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境外投资股东协议小股东保护条款浅析

2020-10-20钱玉婵

商情 2020年41期

【摘要】中国油气企业近年来越来越多地作为小股东参与境外投资项目。股东协议是预防投资风险的关键协议。本文简要分析了股东协议中的小股东保护条款,从股权结构设计、公司治理、信息获取方式、股东审计等方面探讨了在新项目开发的商务谈判时如何利用股东协议建立完善的行权管理、约束监督机制,为小股东更好实现自身投资权益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海外油气  股东协议  小股东保护

海外油气业务近年来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非常规项目。这些项目总投资常常高达几百亿美元。为分担风险、降低资金需求、学习经验、锻炼队伍,中国油气企业越来越多地选择作为非作业者、小股东与国际大石油公司一起参与此类项目。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收益,认真总结近年来小股东项目的经验教训,为新项目开发的商务谈判提供参考,非常有必要。

股东协议是新项目开發阶段的重要协议,是新项目的顶层设计。本文对股东协议中的小股东保护条款简要分析如下:

一、股权结构设计

海外油气业务中,合作伙伴常常专为该项目设立合资公司。合资公司设立之前或者收购合资公司股份之前,合作伙伴需要就各方股权比例达成一致。此类合资公司往往是封闭公司,同股同权。股东享有的表决权的大小与其持股比例成正比。持股比例越大,所享有的表决权就越大,股东对公司控制权也就越大。一般情况下,资本多数决。持股比例小于33%的股东,对公司没有控制权,对多数事项没有否决权。持股比例介于33%~67%之间的股东,对重大事项一般有否决权,但没有绝对控制权。持股比例大于67%的股东,一般对公司有绝对控制权。

虽然实务中并不都是资本多数决,但在做股权结构设计时,还是需要考虑入股比例与表决权、控制权之间的正比例关系。如果是新设立合资,合作伙伴在合资公司的股比往往与各方在区块的权益比例相等。如果是公司股份收购,潜在股东收购的股比往往与技术水平、管理经验、投资目标相关。

二、公司治理条款

理论上,公司治理处理三种关系: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1]。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公司权力分解为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这三项权力的配置与制衡衍生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之间权力的配置与制衡。股东会是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按照股东会的授权,对合资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对股东会有说明责任,对经理层进行监督。经理层按照董事会授权,对合资公司日常经营事项进行决策,执行董事会的决定。公司治理的运行机制如下图所示:

股东协议的公司治理部分一般会规定股东会董事会的任命方式、会议召集人召集程序、召开时间频率、参会人员方式、法定人数等内容,其中核心问题是董事或经理人选如何确定、股东投票权如何行使。下面分别讨论:

(一)董事选任

海外油气业务中,股东对合资公司的控制比较强,董事一般由股东派出,董事席位在各方股东中按股比进行分配。股权比例相同的股东对董事席位可以要求设置轮换机制。例如,合资公司三个股东甲乙丙的股比分别为甲60%、乙20%、丙20%,股东甲提名董事会主席,董事会副主席由股东乙和丙轮流提名,三年一轮换。

(二)经理层选任

合资公司的经理层一般也是各方股东提名,然后由董事会任命。经理层的关键岗位一般有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部经理等等。

每个股东对关键岗位的理解不一样,尤其是合作伙伴为同一个项目设立了多个合资公司时,每个合资公司因为设立目的不同,其关键岗位也不同。各股东需要充分研究,列出自己认为关键的经理层岗位清单。例如,股东甲、乙、丙为某油气区块设立了合资公司A担任作业者,A公司将上游作业权和中游作业权分别授予了合资公司B和C。合资公司B由股东甲主导,合资公司C由股东乙主导。丙作为小股东有权向三个合资公司派遣人员。为了监督作业,学习先进技术和作业管理经验,股东一般会争取向作业者公司的岗位多派员。在派员谈判时,如果股东丙争取的关键岗位清单以合资公司A的岗位为主,合资公司B和C的岗位被忽视,那么在将来的区块勘探开发作业中,股东丙监督作业、学习经验的目标可能会落空。

(三)股东投票权如何行使

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分别有哪些权力?决策哪些事项?每个事项的表决门槛如何设定?小股东如何避免自己总是要“服从多数”?如果出现僵局怎样解决?这些都是股东行使投票权的重要问题。

在股东协议中,把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也称为股东保留事项,由股东会决策;把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称为董事会保留事项,由董事会决策。结合中国《公司法》列举的股东会、董事会职权,合资公司的重大事项一般有:①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②财务报告③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④对外提供担保⑤发行公司债券⑥合并、分立、解散、清算⑦变更公司形式⑧修改公司章程,等等。董事会制订这些事项的方案,报股东会审批。

在海外油气业务中,合资公司的重大事项一般有区块的开发方案、最终投资决策(final investment decision)、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是否上市、石油合同修订及延期、区块权益出售转让、弃置、退地、重大税务纠纷等事项。谈判前,各股东需要列出股东会和董事会的保留事项清单,逐项设计表决门槛,明确哪些事项是简单多数决,哪些事项是绝对多数决,哪些事项是全体一致决。

如果合资公司只有两个股东,小股东在谈判中可以争取将重大事项的表决门槛设定在高于其持股比例的位置。例如,持股10%的小股东为实现否决权,可以在谈判中争取将重大事项的表决门槛设定为91%。如果合资公司有三个或者更多股东,例如甲60%、乙15%、丙13%、丁12%,股东丁谈判时可以将重大事项的表决门槛设置为75%,这样只要联合另一个小股东就可以否决对己方不利的提案。

小股东在就表决门槛进行谈判时,需要争取建立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这个机制的理论基础是,资本多数决原则下,小股东的意见与大股东不一致时,如果总是少数服从多数,可能导致治理机构会议形式化,大股东可能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牺牲公司利益,实现自身利益。为规避资本多数决的弊端,在少数重大事项上实行人头多数决,要求除了达到简单多数之外,还需要小股东同意,甚至是所有股东一致同意。此类少数重大事项有:合资公司的年度计划与预算、重大投资决定、重大融资、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清算、破产合并、是否上市、成立分支机构等等。

如果董事会就重大事项不能达成一致,出现僵局,一般的解决步骤如下:①延期表决。在一定期限内再次召开董事会,对争议事项进行表决。如果是技术方面的争议,可以组织各方专业技术人员就技术细节进行再次沟通,或者请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专业技术问题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②提交股东会解决。如果第二次董事会仍然不能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则提交股东会解决。如果是对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不能达成一致,作业者可以按照之前达成一致的五年工作计划和预算开展义务工作量范围内的最低作业活动。③将争议事项提交给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讨论解决,例如分管该地区业务的高级副总经理或者股东的董事长。如果仍然不能达成一致,小股东可以考虑请大股东收购己方股份,也可以触发合资公司的清算机制。

三、信息获取方式

通过派遣人员了解合资公司信息是股东实现知情权的基本方式。不过,外派员工对合资公司的了解可能仅限于本岗位的信息。小股东在合资公司获取的岗位较少,靠派遣员工获取的合资公司信息非常有限。近年来,外派员工向股东方提供合资公司信息开始遇到困难。合作伙伴认为,股东派出的人员既然在合资公司工作,就是合资公司的员工,就不适合再以股东代表身份索取信息。因此,有必要在新项目的股东协议中详细约定各方股东对合资公司信息的获取权限和具体方式。

设计股东协议相关条款时,可以参考中国《公司法》对知情权的规定。中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纪要、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除此之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公司法》没有赋予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结合中国《公司法》的这些条款和实务中起草股东协议的经验,建议将以下事项写入股东协议:

(1)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纪要、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生产数据、储量评估报告?提交的时间、频率、语言、方式等。

(2)股东是否有权查阅或复制会计账簿和凭证?是否可以要求外部审计?是否可以委托会计师或者律师行权?费用由谁承担?

(3)股东是否有权与合资公司雇员访谈?进行访谈之前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合资公司?是否可以在营业时间内进行?

(4)股比下降到一定比例之后,相关股东的信息获取权限怎样被缩减、降级?

(5)如果股东从事与合资公司有竞争性质的商业活动,怎样限制该股东的信息获取?

四、股东审计权

為避免大股东利用对合资公司的控制权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股东协议一般有股东审计条款。合资公司的中期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关联交易、重大采购招标、有限授权体系等是股东审计的重点。油气行业还有股东联合HSE[HSE,即Health-Safety-Environment,健康、安全与环保。]审计。小股东可以联合起来,每年到现场考察,识别合资公司HSE管理的风险因素,对HSE管理活动进行测试,发现常见的HSE管理缺项,消除安全隐患。金融机构向合资公司提供贷款时,如果设立赤道原则[ 赤道原则,即Equator Principles,它将项目融资中模糊的环境和社会标准明确化、具体化,为银行评估和管理环境与社会风险提供了操作指南。],那么小股东也可以按此原则审查合资公司是否落实减轻环境社会风险的行动计划和环境管理方案。

既然是作为小股东参与项目,中国油气企业一般没有对合资公司的控制权。如果不切实际地争夺对合资公司的控制权,往往会降低决策效率、提高行权成本、损坏股东之间的信任,不利于整体投资目标的实现。本文仅分析了小股东保护机制的少数关键点。中国油气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需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充分研究合作“蜜月期”和僵局等不同情境下的合作机制,建立完善的小股东保护机制,才能预防和规避投资风险,实现此类项目的投资目标。

参考文献:

[1]仲继银.董事会与公司治理(第二版)[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4.

[2]马连福等.公司治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

[3]马永斌.公司治理之道:控制权争夺与股权激励[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8.

[4]卫哲.境外投资股东协议核心条款分析[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7(10).

[5]罗芳.股东协议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6]张力.律师谈公司治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

[7]王天娇.中国石油企业海外非作业者项目运营管理浅析[J].国际石油经济,2016(7)

[8]张伟华.海外并购交易全程实务指南与案例评析[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

[9]刘贵洲,窦立荣,管硕. 海外“小大非”项目股东行权策略实践思考[J].国际石油经济,2018(8).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2018.

作者简介:钱玉婵,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在职人员高级课程研修班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