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性审查中积极效果的考量
2020-10-21孟栋何婷婷
河南科技 2020年3期
孟栋 何婷婷
摘要:本文从专利法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出发,针对实用性审查过程易出现争议的两种情形,结合实际案例进行相应的分析,对实用性判定过程中积极效果的判断尺度进行了探讨,并认为实用性并不要求发明或实用新型完美无缺,只要其能够解决一定的技术问题,产生一定的技术效果,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可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具备实用性。
关键词:实用性;积极效果
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168(2020)03-0086-03
1 问题的提出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提高知识产权的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而实用性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实质性条件,做好实用性审查是提升专利审查质量的重要一环。
我国现行专利法中规定:“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专利审查指南》中指出“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在提出申请之日,其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的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这些效果应当是积极的和有益的”,同时《专利审查指南》中实用性的审查基准也将“无积极效果”列为不具备实用性的主要情形之一。因此,专利申请必需具有积极效果才有可能满足实用性的要求获得授权。
对于积极效果,《专利审查指南》中有相关的规定,“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应当能够产生预期的积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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