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证据在专利审查中的认定与使用
2020-10-21徐辉冯晓娜
河南科技 2020年6期
徐辉 冯晓娜
摘要:在专利审查中网络证据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但由于网络证据自身易修改、公开时间不确定的特点,导致其在公开性、真实性和公开时间认定等方面存在一定困难。本文结合两个实际案例,对网络证据的认定和使用进行研究和讨论。
关键词:网络证据;专利审查 现有技术;真实性
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168(2020)06-0058-03
1 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其承载的信息越来越多,这些信息作为网络证据日益成为专利审查领域的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由于网络证据具有易修改、公开时间不确定性等特点,其能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技术往往也是审查实践中争论的焦点。本文结合实际案例,探讨网络证据的公开性、真实性和公开时间的认定要点,以期对专利审查实践中准确把握网络证据有所帮助。
2 法理阐释
2.1 现有技术概念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根据上述规定,现有技术的两个基本要素为“为公众所知的概念”及“公开时间的判断”[1],一般可以理解为现有技术的两种属性,即公开性和时间性。
2.1.1 公开性。“为公众所知”的主体是公众,这里的公众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公众,一般指不受特定条件限制的人,但是人的数量、地域范围等因素不足以对专利法意义上的公众构成限制;而对相应技术内容负有保密义务的人非专利法意义上的公众,属于特定人。……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