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中的信托财产滥用的规制
2020-10-21李宛昱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28期
摘 要:本文根据美国美国国税局向诉华达州的Action Construction Co公司一案,讨论其中相关的法律问题。信托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付给受托人以后,该信托财产即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受益人的财产以及与受托人自己所有的财产相分离,而成为一种独立的财产。如果不对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做出限制,那么委托人就很容易利用信托来逃避个人债务。因此在美国通常通过认定欺诈性信托来使的该部分财产回复原样,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关键词:信托财产;信托隔离;欺诈性信托
一、案例概况
美国国税局向内华达州的Action Construction Co公司(以下简称“ Action”)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欠缴税款。罗伯特·赫卡比担任Action公司及其所有者格雷戈里·亨特的代理律师。为了逃避税款,赫卡比设计一系列的交易,转移大部分资金。美国国税局在该诉讼在第一和第二项诉讼请求中,指出被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未向政府交纳所欠税款。在其第三和第四项诉讼请求中,政府主张罗伯特·赫卡比和格雷戈里·亨特涉嫌欺诈转让和转换资产。
被告汉特与合伙人理查德·格里格共同创立了Action公司。格里格于2004年退出Action公司,该公司由汉特继续经营。Action公司的最后一个项目于2009年左右宣告失败。由于该项目投资,Action仅获得了225万美元合同价中的175万美元。2009年底。该公司针对所欠货款提起诉讼(“明顿诉讼”),由于其财政困难,公司无法支付就业税和其他税款。公司因此破产。
格雷戈里·亨特于2011年2月23日收到“明登诉讼案”的和解款项,金额为83,069.61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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