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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不足与完善

2020-10-21董爽

青年生活 2020年20期

摘要: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民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我国民事诉讼案件逐渐演变成面广量多的局面,司法资源的紧张无法更好地解决这种局面,于是确立了小额诉讼程序。本文针对小额诉讼程序的不足之处提出了相应建议。

关键词:小额诉讼;上诉;金额评估标准

1不能上诉

通过《广东高院关于小额诉讼制度实施情况调研报告》显示,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中的一审终审制接受程度不高。当告知当事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采取一审终审制,不得上诉时,约三分之一的人表示接受困难。在现实中,小额诉讼适用率相对较低,很大原因在于不能上诉,只能通过再审程序进行纠正,再审程序启动繁琐,并且经过小额诉讼程序的判决生效、执行后才能提起再审。此外,再审还需审查期限,在此期间很可能给当事人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

小额诉讼程序起源美国,经历过百年的时间后,发展近乎成熟。在美国,很多州都允许双方上诉。日本的小额诉讼与我国都采用一审终审制,但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在2周内向法院提出异议。我国台湾地区的小额诉讼程序为二审终审制,一审当事人可以选择上诉。

相比之下,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更侧重效率,相对忽视了当事人的救济权利。为了更好地维护程序公平与正义,可以选择设立异议期,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在异议期内向原审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金额评估标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范围相对较窄,法院受理关于小额诉讼的案件不多,不能很好地达到使案件分流,解决司法资源紧张局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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