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共享单车使用者人身财产保护研究

2020-10-20宋硕

中国集体经济 2020年26期
关键词:共享单车保护

宋硕

摘要:近年来,“共享单车”的出现,顺应了“互联网+”这一经济与网络融合发展的新趋势。与此同时,共享单车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纠纷问题也层出不穷,由于纠纷种类的多样化、复杂化,共享单车纠纷愈来愈成为阻碍共享单车行业发展、影响平安社会建设的因素。文章基于共享单车纠纷的特殊性,共享单车使用者在人身、财产方面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分析、审视这些阻碍性因素,并提出调适和改进共享单车使用者人身财产法律保护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共享单车;人身财产;保护

一、概述

随着近年来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我国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互联网和共享思维正在一点一滴渗透进人们的生活。2016年“ofo”共享单车走进了大众的视野。2015年5月,ofo走出校园,走向全国各大城市。从最初的ofo到现在使用频率最高的哈啰单车,它们均是共享理念与实际生活结合产生的新事物。

经济模式的发展,自行车共享在整个社会迅速蔓延。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有更多的机会使用共享自行车,然而由此带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这些问题需要及时解决,尤其是对于共享单车使用者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犯的问题。本文针对共享单车运营过程中涉及到并且可能会侵害使用者人身、财产相关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同时立足于国内各方面的情况,从多个角度提出了解决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犯问题的具体方法。

二、共享单车使用者人身财产权内容

1. 因骑车人个人原因导致损害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骑车人包括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2. 因车辆的固有缺陷与瑕疵导致损害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3. 因不当使用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与维修的义务;4. 预计付款退还严重的财产权侵害。

三、共享单车使用者人身财产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未成年人保护规定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这也就是说在公民出生后,到年满18周岁这一阶段都属于未成年人。而对与共享单车使用者的年龄范围中并未制定骑行人的界限。

我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对监护人的职责有明确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財产权利以及其他的合法权益等。”经过对于未成年人使用者在骑行共享单车的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案例进行分析,不难看出事故的主要原因也有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监督不当的因素。

(二)财产保护措施缺失

1. 押金难以退还。部分使用者在申请押金退还时都遇到过很多问题:找不到客服、无法及时退还的情况屡见不鲜。而针对押金,不同的学者对于其法律性质又有着不同的观点。曾经有记者向相关行业进行采访询问,业内人员表示,经过考察,ofo小黄车每天每辆平均收入约为12元,结合平台的一些优惠以及活动的政策和现实条件,平台需要将近3个月的时间,才能够收回以往投入的包括广告费等收入;而摩拜方面每天每辆的平均收入约为8元,平台收回成本则需要将近7个月的时间。为了维持生计而不得不采用这样模式进行经营的情况下,各大共享单车平台为了营利,往往将这笔钱于存贷款、投资等,而样的做法不免面临着一定的风险,一旦投资失败,就会给消费者带来财产损失,想要退还押金就成为了一个难题。

2. 账户余额难以退还。社会公众对于共享单车平台充值余额问题持有不同看法。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我们想要退回余额时,打开平台App,通常会看到“余额问题详情请联系人工客服”的字样。而“人工客服”究竟在哪?什么时候上线?怎样进行联系等问题都没有详细说明。也有多数情况是,一些消费者账户中只剩较小数额的钱,想要退回却又因为寻求客服帮助耗时长、程序繁琐而怠于联系客服,最后不得不将账户中余额“烂”在了平台中。所以在使用者在充值之前,应当自主了解到平台的不稳定性、风险性,最好避免一次性充入大额费用而造成日后难以退还的情况,平台方面也可以模仿银行类似“存款准备金”这样的存款,以便于使用者随时提取平台中的余额。更多地为消费者着想。无论什么企业,都不应该只着眼于眼前的利益,而应该为客户提供更大的便利,并且应将目光放得更加长远,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良好的风气,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

针对押金问题,政府部门应当尽快修改和完善现有制度,制定对于监管第三方资金的法律制度;也可以适当给予共享单车企业补贴,鼓励、推行免押金的方式。共享单车企业应针对平台专属App中的漏洞和相关不到位的服务进行整改和完善,尽力为用户提供更大的便捷。

(三)人身安全保护缺失

在由共享单车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中,要更加关注骑行共享单车所发生交通事故或造成人身伤害的事件。共享单车这种新型便捷的出行模式在大众心中的认可度越来越高。人们在骑行的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的承担饱受社会公众的争议。哪些情况下责任应该归属于共享单车平台?哪些情况又可以免责?都值得思考。

四、共享单车使用者人身财产法律保护问题的完善

(一)增设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

对于发生过的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造成人身损害事件案例的分析中不难发现,首先,未成年人自身缺乏安全的相关理念,没有把保障自身安全放在第一位;其次,未成年人的监护者缺乏有力的监管,很多时候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没有起到一个良好的监管作用,导致孩子们人身情况受到损害。对于一家想要做大做强的企业,若是在事业的上升期发生了一些负面事件,必定会使舆论哗然一片。而这不仅使得平台自身的声誉下降,给了竞争对手更多空间,更使得平台在使用者心目中的信赖指数降低。对于使用者发生安全事故的赔偿也无形之中增加了平台的成本,使得企业经济利益下降。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所以,承担属于自己的一份责任、尽力维护好使用者的权益已刻不容缓。

(二)限制单车使用者范围

各大共享单车平台新用户注册时出现的《用户协议》上会有这样的规定:一是共享单车服务仅向年满12周岁以上、具备汽车技能以及身体健康的用户开放;二是存在如癫痫、心脏病、高血压、眩晕、视力障碍、听觉障碍、残疾等病症的用户,均不适宜使用共享单车服务。使用者若想成功注册并使用单车,必须同意上面的条款。所以患有以上疾病的骑行车,如果在骑行单车的过程时刚好发病,造成交通事故,平台完全可以认定使用者构成违约行为,拒绝赔付。在此情况上,使用者会明白《用户协议》实质上就是平台与使用者签订的租赁合同,同意即生效。若使用者是因为自身情况导致损害发生,无论是给第三人造成损害还是对自身的损害,都应当由使用者自身来负责。在国内曾有这样一个情况的发生:武汉市有一位没怎么接触过自行车使用的老人,出于想要适应一下自行车的状况骑行了共享单车。由于老人腿脚不利、视觉退化,在正常行驶的过程中因未察觉机动车的靠近,导致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到医院检查时发现全身多处骨折。该事件中,共享单车并不存在致人损害的缺陷,仅仅因为使用者年老体弱,身体各功能有一定退化,未能适应路况而导致自身受到伤害,但后来共享单车平台表示,基于人道主义的关怀对老人进行一定的赔偿。该老人在不适宜骑行单车的情况下上路,并且无亲属陪伴,无形之中对自己、对他人都有一定的危险性,强行骑车上路在一般情况下需要自己來承担责任。

(三)加强单车管理者义务

平台应将一些低级的防盗措施进行更换升级,将简易的密码锁改成与手机互联互通的“互联网+”智能锁定系统;此外,共享单车平台也可以同某些保险机构进行合作,借鉴一些共享汽车之类的投保模式,对每辆共享单车进行投保。保险公司对于使用者骑行单车发生的安全事故的理赔标准进行详细充分的规定。这样一来,即使在使用者身上发生了安全事故,也可以首先通过事先保险公司的投保来对自身进行快速救济,这样可以十分便捷地化解使用者的燃眉之急,同时大大降低使用者在维权方面需支付的成本。

平台对于共享单车随时可能出现的骑行质量问题应设立故障报修机制,并增派投入维修专员等,建立更为完善的单车回收修理和出现故障后及时的停用制度,禁止使用者使用具有一定风险性的单车,尽到保障义务;同时加强使用者年龄监控,对于身份信息进行一个严格的审核。对用户注册时所提供的真实信息进行分析把控、审核,可以一定程度上规避日后发生损害人身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降低安全隐患。

(四)加大社会监管力度

第一,需要拥有更具创造性的控制。定期对单车租赁企业进行定量监控,及时发布评价结果,鼓励企业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对保证网络的顺利保护发挥重要作用。随着消费者对单车租赁公司合法权益的侵害,消费者协会需要重视。提高实名认证标准,加强控制,逐步塑造单车租赁行业整体格局。

第二,监测方案多样化。积极监控共享单车企业,定期审核其运营情况,改善与消费者的关系,深化有助于观察单车租赁企业的知识。根据审计意见,改进制裁的及时更新、监测或结果,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并改进社会管制制度。

第三,健全现代控制系统。根据市场情况和动态发展信息,加强监控,定期监控单车租赁公司,并要求定期报告。此外,在开发集成自行车企业应用系统时,可以整合用户关联管理的结果,以加强管理。消费者协会还需要确保网络的顺利运行,提高员工的专业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通过提高满意度有效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内蒙古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猜你喜欢

共享单车保护
“共享单车”前面有两座大山
“共享单车”是一门好生意吗
基于Web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土族盘绣电子商务平台的设计与实现
反渗透长期停用保护方法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