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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公共视野下传媒监督的规范之道

2020-10-15闫富林

传播力研究 2020年9期
关键词:传媒舆论监督法治

摘 要:传媒作为公共舆论监督的典型载体,在新时代共商共建共享格局中有着重要功用。本文以公共视野下传媒监督的法治生态为视角,探究传媒监督的角色建构及其衍生的舆情运作机理。对传媒监督进行社会考量,辨析时代属性,引申社会效应,回溯中性立场。以法治精神为引领,探寻传媒监督下舆情治理的规制路径,寻其依法治理之道,成其循法规则之治。

关键词:传媒;舆论监督;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2.16;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3866(2020)09-00-03

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结构、利益群体、意识形态等不断交融汇集到了时代交汇点互联网上,似乎网络已经成为不同诉求和意愿表达的最佳开放场所,传媒愈发成为公共视野下社会监督力量的有力代表者,社会舆情发展的突出表述者,矛盾纠纷化解处置的忠实信赖者。笔者认为,传媒监督力量应是一面平镜,以客观真实的报道,使公众知晓真相、独立思考,而不应成为一面凸镜,随意聚光左右公众视野,点燃舆情发酵之焰,应是法治社会的守夜人,而不应是置身法外之地的舆论俯视者。

一、公共视野下传媒监督的法治生态

(一)传媒监督自身角色建构考察

中国法治进程中,传媒在监督公权力、推进反腐败、互联网治理、增进市场活力、调剂社会融合黏性等方面有着正能量,但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随着传媒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商业化、利益场气息在传媒行业愈发厚重,被推向市场竞争的传媒业,如何摆脱利益的左右,走出监督功能偏差弱化的泥潭,这是网络时代留给我们对传媒监督法治的深思。就公众对法律的认知而言,传媒监督是推送人。

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逐步成为全社会的价值共识,新闻报道中的法治题材日渐广泛多样,传媒为公众提供了认知法律、反思法治的平台,也对公众法治意识进行了再启蒙,更对司法公正形成了强大的舆论监督态势,激活了法律适用中的疲软条款。就民意的形成表达机制而言,传媒监督是编辑人。

传媒输送出的信息流,改变了以往事件传播的地域性特点,呈现出脱域性,一些地方典型个案经过传媒编辑后依托网络传播能够迅速形成舆论热议焦点,民意论调紧随媒体事件爆料而来,网絡的即时性使得虚拟世界成为公众民意现实表达的真空间。就法治社会监督而言,传媒是中立者。传媒监督的基本立场为新闻事实报道上的大致平衡,话语体系上的兼听诉求各方辩证发声,为争议提供交流协商平台,引导民众理性辨析,发挥监督作用,确保纷争平稳解决,增进社会包容性。

(二)传媒监督舆情运作机理分析

传媒监督力量一旦借助网络传播非常容易形成舆情,特别是涉及行政执法权、司法审判等公权力活动。不明真相的公众对于新闻报道比较容易接纳形成先入为主的印象思维定式,一旦公权力机关不能及时回应,非常容易陷入沉默效应的漩涡。

当下传媒监督引发舆情的运作机制一般为:事件发生后媒体介入,选取“精彩”看点剪辑加工后进行议程设置推送,网络大V、专家团队就事件分析发声,进而引发公众关注焦点持续发酵,公权力机关回应与舆论交锋寻求方案解决。由此可见,媒体的能量作用巨大,直接影响个案的具体关注点,这就造成了公众、媒体与公权力机关间信息的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加深了公众的质疑,也加剧了彼此间的对立情绪。“媒体关注的是事件的新闻性,偏好讨论事实真相和行为的道德性。[1]”“传媒人追求的更多是感官正义,而法律人恪守的是程序正义。[2]”

二、传媒监督的社会考量

“新闻媒体拥有的公民权(权利),也可转化为社会权力。媒体成为公民权利和社会权力的合金。[3]”因为,传媒监督有着复合性与社会性,本文对传媒监督进行社会考量,辨析时代属性,引申社会效应,回溯中性立场。

(一)传媒监督的时代属性辨析

传媒监督有着时代发展的烙印:其一,政治性是传媒自产生以来的固有属性。我国传媒业伴随着改革的深化,游离体制外的部分传媒者显现出与主流意识形态相左的声音,传媒监督去政治化异象值得警惕,亟需法律规治;其二,商业性是传媒市场化衍生的利益属性,相当数量的舆情事件能够形成群集效应,与传媒商业性运作不无关系;其三,信息技术性是互联网重塑传媒业态的标签属性,以往信息的传播封闭滞后已被当下信息过剩所改写,“信息社会及其网络公共领域正在遭遇信息技术的内部反噬。[4]”互联网信息技术为传媒汇集公众共识提供了平台,但公众会无意识地受传媒剪辑视野的支配,形成“过山车式共识”。这种“异议阻却”的信息技术反噬,不仅严重抑制了公众认知和意愿表达,而且造成了结局反转的被动效应,导致公众知情权、参与权遭受实质性损害,更对法治权威带来严重

威胁。

(二)传媒监督的社会效应引申

舆论监督是社会大众制约公权力任性的无形之手,传媒是汇集公众舆论的优选平台,在公共政策制定、规范政府权力、反馈民主意愿等方面广泛发挥着凝聚社会共识的效用。新闻媒体的商业化,促使民粹主义被传媒包装为“民意”喷涌而来,向政法机关施压,诱使舆论发酵干扰法律适用。此外,针对现实中的冤假错案,司法机关在传媒监督的压力下,检讨认错已近乎常态,传媒监督惯用形式正义考察错案,以程序要件衡量冤案,排斥司法能动性,漠视冤假错案形成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条件,这种形式正义的教条性批判指责二次损害司法公信力,舆论压倒式片面归责本身就是不公,更是对形式正义的背离。法治社会需要的是理性反思,由表象观察到内情分析,再到方案探寻,最终解决问题。民粹主义、司法教条主义与泛道德化可谓传媒监督的“暗面”社会效应,断章取义的报道只会令真相更远,偏执的批判导向只会使民意监督走向歧途,如何面对这些“暗面”,既考验着执政党的能力,也考验着传媒的定力,更考验着法治建设的韧力。

(三)传媒监督的中性立场回溯

互联网时代的传媒监督对法治建设而言是一把“双刃剑”,正向运用能够塑造民意协商民主,凝聚共识助推法治;反之,则可能误导舆论扭曲民意,分裂社会危害民主法治。由传媒的属性辨析、社会效应引申可知,传媒可能因自身利益借监督之名引导社会舆论,以非理性舆情施压执法或司法,阻碍法治进程。

传媒监督一旦出现偏差极易形成负面效应,可能会沦为个体灰色地带和商业牟利空间,甚至会成为政治博弈的牺牲品,诱发对党和政府的藐视与抗拒,质疑现实秩序合理性,挑战法律权威性。传媒监督者必须是客观理性的中立方,不能将剪辑过的信息作为“真相”呈现给公众,更不能将偏激的民粹主义舆情巨浪顶着道德公知干扰国家法律实施。传媒监督的最终目的应是还原事实真相,促使问题在法治框架下解决。回溯传媒监督的立场分析,就是要关注其产生的制度机制与社会环境因素,找准其立场偏差的失误所在,定位其公共表达舆论监督职能,平衡其商业利益与社会效益的冲突,凝聚其法治共同价值的纽带,以塑造传媒监督的健康形象。

三、新时代传媒监督法治化规范路径

传媒监督是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广泛集合体,是公众民意表达的传声筒和社情聚合互动的回声台。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作为我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力抓手。法治是涵盖各个领域和系统分支的集合性规则之治,传媒监督自然在其范畴之内,理应循法而行同向前进。笔者试从立场角色、制度架构、法律规制三个维度,探寻传媒监督的规范治理路径,确保其走向良性有序法治化轨道。

(一)以社会核心价值重塑传媒监督角色

发扬舆论监督,调动民众参与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形成的优良政治传统。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高度重视传播手段建设和创新,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时下传媒监督出现角色偏差在一定程度上源于其立场的模糊、方向的迷失。对于传媒监督而言,从来没有脱离政治的传媒,也没有不要方向的监督。

传媒开展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活动都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这就要求传媒监督不能简单机械地套用西方新闻自由与资本垄断运作模式,而是要植根于中国国情实际、民族传统文化、时代发展内涵之中。我国国情实际决定了传媒舆论监督的目的在于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推动我党科学、民主、依法执政能力,提升政府规范、高效、依法行政本领,从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传媒监督引导着公共舆情变迁,反映着社会群集热点,被视为国家民主法治的观察员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望者。

新时代传媒监督离不开正确舆论导向,当下传媒监督应以公共秩序正当守护为己任,绝不能为权力或市场所左右。传媒要依靠舆论监督固本培元,对于撕裂社会渲染极端的黑色地带,传媒要发动舆论监督正本清源,对于公权力腐败任性的灰色地带,传媒监督要引导公共舆论惩前毖后。新时代传媒监督唯有植根社会主义立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支撑内涵,方能去芜存菁、涅槃重生。

(二)以顶层设计优化传媒监督架构

改革开放以来,以经济体制为重心的系统革新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越性显现出强劲的生命力和创造力。制度是划定、分配、协调治理机制要素关系的总和。制度通常以法律规范为传导,为人的行为和社会活动划定秩序、提供指引、设定轨道。社会发展动力机制的跨越式大调整,必然要求效益分配平衡机制的跟进,然而实践中这两者之间的动态平衡还相差甚远,某些领域在渐进式改革进程中暴露出的问题逐步积累,凸显到制度漏洞之中爆发出来。

用法治凝聚制度共识,就是要以法治的规则意识、契约精神来推动传媒监督规范化,使其更好完善制度,优化治理模式,协同权利义务。党的十八大以来,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重大改革做到于法有据,已经成为治理实践的常态,特别是在顶层设计运用上尤为明显。在党和国家机构深化改革的契机下,不断以顶层设计优化传媒监督架构正当其时。加快塑造传媒发展融为一体、合而为一的发展模式,确保线上线下导向正确,网上网下标准一致,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推共赢。在舆论监督效用上则要明确职责准确定位精确发声,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政府监管与市场运行有边界,相应的在公权与私权领域上也有权利边界和法律禁区,舆论监督要保护提倡更要规范。于法之外,公权力不可随意限制侵犯公众依法享有的批评权和传媒合法进行的新闻调查报道权。循法之内,传媒监督也应规范自身新闻采编秩序,守住舆论监督秩序底线,法律保护新闻自由,但传媒监督也没有蓄意或不负责任地犯错的

权利。

(三)深耕良法善治实践,以循法而行规范传媒监督治理

长期以来,以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均是由我党政策作先导,以国家法律相跟进,以权力运行为传导,自上而下主动而为的。这种权力主导型社会结构变迁不可避免地衍生出公权力很强势,私权利被挤压。欲要固本还是要回归在法治思维导向下深耕良法善治实践,即把权力关进法律制度的牢笼,以法治驯化权力,以制度规范公权。厉行良法善治首要在于立法先行,从构建法治化监督体系角度讲,应考虑制定新闻监督专门性法律,一方面使采访调查权和记者人身保护权法治化,明确传媒监督法律界限,避免新闻监督与人权侵犯的横向冲突;另一方面使传媒领域从业行为规范化,杜绝新闻自由主义,修正舆论民粹主义,畅通新闻监督正当合法渠道,平复传媒监督与公权机关的纵向对立。

放任对法律权威的损害就是對法治这种国家信仰的背离。传媒介入执法、司法活动实施监督必须要有限度,应以还原事实、中立客观为底线,以尊重人权、依法合法为原则,坚持自由与秩序价值上相统筹、权利与义务准则下相结合,才是传媒监督守正之道。对于行政、司法机关而言,规范用权主动透明才是回应传媒监督的最佳方略,完善信息公开与程序披露联席工作机制,积极对接传媒接受阳光监督。法律制度是刚性约束,伦理操守是柔性自觉,自律他律并用方成守法之效。

三、结语

法治中国之路任重道远,舆论民意之声不可小觑。如何传送公众呼声,推进社会正义更趋完备,乃是传媒监督的功用所在。怎样用法治的光环照亮传媒舆论监督的“暗面”,既是对我党治理能力的考验,也是对制度现代化的考究,更是对公众民主素养的考量。当下传媒监督尚处于成型架构期,厉行法治实践,方能寻其规范之道,成其规则之治。

参考文献:

[1]陈柏峰.传媒监督权行使如何法治——从“宜黄事件”切入[J].法学家,2012(1).

[2]李若君.从热点案件看大众传媒监督司法的限度[J].新闻传播,2019(3).

[3]郭道晖.新闻媒体的公权利与社会权力[J].河北法学,2012(1).

[4]陆宇峰.信息社会中的技术反噬效应及其法治挑战——基于四起网络舆情事件的观察[J].环球法律评论,2019(3).

收稿日期:2020-3-6

基金项目:青海省全省党校系统重点科研课题“空间嵌入与西宁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QSDXKT201910)。

作者简介:闫富林(1989—),男,山东泰安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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