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构建
2020-10-21陈虹伶
青年生活 2020年26期
关键词:一带一路
陈虹伶
摘要:法治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保障,司法的作用不可或缺。到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已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促进“一带一路”的建设,其中影响最深远的一项是建立国际商事法庭,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法律保障。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将为“一带一路参与各方提供高效、便捷、低成本的“一站式”法律服务,促进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多元化。
关键词:“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庭;争端解决
一、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制度上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调解协议性质与诉调对接的问题
我国调解制度分为诉讼内调解与诉讼外调解。诉讼内调解是指在法院主持下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由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程序,法院作出的调解书本身即具备终局效力及强制执行力; 诉讼外调解则一般指当事人在法院之外的调解机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调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应被理解为区别并高于、强于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同时仍未具备与法院的裁判或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等同样的强制执行力。
根据各国际调解机构的实践来看,在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共同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司法确认以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而根据《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如果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委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或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请求国际商事法庭制定调解书,即直接赋予强制执行力。……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