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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非亲生 法律对欺诈抚养怎么说

2020-10-15颜梅生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0年9期
关键词:罗先生亲子鉴定朱先生

颜梅生

谁都希望自己抚养的孩子是亲生的。可有人在对孩子尽心尽责抚养多年后,却发现并非己出。那么,法律对欺诈抚养怎么说呢?

遭遇欺诈抚养可以索要赔偿

【案例】要不是2018年9月的一次偶然性抽血化验,要不是化验师正好是自己妹妹,罗先生恐怕永远也不会知道自己抚养了8年的儿子,竟然是别人的!鉴于无法忍受,也无法原谅妻子的这一行为,罗先生在诉请与妻子离婚的同时,要求妻子赔偿自己8年来的损失。妻子虽迫于无奈同意离婚,但却坚持认为一直以来都是罗先生自愿抚养,自己从未强求,儿子也与罗先生有着深厚感情,故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罗先生有权索要赔偿。这里涉及到欺诈抚养问题,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离婚后,女方故意隐瞒子女非与男方所生之事实,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予以抚养的行为。本案情形无疑当属其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 [1991]民他字第63号)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而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鉴于欺诈性抚养,不仅侵害了男方的人格权、名誉权,也造成了其实际经济损失,即符合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故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来定性和处理。

拒绝亲子鉴定法院可以推定

【案例】虽然时常有人对陈先生开玩笑说女儿一点都不像他,却酷似他的同学李某,陈先生也只是淡淡一笑,没有放在心上。直到2018年10月11日晚,陈先生出差回来发现李某与妻子光溜溜地躺在床上,才不得不面对现实。法庭上,妻子虽同意离婚,但却否认5岁的女儿系自己与李某所生,面对陈先生的亲子鉴定请求也一口回绝,甚至随后将女儿藏了起来。法院对此无能为力了吗?非也!

【点评】法院可以推定女儿与陈先生之间不具有亲子关系。亲子鉴定是指运用生物学、遗传学以及有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根据遗传性状在子代和亲代之间的遗传规律,判断父母和子女之间是否亲生关系的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与之对应,在女儿长相酷似李某、李某与妻子被捉奸在床的情况下,妻子不仅不能举出相反的证据、拒绝做亲子鉴定,甚至藏匿女儿,无疑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虽然时隔多年并非过期作废

【案例】朱先生与前妻离婚后,儿子随前妻共同生活,朱先生负担抚养费用。2018年11月5日,17岁的儿子因遭遇交通事故急需输血时,朱先生发现与儿子的血型不能匹配,遂多了个心眼,悄悄弄了一些儿子的血液进行亲子鉴定,结果让他大跌眼镜:儿子并非他亲生。至此,前妻也不得不承认与他人通奸生子的事实。而面对朱先生索要赔偿,前妻却一口拒绝:事隔多年,早已过期作废!

【点评】朱先生仍有权索要赔偿。这里涉及到诉讼时效问题,指的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如果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正因为朱先生一直不知道儿子并非亲生,直到亲子鉴定结果出来才得知真相,也就意味着应当以报告作出时间作为确知其权利被侵害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更何况朱先生一直都在支付抚养费,即其权利在事发前仍然处在被侵犯的持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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