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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

2020-10-20高梦茹

科学与财富 2020年20期

高梦茹

摘要:《民法总则》第111条是关于个人信息的规定,并未明确使用“个人信息权”的概念。而我国大部分学者都越过“个人信息是否为权利”这一前提,直接围绕其法律属性展开争论,目前存在人格权说、隐私权说、所有权说、基本人权说等观点。从从人的社会性、利益诉求的权利认定标准和体系解释的角度出发,个人信息并不能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仅能作为利益保护。

关键词:个人信息;法律属性;利益

一、问题的提出

《民法总则》第111条对个人信息进行了规定,但却回避了目前争议较多的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问题。本文对学界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梳理如下,希望能为我国未来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提供些许知识积累。

二、个人信息各学说评述

关于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学界争论不断,主要有隐私权说、人格权说、所有权说和基本人权说。

(一)隐私权说

隐私权说的观点认为通过隐私权足以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原因在于隐私权的基本内涵在信息社会条件下已融入了更多的积极因素,不仅限于私生活不被打扰的消极、被动、静止的传统范畴。但是,隐私权说将个人信息纳入现有的保护体系,虽然节省法律成本,但却忽视权利和义务的一一对应,而且也没有正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之间的区别。

第一,隐私权的扩张意味着义务人负担的增加。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角度来说,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范围的扩大也意味着相应的义务增加,尚未明确权责的情况下,无限的增加义务人的负担的做法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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