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知识对我国西北地区居民投资消费和财产性收入的影响
2020-10-21新疆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艾丽达艾克拜尔
商展经济 2020年8期
新疆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艾丽达·艾克拜尔
“财产性收入”的提出与长期以来我们对资本的认识密不可分,在我国各种类型的私人资本大量出现,给经济增添了无尽活力。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红利的释放和收入分配制度的完善,我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财产性收入比例不断攀升,并逐渐成为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的重点来源。
居民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 (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以及不动产 (如房屋、土地等)所获得的收入,是增加居民收入和累积财富的主要来源。获得财产性收入的途径主要有:参与房地产市场进行投资,投资各类金融产品、储蓄、保险等;出租自有房屋、专利权、版权;通过财产运营获得财产增值和红利收入等。而以上获得财产性收入的主要途径大多与金融投资、储蓄等行为密切相关,进行金融投资决策等则需具备相关的金融知识作铺垫,以做出正确的选择和决策来获取更多的财产性衍生收入。
财产性收入作为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四大根源之一,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改善国民生活水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我国居民收入结构中,城乡居民的劳动收入已不再占据绝对主体,经营、财产和转移收入比重逐渐增加。由相关学者的研究结果可知,目前因缺乏获得财产性收入的渠道,且其分布不均、差异较大,使得财产性收入问题较为复杂化。
获取财产性收入的途径大多会使居民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到金融市场中,然而,在种类繁杂的金融理财投资方式中,居民若不具备一定基础的金融知识,则很难使金融资产增值,反之可能还会出现投资亏损、财产损失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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