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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药品三罐 换来半年徒刑

2020-10-15王莉胡建云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0年9期
关键词:犯罪事实前科供述

王莉 胡建云

被告人张某,被捕前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某路69号。2013年10月25日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2019年11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

2019年11月,被告人张某先后在南昌市某大药房店内窃得恒修堂冻干三七粉1罐、价值人民币339元;汤臣倍健牌蜂胶软胶囊2罐、价值人民币552元。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張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构成盗窃罪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坦白、赔偿、谅解等;量刑建议: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以下。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当庭表示系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认罪认罚具结书》属自愿签署,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依法及酌情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又可酌情从重处罚。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预缴)。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前科劣迹是指上一次的犯罪事实及受到的刑罚,常用于有前科,即以前因故受到过刑罚。曾有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不能视为有前科。

构成前科的条件是: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又犯新罪的。

正在服刑的犯人再犯新罪也不能认为是有前科,而是属于服刑中重新犯罪。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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