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的权利穷竭原则
2020-10-21郭云飞
河南科技 2020年3期
郭云飞
摘要:权利穷竭原则作为一项比较重要的原则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相关的规定,仅在个别条文中有所体现,本文结合英美等国对此原则的规定,相关理论和发展历史,对著作权权利穷竭原则和发行权,平行进口和追续权做了具体分析,并结合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发展现状和立法体系对我国著作权法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和修改建议。
关键词:发行权;权利穷竭原则;平行进口;著作权;追续权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0)03-0109-03
1 权利穷竭原则概述
权利穷竭原则(Exhaus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是对知识产权权利的一种限制,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授权的状态下,出售知识产权作品其权利即被视为用尽,其无法对已售出的产品做出任何限制[1]。例如:图书出版方可以限制任何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生产和销售其版权所有的图书,但不能限制客户从授权方合法购买图书后再卖给第三方。该限制也被人们叫做权利耗尽原则或首次销售原则。
虽然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对权力穷竭原则的直接规定,但是在《专利法》中对该原则此有一定的体现和解释。《专利法》第69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答应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该条规定了产品在售出后再次销售不侵权,也即权利穷竭原则中对发行权的穷竭。
该原则的存在是为了促进市场交易和商品的流通,排除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权作品过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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