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定性与反思:以“视觉中国”事件为切入点
2020-10-21聂菊
河南科技 2020年6期
聂菊
摘要: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饱受争论和质疑,司法实践对非法集体管理的认定尚存争议。“视觉中国”版权代理行为的合法性争议,引发理论界关于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关系、性质、功能、设立、监督和运作等问题的深度探讨。我国关于集体管理组织的制度安排,仍应遵循民法的自愿平等原则与私权理念,避免混淆集体管理行为与版权代理行为。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合法性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168(2020)06-0084-03
1 著作权集体管理合法抑或非法?
“作品使用容易、权利行使困难”,是数字和信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面临的版权交易难题[1],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大规模单独许可的交易方法不具有普适性和实践可操作性[2]。基于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版权交易地位的不平衡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应运而生[3]。然而,我国的集体管理组织并未取得富有成效的实践效果,著作权人和使用者对版费收取与分配标准、管理成本、许可费标准等制度设计怨声不断。“版权代理组织”进而成为著作权人的替代选择,但经著作权人授权后代理许可与维权的商业模式,是否落入集体管理组织法定职能的范畴,抑或说是否构成“非法集体管理”的问题,成为各界争论的焦点之一。
近期因黑洞照片著作权的归属问题而被卷入舆论旋涡的视觉中国,引发学术界掀起关于“视觉中国能否擅自从事集体管理”的深度讨论與反思的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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