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财产权研究
2020-10-21吕磊
青年生活 2020年20期
吕磊
摘要:在夫妻关系中,男女双方相互享有婚姻法上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是男女作为一般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权利。
关键词:配偶;财产;权利
配偶权具有多样性,其客体具有复合性,配偶财产权,包括家事代理权、扶养义务、共同财产权和相互继承权。其以财产或配偶权相对人的行为为客体,其内容主要体现为配偶权主体的财产利益。
一、家事代理权
家事代理权,又称日常事务代理权,指配偶一方就家庭日常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对方行使权利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互为代理人,互为代理权,被代理方须对代理方从事日常家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有学者认为,家事代理权与表见代理相似,适用表见代理的原理,其目的在于保护无过失第三人的利益,有利于保障交易的动态安全。[2]对此,笔者并不赞同。首先,在性质和内涵上家事代理权与表见代理存在根本的区别:表见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3];家事代理权并不是指配偶一方没有代理权,恰恰相反,配偶因其身份当然有此项代理权,非有法定原因不得加以限制,该代理权属于法定代理权之一种。其次,在目的上家事代理权并不仅限于保护无过失的第三人的利益,还在于婚姻日常生活之必需:它既符合婚姻当事人本人的利益需求,又能切实地便利共同的婚姻生活,有助于节省婚姻生活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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