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原因自由行为理论
2020-10-21吕磊
青年生活 2020年20期
关键词:性质
吕磊
摘要:本文通过对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分析,结合我国立法规定,尝试对我国相关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和理论基础。
关键词:自由行为;性质;行为
一、原因自由行为理论
所谓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但作为无责任能力状态产生的原因行为(如行为人饮酒是醉酒导致无责任能力状态的原因行为)则是自由的,可控的,此时是具有责任能力的。简而言之,行为人在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下,或故意,或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进而造成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况,就是原因上的自由行为。
原因上的自由行为也分为故意与过失。
出于故意的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了在无责任能力的醉酒状态下实施违法行为,而故意制造了自己的醉酒状态。此时对行为人应以故意犯处罚。
出于过失的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事前没有犯罪故意,但因为醉酒而导致对其行为的辨认与控制能力部分或全部的丧失,在此种状态下实施的行为对构成要件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对基于过失的原因上的自由行为进行处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行为人在饮酒时,能够预见到自己在醉酒状态下可能会侵害依构成要件所要保护的法益,但因过于自信能够避免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二,刑法条文对该行为的处罚有明确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基于过失的原因上的自由行为在适用范围上是严格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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