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著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定性与反思:以“视觉中国”事件为切入点

2020-10-21聂菊

河南科技 2020年6期
关键词:合法性著作权

聂菊

摘要: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饱受争论和质疑,司法实践对非法集体管理的认定尚存争议。“视觉中国”版权代理行为的合法性争议,引发理论界关于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关系、性质、功能、设立、监督和运作等问题的深度探讨。我国关于集体管理组织的制度安排,仍应遵循民法的自愿平等原则与私权理念,避免混淆集体管理行为与版权代理行为。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合法性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168(2020)06-0084-03

1 著作权集体管理合法抑或非法?

“作品使用容易、权利行使困难”,是数字和信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面临的版权交易难题[1],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大规模单独许可的交易方法不具有普适性和实践可操作性[2]。基于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版权交易地位的不平衡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应运而生[3]。然而,我国的集体管理组织并未取得富有成效的实践效果,著作权人和使用者对版费收取与分配标准、管理成本、许可费标准等制度设计怨声不断。“版权代理组织”进而成为著作权人的替代选择,但经著作权人授权后代理许可与维权的商业模式,是否落入集体管理组织法定职能的范畴,抑或说是否构成“非法集体管理”的问题,成为各界争论的焦点之一。

近期因黑洞照片著作权的归属问题而被卷入舆论旋涡的视觉中国,引发学术界掀起关于“视觉中国能否擅自从事集体管理”的深度讨论與反思的热潮。视觉中国是集生产、传播、交易为一体的互联网版权交易平台,理论界对其称谓不一,皆因对其法律地位无法明确定性。有学者将其称为“非集体管理组织”[4],也有学者称其为“权利中心”[5],主流观点称其为“版权代理组织”[6]。视觉中国的商业运营模式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管理组织)相仿,均是基于著作权人合法授权,开展权利许可或维权活动,但其并不符合《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集体管理组织需经行政审批设立的基本条件。因而,视觉中国面临着“能否自行开展集体管理活动”的制度规范挑战。

2 集体管理行为与版权代理行为的分歧与判定

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采用行政审批制,即未经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集体管理活动。①《条例》第7条还确立了集体管理组织业务范围不得交叉、重叠的垄断规则。垄断运作模式多遭著作权人和使用者的诟病,成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矛盾衍生的主要原因。进而非集体管理组织,如“华乐成盟”成为著作权人的替代选择,通过版权代理的方式来实现规模化许可与维权,但法院对这种替代选择多持否定态度。

2.1 司法案例的认定误区

司法实践中,不乏涉及非集体管理组织的案例,但法院对“是否构成集体管理”,以及“如何认定集体管理”,这两大基本问题的理解并未达成共识。通过梳理一系列“非集体管理组织”涉诉的案例可知,多数法院倾向于认定“非集体管理组织”缺乏合法性依据,无权行使集体管理职能,②但部分法院认为应当区分版权代理行为与集体管理行为。③在认定构成“非法集体管理”的案例中,法院均以“非集体管理组织收取许可费、代理诉讼的行为,与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实质相同”的抽象标准,来认定构成非法集体管理[7]。法院的判决理由并未阐述集体管理的构成要件,并详细论证版权代理构成集体管理的条件,而以非集体管理组织“权利行使的方式”与集体管理组织相同,简单认定构成非法集体管理,法院明显陷入司法认定与法律适用的误区。

所谓未经法定授权、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判决理由引人深思。④法院针对非法集体管理系列案件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这一现象的原因又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回答这一问题前,必须廓清如下基本问题:非集体管理组织“版权代理行为”的法律属性是什么?其与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行使方式本质相同吗?两者的区别是什么?

2.2 非集体管理组织版权代理行为法律定性思考

我国《条例》关于集体管理组织的规定原则化,集体管理与非法集体管理之间的法律边界不明,导致司法自由裁量权在逻辑推理与法律依据上均缺乏说服力。对于“非集体管理组织是否构成非法集体管理”的判定,应当综合权利行使的元素详细对比判断,才能正确处理集体管理组织与非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关系。

本文认为,非集体管理组织与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有相似之处,但两组织的权利行使方式有本质区别,法律属性亦有不同。在立法抑或司法实践中,可从如下方面划分两组织的法律边界,并判断非集体管理组织是否从事“禁止性活动”⑤:一是权利来源的差异。理论界对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来源至今尚无定论,多数学者将其界定为“信托民事法律关系”,[8]也有学者认为类似于行纪行为或委托代理[9]。集体管理组织具有非营利性社团法人的特征,与具有营利性特征的行纪行为或委托代理明显不同。因此,将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属性界定为“信托”更为恰当。而非集体管理组织通过与特定著作权人签订授权合同,并以著作权人的名义行使权利,法律行为效果归属于著作权人,符合民事代理的基本构成要件。二是权利行使方式的差异。非集体管理组织与集体管理组织虽均是与多个著作权人签订授权合同,并管理多个作品。但经对比权利行使的方式可知,非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行为围绕特定著作权人而为,与集体管理组织的“集体性”[10]有实质差异。

3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垄断地位的检视与修正

国际社会对集体管理组织竞争-垄断模式的定位并无通行惯例,孰优孰劣尚无定论。我国也未能从国际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总结出优势经验,理论界对垄断-竞争模式的优劣不乏考察和探讨。本文认为,我国正处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运行的初级阶段,立法与司法实践应当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给予更多关注。

3.1 集体管理组织垄断-竞争模式的评述与矫正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作为文化产业的社会管理制度,已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但世界各国对集体管理组织垄断抑或竞争模式的定位颇有争议。[11]西欧各国以建立具有垄断地位的集体管理组织为普遍规则。[12]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则建立竞争模式的集体管理组织,日本则采取了先由垄断到竞争、再复归垄断的集体管理组织运作模式。[13]

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系统尚处于初级试验阶段,现已建立5个具有相对垄断地位的集体管理组织。但我国理论界关于集体管理组织“垄断-竞争”模式的争议不断,有学者主张构建开放式的竞争机制,[14]有学者主张有限竞争机制,[15]也有学者认为垄断模式不失为中国实践的最佳选择。[16]本文认为,要廓清对集体管理组织治理模式的定位,必须要回答现代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工作是什么?同时厘清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主要问题。首先,集体管理组织的目的在于代表著作权人的“版权利益”,但垄断模式下的集体管理组织,真的能代表著作权人的利益吗?著作权人被代表后能实现利益回归吗?[17]据统计,2012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版费分配中,音著协分配比例高达72.4%,词曲演录等多个权利人人均获得仅约6.9%⑥。而在采取竞争模式的美国,如知名集体管理组织BMI与ASCAP,其管理成本仅占版费收入的18%~19%。[18]可见,多个集体管理市场服务商效率低下、成本高昂的观点不具有说服力[19]。竞争模式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的优势显而易见,且符合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也能克服垄断模式的实践缺憾[20]。我国正值《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修订之际,应当镜鉴域外经验,反思我国垄断模式的问题与缺陷,在制度设计上引入有限竞争,以克服现行集体管理制度的系列弊端。

3.2 对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反思与超越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运行效果表明,该制度在我国有适宜生存的土壤,各界对其重要地位已达成共识。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法律适用与立法价值取向的现实问题也不容忽视,我国亟待完善现行制度设计与实施中颇遭诟病的规定。

首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司法适用的再探讨。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具体规定集体管理组织的构成要件,导致司法实践面临界分“个体维权和集体管理”的难题,司法判决理由引人深思,相同情形不同判决的案例频频遭受质疑和声讨。[21]对此,本文认为,在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设计下,司法审判应当准确把握集体管理与版权代理的市场天然区隔,在法律适用上合理界分非集体管理组织的民事代理行为。具体而言,非集体管理组织版权代理的诉讼行为,与集体管理的诉讼行为,虽同属民事诉讼,但两类诉讼的代表性、法律后果有本质区别。版权代理限于个体,而集体管理涉及权利主体、作品数量均是宽范围、全国性的;版权代理的诉讼行为更具追求损害赔偿的目的性,而集體管理则同时兼具社会效益,引导规范海量的作品使用行为。我国“非集体管理组织代理行为的合法抑或非法认定”的司法实践之路任重道远,法院认定代理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遵循民事诉讼纠纷的基本思路,并结合权利来源、权利行使等要素审慎认定,既不能变相剥夺缔结民事合同的自愿、平等权利,也需要充分把脉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本质,从而维护和保障著作权人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立法完善的建言。通过梳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可知,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的商业模式,普遍存在限制会员退出、收费标准不透明、一揽子强制许可协议、监督机制形式化、许可费收取与分配规则失衡等缺陷,[22]这均是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未来设计无法回避的问题。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年轻的制度,改进和完善的空间较大。我国立法应当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价值功能秉持肯定态度,坚守制度的私权理念,减少政府在制度运行中的行政干预,并从原则性条款向具体规定的径路优化制度。

注释:

①参见《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6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及第12条.

②参见(2015)苏知民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2015)苏知民终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2016)苏民申420号;(2016)沪73民终144号民事判决书等.

③参见(2016)京0105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书;(2017)沪73民终203号民事判决书.

④参见(2015)苏知民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⑤参见《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6条.

⑥律师解析著作权法草案:音著协吃肉音乐人喝汤[EB/OL].(2012-4-13).http://www.jcrb.com/culture/news/201204/t20120413_842504.html.

参考文献:

[1] 杨东锴,朱严政.著作权集体管理[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2] Dr. Vytautas Mizaras. Copyright Throughout the World[M].Copyworld,2018:2、35.

[3] Henry H. Perritt, Jr. Cut in Tiny Pieces: Ensuring That Fragmented Ownership Does Not Chill Creativity[J]. Vanderbilt Journal of Entertainment and Technology Law,2011.

[4] 常青.著作权集体管理修法建议研讨会在京召开[J].中国版权,2016(2):62.

[5] 崔国斌.著作权法:原理与案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6] 许超.解读《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J].电子知识产权,2005(1):15-16.

[7] 熊琦.非法著作权集体管理司法认定的法源梳解[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5):84-88.

[8] 文杰.缺位与回归: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信托义务[J].出版发行研究,2017(4):64-66.

[9] 孙松.论著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司法适用[J].电子知识产权,2018(3):48-49.

[10] Ficsor M.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M].WIPO,2002.

[11]Xiaoqing Feng,Frank Xianfeng Huang.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and Local Elements: New Developments of Copyright in China [J].Journal of the Copyright Society of the U.S.A,2002.

[12] Jiarui Liu. Copyright Reform and Copyright Market: A Cross Pacific Perspective[J]. Berkeley Technology Law Journal,2016.

[13] C. Scott Hemphill. Competition and The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J]. Columbia Journal of Law & the Arts ,2011.

[14] 崔国斌.著作权集体管理組织的反垄断控制[J].清华法学,2005(6):137-138.

[15] 卢海君.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J].政治与法律,2007(2):69-74.

[16] 李陶.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反垄断规制[J].知识产权,2015(2):40.

[17] 杨延超.版权战争[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7.

[18] Stanley M. Besen, Sheila N. Kirby, Steven C. Salop. Symposium on the Law and Economic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J]. Virginia Law Review,1992.

[19] Daniel Gervais, Introduction to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M].New York: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10.

[20] Daniel Gervais. Symposium: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Solution or Sacrifice?[J]. Columbia Journal of Law & the Arts,2011.

[21] 林子英.著作权集体管理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下)[J].中国版权,2013(6):22-26.

[22] Ye Jiang. Changing Tides of Collective Licensing in China [J]. Michigan State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2013.

猜你喜欢

合法性著作权
Westward Movement
国办:确保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
建构学科合法性:民国摄影记者庄学本研究的另一种解读
浅谈体育赛事与体育赛事节目
数字出版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美味也有“著作权”
关于政治合法性研究的文献综述
民间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自由主义合法性理论批判
绩效合法性的困境及其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