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旅行因疫情泡汤,团费能退吗
2020-10-21靳昊
现代妇女 2020年10期
靳昊
年初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给各行各业造成很大影响。餐饮业停摆,租金给饭店经营者带来较大压力;交通物流受阻,货物无法按时送到买家手中;原料工厂停产,产品无法如约生产交付……旅游业受创尤其严重,退团、退费、退订等旅游纠纷频发。
案例
2019年12月30日,张先生一家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行程为2020年1月25日至1月30日,共缴纳团费38800元。因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旅行目的地某国于2020年1月23日确诊首例感染新冠肺炎的病例。张先生一家认为,出行前国内疫情已开始,本地小区已封闭,出入需办理证件、量体温,考虑到从境外回国会隔离,也不安全,不愿意冒险完成这次的行程,要求解除合同。
旅游公司则拒绝退还全部团费。被告代理人指出,2020年1月27日前出境游并未被禁止,涉案旅游合同不存在无法履行的情形。且原告预定乘坐的航班,于2020年1月26日正常起飞降落,同旅行团其他部分游客已完成此次行程并安全返回,取消行程系原告单方面自主放弃。
专家说法
疫情属不可抗力,旅行社应退还相应费用
皮剑龙(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
“天有不测风云”,这在法律上被定义为“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关于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是不可抗力是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不可预见应当以一般人在事实发生时的预见能力为标准,判断某种现象是否可以预见。
二是不可抗力是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不可避免、不能克服表明事件的发生和事件所造成的损害具有必然性,已经超出了当事人的控制能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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