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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图书馆立法与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

2020-10-20张卓巍

卷宗 2020年20期
关键词:图书馆服务建设

摘 要:地方图书馆通过立法明确公共图书馆建设的要素构成,促进管理规范化,量化服务标准,开展数字化建设,保障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平等、免费、便利地享受社会公共文化服务。既要符合一般公共图书馆的共性要求,又要结合经济文化发展的现状制定出切实可行、符合自身特点的法律规章和业务规范要求,同时又有所创新,引导本地文化事业未来发展方向。

关键词:地方图书馆;公共文化事业;立法

公共文化服务是一种全民共享,以全体社会成员为服务对象的文化建设实践活动。其目的是满足公众的基本文化需求,普及知识和教育功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公共图书馆宣言》指出,“公共图书馆是教育文化和信息的有生力量”“为个人和社会群体进行终身教育、自主决策和文化发展提供了基本条件”。公共图书馆是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免费、终身教育实现文化普及、满足个人与社会发展的机构,它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肩负着为全体社会公民提供平等公共文化基础服务,弥合城市与乡村、发达与落后等不同区域和地区之间信息资源差距,促进地区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1 地方图书馆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据统计,当前有关文化法律有250部,但真正意义上的文化法典只有三部《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图书馆法》。地方图书馆作为文化事业的一部分,文化属性较为明显且容易达成共识,进行地方图书馆立法对当地文化事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指标意义。保证地方图书馆有序发展是建立社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证人民群众文化权益的重要途径。通过立法保证地方图书馆规范发展,服务于当地建设文化事业的需要。地方图书馆立法是构建我国图书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图书馆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它对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无疑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只能是一些原则性、概况性规定,还需要地方人大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专门法规,以加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督促各级地方政府履行相应的职能。譬如,关于呈缴制度,法律只规定了文献资源收集的原则,而关于文献缴存的操作途径和方法则需要地方立法去具体规定;再譬如,关于文献的藏书剔旧,这是每一个图书馆都会面临的问题,但法律不可能规定的如此细致,也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指导和规范。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转型时期,各个省市、自治区等区域经济、文化建设极不平衡,建立符合地方特色的地方图书馆法规制度,指导和规范图书馆业务,是地方立法的主要任务。

2 地方图书馆立法的总体思路

2.1 落实政府责任,保障地方图书馆建设

图书馆建设最主要的核心是经费的来源和保障。《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指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职责。必须将地方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列入当地财政经费预算,由公共财政支持,按照各县市人口分布和经济发展状况,均衡配置、规模适当、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加强地方公共图书馆设施网络的建设,对于建设不符合国家要求的公共图书馆进行二次建设,对于贫困地区公共图书馆的建设要加大投资比例。量化标准,保障制度的贯彻实施。立法明确规定县、乡、镇和街道公共图书馆(分馆)建筑面积,纸质图书的基本藏书量和新增量以及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保证公共图书馆建设的基本建设要素和标准达到国家要求,具有系统性、科学性。

整合各类资源,推动基层建设。通过立法推动农村基层公共图书馆建设,按照国家建设标准和要求进行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对于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配置流动图书车或建立农家书屋,切实根据农民需求提供相应的图书服务。

2.2 创新管理体制,促进管理规范化

设立总分馆管理体系模式,明确总馆的职责是负责全省公共图书馆业务的指导和协调,统一规范行业服务标准,统筹数据资源建设,负责人员培训,开展国际交流等。区域分馆的任务是负责本馆的信息采集、编制目录,制定本地区服务规范和业务标准,负责本区域人员调配,开展图书交流等。建立法人治理模式,理顺图书馆与政府关系。运用现代化的治理模式,建立和完善理事会等治理手段,吸纳社会各届人士参与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引进第三方评估机构。

2.3 进行数字工程建设,提升数字化服务质量

确保数字化信息资源建设的经费投入,建设地方性文献资源保障中心,优化、扩大信息化资源体系。设置数字文献信息购置标准,加大对本省数字文献资源信息的收藏和保存。实现总分馆数字资源信息库共建共享,分工协作,优势互补,提升数字资源服务水平。依托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建立信息统计、网络监测、数据发布等数字信息综合平台,进行服务跟踪,建立“菜单式”服务,提供精准服务。

2.4 细化呈缴制度,全面收集保存民族文化遗产

注重地方文献资源收集,既要注重对当地文献资源的永久保存,同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满足公众和科研人员对于文献的合理利用。确定图书馆为地方受缴机构,解决多头呈缴现象,减轻呈缴者经济负担。扩大呈缴客体范围,将数字出版物纳入呈缴客体范围。确立出版物最优版本标准,保障呈缴主体的经济权益保障和版权保护等相应权利。

2.5 明确服务标准,规范公共服务

制定平等、免费、便利的服务标准,完善规章制度,提高服务质量,优化阅读环境。明确省、市、县等各级公共图书馆的服务职责和范围。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明确服务专业化范围和项目,保障公众对信息的自由利用。规范图书馆开放时间,提供便利设施,方便儿童、老人及残疾人閱读,保障社会全体成员均等享受文明成果。

2.6 设立激励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和力量

接受自然人、法人等社会力量对图书馆捐赠,大力提倡和支持社会力量创办公益性图书馆,对公益性图书馆在政策上给予大力扶持,对捐赠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可以给予“命名”多种方式的名誉。设立公共图书馆基金,接受社会企业等各界对基金的资助,用公共基金对基层落后地区实行对口支援。

2.7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实行任职资格考试

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专业素质提高,对图书馆馆长和其他从业人员实行任职资格考试。确定各级公共图书馆馆长和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定期进行职业培训。

2.8 明确读者义务,维护馆内秩序

公共图书馆作为公共场所和公益性活动,必须明确读者应当遵守的馆内纪律,对于故意毁损图书、馆内其他财产设备、设施,破坏公共秩序的,必须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以维护全体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

总之,加强地方立法,使地方图书馆事业逐步进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地方图书馆立法在结合本区域经济文化发展现状,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上升为法律,促进地方图书馆事业稳步、持久发展。明确地方公共图书馆未来发展的指标、要素,指出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方向。

作者简介

张卓巍(1981-),男,黑龙江齐齐哈尔人,中级(馆员),研究方向:读者服务或者图书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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