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如何管理内河水运
2020-10-21文|
珠江水运 2020年18期
关键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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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以前的水运管理,仅限于官办航运的领导和组织及对商民舟船的征税,尚没有水运交通的律令,进入南北朝以后,各代虽在建康设立“津主”一官,除掌征税外,还检查船只是否装载有禁运物品与罪犯,但此管理也只囿于港口码头。唐代不仅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水运管理制度,还将水运管理提到法律的高度,揭开了我国古代内河水运管理立法的第一页,使长江等内河水运管理更加完善。
完善的管理机构
为了加强水运管理,唐政府设立了自上而下完备的行政管理和执法机构,其管理水运事务的机构共有三大部分:即尚书省工部所属的“水部”和独立机关“都水监”与中央派出的“水陆转运使司”或“诸道转运使司”。
水部直属尚书省工部,它的最高职官是水部郎中及副职员外郎。史料载,其职权是:“掌天下川渎、陂池之政,以导达沟洫、堰决、河渠。凡天下舟楫、溉灌之利,成总而举之……”显然,水部是关于水流与舟楫航运的立法与行政审查的国家最高官署。
都水监也称将作都水监,是尚书省六部以外中央一级的专门水运管理机关。据《唐六典》记载其职权范围是:“都水使者二人,正五品上......都水使者掌川泽津梁之政令,总舟楫、河渠三署之官署。辨其远近而归其利害,凡渔捕之禁,卫虞之守皆由其属而总制之……”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为:“都水监:使者二人、丞二人,主薄一人,録事一人,府五人,史十人,亭长一人,掌固四人。”使者所属下辖机构和人员:舟楫署、河渠署、诸津,总计33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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