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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企业参与扶贫工作的思考

2020-10-20蓝磊

财经界·上旬刊 2020年10期
关键词:龙头企业贫困地区国有企业

蓝磊

关键词:国有企业    扶贫工作   思考

一、国有企业参与扶贫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发展定位

(一)国有企业参与扶贫工作的意义

目前,国有企业是社会扶贫的主要力量之一,国有企业参与扶贫工作,由于自身具备较强的市场资源优势,可以解决一些传统扶贫模式不能解决的问题,与传统的行政扶贫模式相比,国企参与扶贫工作的优势体现在以下优势:首先,国有企业拥有较多的技术人才、管理人才,能够减少开发项目的失误率,使得投资项目能够尽快得到回报;其次,国有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能够全面了解市场的实际需要,因此在扶贫工中能够对市场力量进行有效的利用;最后,国有企业可以采用直接项目参与的方式来进行扶贫,能够与贫困人群建立起利益连接关系,大大的提高了贫困人群参与扶贫工作的积极性,有利于扶贫群体形成自我发展的能力。

(二)国有企业参与扶贫工作的发展定位

1、角色定位

国有企业扶贫工作需要服从政府部门安排的整体扶贫开发战略,以谋求合力、弥补不足的方法投入到扶贫工作当中去。由于我国政府部门能够从整体上掌握贫困情况,对致贫原因和贫困人口的分布情况比较清楚,因此国有企业可以从政府部门中获取相关贫困信息,需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扶贫工作。

2、路径定位

一般来说国有企业扶贫工作的路径有以下几种:第一,单纯进行物品和资金的捐赠,把资源交给其他主体开展扶贫工作,并不关心资金的流向;第二,与专业扶贫组织机构联合,定期参加不同的扶贫活动;第三,在贫困地区建立生产基地,引入先进技术和良种,提高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等。第四种是采用交易活动来提高贫困地区人民的生活水平。

3、原则定位

国有企业开展扶贫工作要建议一定原则,将经济性和公益性原则有机的结合起来。其中公益性体现在以下几点上:首先,国有企业参与扶贫工作可以提升社会福利水平,是一种公益性的行为;其次,国有企业参与扶贫工作要遵守帕累托基本原则,需要在提高部分群体的收入水平的同时,并不对其他成员产生不利的影响;最后,国有企业参与扶贫工作的过程中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对资源要合理适度的开发,减少由于经济活动给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国有企业参与扶贫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常态化的扶贫力度不够

虽然现阶段已经有很多国有企业参与到了扶贫工作,但是其中普遍存在着常态扶贫力度不够的问题,在内部建立起专门扶贫组织机构的国有企业很少,不能发挥出经济主体帮扶贫困地区的重要性作用。同时一般情况下国有企業参与扶贫工作是从政治责任出发,并不是出于经济责任,在制定扶贫规划的过程中也没有综合考虑自身行业的产业发展情况,社会捐赠的侧重点放在了教育医疗等公共领域,对贫困地区中的利益联结产业的扶贫力度较小。

(二)缺乏顺畅的扶贫沟通机制

一方面缺乏扶贫对象的基本信息,这样国有企业在参与扶贫工作的过程中就不能及时了解扶贫对象的实际需要,严重影响到扶贫工作的效果,例如现阶段一些省份虽然已经建立了“省扶贫网”等有关扶贫的信息网,但是由于这些网站还处于建立初期,相关信息还需要进行不断的完善,缺乏对县级以下贫困地区相关信息的介绍。

另一方面缺乏扶贫工作的基础性数据,现阶段对国有企业参与扶贫工作的投入规模、参与数量、取得成效等数据还没有一个专门的部门来进行全面的统计,由于缺乏这些数据就会严重影响到扶贫企业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国有企业制定和调整扶贫政策。

(三)扶贫项目稳定性受企业经济效益影响较大

一部分国有企业在参与扶贫工作中并没有在每年拿出一定数额的专用资金进行扶贫,而是随意的拿出资金进行扶贫,因此扶贫资金缺乏一个长效机制,当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不好的时候会直接影响到当年的扶贫金额,对扶贫项目的连续性也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可以看出由于部分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的不稳定性,会给扶贫项目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加大了整个扶贫计划实施的风险。

(四)认定扶贫龙头企业缺乏连续性

我国一些地区为了调整贫困地区的产业发展和结构,尽快帮助贫困地区实现脱贫致富,开展了对扶贫企业的认定工作,例如前两年某省就开展了认定省级扶贫龙头企业的工作,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给予“省级扶贫龙头企业”的称号,同时享受贷款、税收等发展优惠政策,这既是对参与扶贫企业的一种精神奖励,也是对扶贫企业在政策和经济上的一种支持。然而在扶贫龙头企业申报的第三批之后,就暂时停止了认定扶贫龙头企业的工作,现阶段省级认定扶贫龙头企业的相关政策也没有出台,这就严重影响到扶贫企业参与扶贫的连续性和积极性。

三、国有企业参与扶贫工作的建议

(一)建立扶贫常态化机制

国有企业应该制定扶贫激励机制,通过政策上的激励,在土地、资金、税收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对贫困地区的资源进行深入的挖掘,与扶贫企业的产业发展需要进行无缝对接,这样扶贫企业就可以在扶贫项目中取得较大的收益。

同时国有企业也要建立起扶贫项目的进入和监督机制,评估参与扶贫项目能够产生的影响,避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的问题,制定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考评监督、投资评审制度,发挥出贫困群众的扶贫主体性作用,构建包括政府、企业、地区多方参与的监督、评估、反馈的监督机制。

(二)建立多层次的扶贫信息平台

现代市场经济已经进入到了大数据化的信息时代,因此国有企业参与扶贫工作也应该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来提高扶贫工作的水平。各地省级政府部门要强化自身扶贫信息平台建设,将重点放在扶贫地区信息介绍等方面,努力实现企业扶贫资源与贫困地区实际需求的有效对接,这样才能实现扶贫工作中“想捐赠、能参与”的有渠道。县级扶贫网站信息要具备全面性,既要包括贫困地区的人口分布、交通情况、产业发展、区位情况等基本信息,还要从扶贫对象的实际需要入手,了解其个人和社区两方面的具体信息,这样才能帮助国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扶贫方案。

(三)寻找整合扶贫资金的途径和使用方式

现阶段一些国有企业的扶贫资金带有随机性和分散性的特征,因此就不能充分发挥出扶贫资金的利用效率,因此国有企业就必须对现有扶贫资金进行统一整合,这样才能发挥出扶贫资金的长期效益和整体效果。国有企业可以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将扶贫资金投放在老少边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企业扶贫专项资金”,可以通过“资金池”的方法汇集扶贫资金,并交给第三方专业机构来管理扶贫资金,扶贫工作就可以在有步骤有计划的进行。扶贫工作也可以客服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波动带来的负面影响,可以保证国有企业扶贫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国有企业为了保证使用扶贫资金的规范性和专用性,达到满足扶贫工作的目的,应该在投入扶贫资金的使用就明确受益群体、目标区域、使用用途等。财政部门对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到位情况要进行定期的检查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要全面审计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公示、公告制度,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检查,保证分配、使用、管理扶贫资金的公开透明性。

(四)做好认定扶贫龙头企业工作

在扶贫工作中,扶贫企业可以起到重要性的作用,因此要各个省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做好认定扶贫龙头企业的工作,在认定的过程中要坚持惠及扶贫对象和利于企业自身发展的基本原则,有限考虑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农产品加工的企业,以及对保护自然环境有贡献的企业,这样才能实现企业与扶贫地区“共赢”的局面。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参与扶贫工作可以有效的解决我国人口的贫困问题,因此国有企业管理者要加强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及时发现开展扶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采用合理方法来提高参与扶贫工作的水平,发挥出国有企业在扶贫工作的重要性优势,缓解我国人口的贫困压力。

参考文献

[1]张春敏,赵萌.国有企业在精准扶贫中的角色定位和参与方式探析[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01).

[2]李健.浅谈国有企业的扶贫责任与担当[J].现代国企研究,2019(06).

[3]刘腊梅.农业产业扶贫项目中“短平快”现象的形成机理及对策研究[D].吉林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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