和喀什地区阿依托喀乡发放调查问卷,对南疆农村妇女家庭财产权利现状得出如下分析。(共发放问卷150份,有效问卷133份,受访人数达150人)。

1.对南疆农村妇女婚内家庭财产权现状分析

1.1通过分发调查问卷和实地访谈了解到,阿克苏地区和喀什地区63%的妇女在婚后选择不工作,坚持在婚后工作的仅占27%,在中国传统“重男轻女“和”男主外,女主内“思想的固化下,女性在外工作的比重较低,农村地区的妇女只有极少数能够走出家庭投入社会生产中,特别是新疆南疆地区表现得尤为突出。

1.2调查结果显示82%的女性对家庭的财产无支配权,女性的家庭地位相对较低,财产分配处于劣势地位。经济地位对于女性在家庭中地位的影响较大,男女双方话语权的大小来自于经济实力的强弱。

2.对南疆农村妇女继承权现状分析

仅有不到50%的人认为自己对于娘家的财产具有继承权,认为不能继承的和不清楚自己是否具有继承权的超过50%。《继承法》有关继承权男女平等的规定似乎并不被人所知,南疆农村妇女自身法律观念的淡薄往往成为其权利受侵害的主要原因。

3.南疆农村妇女离婚时的家庭财产分割现状分析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依法平均分割,但调查数据反映要求平均分割的女性仅占33%,此数据明显的反映了南疆农村妇女财产权利受侵害的现状。背后表现的南疆农村妇女权利意识的缺乏和夫权为大观念的束缚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要求实际分得财产的占74%,但实际分得财产占57%,有至少15%的人在各种阻却下是无法实现权利的,妇女在离婚时很难让此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部分妇女要求分割财产却因为没有掌管家中经济以致对夫妻共同财产数额不清,在诉讼中无法举证,难以分配到应有份额。

二、南疆农村妇女的家庭财产权利保障不足的原因分析

1.法律观念、权利意识落后

在南疆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家庭“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下,少数了解继承权的女性中,能实现继承权的也是屈指可数,其一是被同辈的男性继承人所侵占,其二是自己法律意识薄弱,对自己享有的权利认知不足,因此难以获取完整继承权。

2.宗教信仰及民族传统思想的束缚

南疆地区的群众普遍信奉伊斯兰教,相较于城市地区的妇女,南疆农村地区的妇女受到的思想束缚更为明显,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南疆农村妇女普遍地位较低,在民族传统思想和宗教文化的双重限制下,南疆农村地区父权与夫权较为强势,久而久之使得男性易将家中女性视为自己的附庸,独揽家中财产大权。

3.就业阻力较大

南疆农村妇女难以就业于城市之中,其所在地区的经济结构又主要以农业为主,女性在农业生产中相较男性体质劣势更为明显。从中国统计数据网上关于新疆农村妇女就业数据分析来看:2008-2019年乡村妇女就业总人数较低,仅占乡村就业总人数的30%-35%,就业时的窘境直接导致了妇女经济地位较低的现状。

4.现行法律保障机制存在缺陷

《妇女权益保护法》、《婚姻法》只是明确了妇女的家庭财产权利,并未对权益受损害规定具体的保障措施。以《婚姻法》中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条款为例,立法者在法律拟制过程中缺少对侵权行为明确的制裁手段,以模糊概括性的表达对制裁手段进行描述,使南疆农村妇女的家庭财产权利保障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真空,缺乏规范化和制度化的保障体系。

三、改善南疆农村妇女财产权利现状的建议

1.鼓励就业掌握经济自主权

加大对南疆农村地区妇女职业培训力度,提高妇女的工作技能。如自治区妇联实施的“靓发屋”项目,新疆妇联以项目促进农村妇女创业就业、展示现代靓丽新风采。新疆自治区妇联为促进南疆妇女就业提供政策上的支持和技术上的帮助,从而拓宽妇女就业渠道,积极鼓励妇女参与社会就业。

2.提高文化素质

南疆少数民族人民在受教育程度上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要着重提高农村妇女文化水平,向南疆农村妇女普及基本的大众文化知识,提升农村妇女整体文化,使妇女对自身的家庭地位、社会价值以及财产独立性有充分认知;针对南疆农村地区的男性进行针对教育,使其培养对女性的尊重,以便从思想上破除侵害南疆农村妇女财产权利的文化根源。

3.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妇女维权意识

2019年新疆地区以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为载体,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已初步形成,全区共建成3个地市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96个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087个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11577个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这是新疆地区法制教育的一大进步。但针对南疆农村妇女受教育程度较低这一特点,应当采用更加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如画报、视频等,使南疆农村妇女对自身财产权利产生更明确的认识。

4.完善现行法律、填补法律漏洞

《婚姻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没有对农村女性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制定具体的解决措施和惩罚性的条款,这些法律上的不足,使得妇女的权益难以得到维护。针对现行的保障妇女财产权利的法律存在的缺陷,完善相关法律,如减轻妇女在离婚财产分割时的举证证明责任、明确《婚姻法》四十二条规定的经济帮助制度的操作方式等,加强妇女权益的相关法律建设,才能更好地为南疆农村妇女的财产权利提供制度保障。

四、结语

南疆农村妇女的财产权利得到更为完善的保障将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本文是对南疆地区农村妇女财产权利保障问题的尝试性探讨。如何更好的结合南疆农村地区的社会环境,更好的贯彻落实妇女财产权利保障工作以及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最大限度地保护南疆农村妇女的合法财产权利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參考文献

[1]买尼沙古丽·卡斯木.南疆农村维吾尔族妇女继承权问题实证研究[D].新疆大学,2016.

[2]马素德.论穆斯林妇女离婚中的财产权益保护[D].兰州大学,2016.

(作者单位:塔里木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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