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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证环节受益人所面临的风险与对策

2020-10-21张馥通

青年生活 2020年26期

摘要: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一个突出特点是银行在处理信用证项下事项时,仅以信用证为基础审核单据,因此,收到信用证后,有关当事人应严格审证,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否则将直接关系到受益人能否按信用证的要求正确缮制单据、正确递交单据及日后能否安全收汇的重大问题。

关键词:信用证;合同;审核;国际惯例

信用证的审核主体有通知银行和收益人。通知银行主要审核信用证的真伪、开证银行的资信情况等,收益人(出口公司)主要审核信用证的具体条款内容。受益人对信用证的审核依据是销售合同、《UCP600》、《INCOTERMS2010》,还要审核信用证条款的可操作性和可接受性。

一、对照合同审核信用证

受益人审核信用证的主要依据是买卖合同,我们并不是说只要信用证的条款与合同不符就必须修改,这要看信用证的规定与合同的规定相比较,对受益人来说哪一个对受益人更加有利。如果说信用证条款对受益人有利,那么可以视情况不做修改。反之,如果信用证条款比合同条款更为苛刻,那么就必须修改损害受益人的部分条款内容。

1.审核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和申请人

信用证的受益人和申请人,应与合同的卖方和买方的名称和地址相一致,如合同的卖方是MAITY TRADING CO.,LTD. ,而信用证的受益人中写成MATY TRADING CO.,LTD. ,出口公司的名称只相差一个字母,对于这样一个小瑕疵,如果受益人在审证时没有及时发现,将会造成日后缮制出口单据时出现不符点。

2.审核货物描述、金额、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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