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红色娘子军》作品下浅析红色文化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2020-10-21李朋朋
河南科技 2020年6期
关键词:对策
李朋朋
摘要:一部红色文化经典作品往往是基于更加原始的原创文学作品加工改编而来,这就产生了著作权究竟归谁的问题。人们对法律将红色经典“化公为私”是否有利于我国红色文化作品的保护有很大的争论;改革开放前,作家和艺术家都属于国家干部,领取国家工资,这就产生了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团体所有的问题[1];红色文化作品不同于普通的文字作品,红色文化经典作品不但具有经济功能、文化功能,更具有政治功能,是具有红色历史性质的国有无形资产,保护的期限问题该如何去界定。本文将对相关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红色文化作品;知识产权;对策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168(2020)06-0087-03
1 红色文化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1 权利归属问题
《红色娘子军》文字作品作者梁信以其与中央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的创作(改编)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书》于2003年到期后,未经其许可,仍然在使用该作品,侵犯其改编权、署名权[2]。最终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均判决梁信先生拥有著作权,中央芭蕾舞团享有演出权但必须支付梁信先生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如何理解《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著作权作品的九大分类,包括文字作品、电影作品、舞蹈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据此,文字作品和舞蹈作品显然不是同一类著作权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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