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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选举权曾是一项罪

2020-10-21马建红

方圆 2020年18期

马建红

有些在今天看来很平常的事情,在历史上人们为了得到它,却可能付出过难以想象的代价。比如,在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女性已经享有了与男性平等的各项权利,当然也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及其他各项参政的权利。不过,这是在以男权为主导的漫长的人类历史长河中,女性们经过艰苦卓绝的斗争才最终取得的。之所以想到这个问题,是因为从事法史学的研究时发现1920年的8月18日,是美国通过宪法第十九条修正案的日子,就在这一天,美国政府认可了女性的投票权,距今正好是一百年的时间。

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一樁宪法修正案要成为正式的法案,需要先由参众两院分别以三分之二或以上的票数通过,然后再走由各州议会批准的程序。只有在联邦档案和记录管理局收到四分之三以上的州送达的批准文本后,修正案才能生效。1920年的5月,美国国会众议院以304票对89票,通过了妇女享有选举权的宪法修正案,两个星期后,参议院又以56票对25票通过了该案。两院“通关”后,修正案遂进入由各州批准程序。当时的美国共有48个州,8月18日,当田纳西州递交了文本,成为批准该修正案的第36个州,达到四分之三的有效“票数”后,女性投票权最终成为了一项宪法权利。它规定,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以性别的原因加以否定或剥夺。

1840年,世界反奴隶制大会在伦敦召开,然而,作为美国的代表,露克莉西亚·莫特和伊丽莎白·凯蒂·斯坦顿却因为性别原因而被拒绝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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