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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实义务的法理学思考

2020-10-14彭强

青年生活 2020年31期
关键词:婚姻关系

彭强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思想文化领域也日趋多元化,特别是受到西方"性自由"、"性解放"思潮的影响,我国的婚姻家庭领域内也经历着深刻的变革。一方面,婚姻家庭关系中民主、平等的观念日渐深入人心,另一方面,一些腐朽、丑恶的消极现象也日趋泛化。在这个"婚姻价值观"错综复杂的年代,我国新婚姻法中增加了一条规定,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然而,就是这个看似简单的条款,却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激烈争论。 本文拟从三个方面探讨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这一法律规定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并主要从法理学角度来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文章的大体思路如下:第一,夫妻忠实义务的含义及历史渊源;第二,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第三,夫妻忠实义务的价值。

关键词:忠实义务;配偶权;婚姻关系

一、夫妻忠实义务的含义及历史渊源

(一)夫妻忠实义务的含义

夫妻忠实义务指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忠实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旧时的一些法律将忠实义务称为贞操义务,一些学者对忠实义务采用广义的解释,强制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不得处于一己私利或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其配偶利益,目前认为,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姻外性行为,也包含夫妻不得以一己私利啥伤害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本文采用的是狭义的解释,即贞操忠实义务。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历史渊源

我国早期的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去贞操的妇女处罚十分严厉。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显得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长久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其中有一部分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还有一些人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通过立法途径来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另外还存在着第三种观点,他们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样的硬性规定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所必需的前提。

二、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

夫妻忠实义务属于配偶权的一项内容,而配偶权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1]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浑然一体,权利与义务相互对应。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但是却以义务为主要目的,权利人主要受到伦理与道德的约束。因此,夫妻忠实义务作为配偶权的一项内容,也不可避免的以义务的实现为中心。[2]

此外,夫妻忠实义务还具有人格权的性质。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一般人格权的性质,在夫妻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进行婚外性行为,除侵害了配偶权,对一般的人格尊严亦有侵害。尊严是人的基本需求,绝大多数人对其都有一种稳定的牢固不变的、内在的需要或欲望,一种对自尊、自重和来自他人的尊重的需要或欲望,由此人格尊严从道德伦理方面对人的品质良知等人格因素加以规制,从而把人真正当成“人”,承认人作为一个“人”所应享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保证每个人受到社会和他人的最起码的尊重,人格尊严这种具有伦理性品格的权利反映到婚烟家庭关系中,必然要求确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保护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与他人为婚外性行为,并使夫妻对方或夫妻对方与第三人问接或直接得知,这种行为事实上不仅侵害了夫妻对方基于配偶关系的身份权,而且也同时侵害了基于人之为人的人格尊严,此时,如果我们单纯将夫妻忠实义务定位为身份权,如果我们狭险地认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仅仅侵害了夫妻一方的配偶权,那么就必然会忽视对婚烟关系中的“人“的人格尊严的保护,所以只有承认并在法律上确认其兼具身份权和人格权的双重国性才能科学地界定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3]

三、夫妻忠实义务的价值分析

将一项权利(或义务)纳入法律所规范的领域首先应回答这样的问题即将这项权利(或义务)法律化是否具有价值,法律对其规范能否保持、甚至增加这样的价值?这种价值在法理学为“法的目的性價值”,法的目的性价值是所有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标,我们拟将夫妻忠实义务作为配偶权的核心内容纳入到法律保护的领域内,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夫妻忠实义务是人社会发展所崇尚的类德,对夫妻忠实义务的保护实质上可被祝为国家对正义的维护与促进,婚媚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杜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殊性结合了人的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兼容了个体需要与人类社会的需要。所以,将夫妻忠实义务纳入法律规范调整范围中,实质在婚烟家庭法中体现了法理学上的价值:正义,国家凭借其权力限制和干预公民个人的私生活,规定夫妻忠实义务,对超出公民的容忍度、严重损害公民利益的行为加以制裁和处罚实质上保障和促进了正义在婚烟家庭法中的实现。

四、 结语

在婚烟制度的设计中,放纵公民的私生活自主权,否定忠实义务规制婚烟关系的合理性,最终结果只能是人们道德底限的崩溃,公民法律意识的弱化,于此,婚烟也真成了一纸文书,没有任何实质性意义,有或没有一样得不到保护,人存在于这样的社会中所谓婚姻圆满,都只能是天方夜潭,人本身也因此逐步走向堕落。因此,夫妻忠实义务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即法律对公民婚姻生活的介入与规制,有助于婚姻生活的幸福与美满,人的价值也得到了提升。

参考文献:

[1]苗文全:《配偶权研究》,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论文.

[2]参见史尚宽:《亲属法论》,台湾容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0年,第31页.

[3]姚辉:《论一般人格权》,载于《法学家》,199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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