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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司设计产品如何算报酬

2020-09-27柯思婷

理财周刊 2020年16期
关键词:发明人陈先生专利法

柯思婷

很多研发人员在企业里从事发明创造工作,除了普通工资外,还可以得到专利报酬。然而某些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压低员工的专利报酬,甚至不付报酬,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在上海工作的陈先生是一家著名跨国可乐公司(下文简称“可乐公司”)的员工。多年以前,他设计了一款果汁饮料的专用瓶型,可乐公司把他的设计成果拿去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这款饮料在市场上的销售情况非常不错。可是,陈先生认为自己没有得到应有的报酬,于是把公司告上了法庭。

职务发明10年了,没有报酬

从2003年起,陈先生进入可乐公司工作,在技术部门任包装经理,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陈先生的果汁饮料瓶身设计专利申请时间为2004年5月,专利有效期至2014年5月。根据专利证书记载,陈先生是这一外观设计专利的发明人。并且,这一专利是陈先生在公司工作期间创作完成,属于职务发明。

相应的果汁饮料在2004年上市,热销至今。可是时间过去了这么久,公司在奖励和报酬问题上却一直没有说法。

关于发明创造,陈先生的劳动合同是这样约定的:陈先生任职期间的发明、发现、改进及创造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均属于公司,公司有权以公司名义申请专利、进行登记,并应当对陈先生给予适当奖励;只有当公司以书面形式明示放弃该等权利时,陈先生才可以提出专利申请,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并可自由处置该项专利权,但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仍保留在其业务中永远无偿使用该项发明创造的权力。劳动合同对于奖励的方式和数额没有明确约定。

到了2013年,可乐公司终于制定了一份《有关发明奖励和报酬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公司对作出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员工提供现金奖励和报酬,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被受理之后是每件税前2000元,被授予专利权之后是每件税前3000元,由发明人自行缴纳有关税负。可惜,其中所涉专利和专利申请是指在2010年2月1日之后完成的,与陈先生早年的专利没有关系。

报酬终于发放,仅几千元

2015年8月,可乐公司向陈先生发送邮件,告知他将随本月工资支付两个专利的职务发明现金奖励和报酬共计5000元,其中包含涉案专利的奖励1000元、报酬1500元。

随后,陈先生回复邮件称,接受补发职务发明的现金奖励,但不接受补发职务发明的现金报酬,并认为公司发明奖励和报酬政策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且相应职务发明的现金报酬明显低于《专利法实施细则》。另外,陈先生认为员工的职务发明应及时通知员工本人,他2004年的职务发明是近来才知道被公司申请了专利,之前根本不知道要维权。

对于陈先生的质疑,公司表示,2002年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并非强制性规则,外资公司可以参照该标准,但无需按此标准执行。作为企业的研发人员,陈先生曾经签署过有关专利的转让书,应该知悉所有与自己相关的专利信息,且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对所有专利信息公开,陈先生也随时可在该网站以发明人名称查询所有专利,陈先生迟迟没有主张相关权利,已经丧失有关追讨的权利。此外,公司还称,考虑到鼓励与奖励员工创新和研发的积极性,才决定将原本不适用于奖励和报酬政策的2010年之前的职务发明一并给予奖励。

协商和调解失败后,陈先生状告可乐公司,他主张以该饮料在国内的销量计算职务发明报酬。

法院判决,补发15万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职务发明奖励与报酬纠纷。争议焦点主要有3个:一是被告公司是否应向原告陈先生支付职务发明报酬;二是原告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三是本案职务发明报酬金额如何确定。

第一个问题,在法律规定方面,我国旧版《专利法》自2001年7月1日开始施行,新版专利法自200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相应的实施细则也有所变化,但是依据修改前和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公司都应支付职务发明报酬,适用修改后的法律规定确定报酬金额。被告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外资公司也应支付职务发明报酬。

第二个问题,虽然陈先生的专利申请是10多年前的事,但是矛盾最近才爆发。陈先生在2015年8月收到奖励报酬通知邮件前,他并不知道自己的设计被申请了专利,因而也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紧接着,2016年4月,陈先生就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了纠纷调解请求,2016年7月,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于发出不予立案通知书,2018年5月,陈先生又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他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第三个问题,可乐公司主张根据公司内部制定的《有关发明奖励和报酬的规定》来支付奖励和报酬,但是法院认为,这一内部规定所涉的职务发明报酬金额与专利实施效益并无关联,而是一刀切的2000元和3000元,与法定标准也存在较大差距,不能认为其规定的报酬金额是合理的报酬。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权发明人、设计人的报酬应该与产品的经济效益挂钩。陈先生主张以果汁饮料的估算零售额×可乐公司的营业利润率×0.1%的计提比例确定。但是这款果汁的销售时间很长,铺货渠道多、范围广,法院认为没有证据显示产品的销售额和营业利润率,也没有证据显示专利包装对于果汁饮料成品的利润贡献率,而且2007年后,这款果汁饮料换过包装,因此不能依据陈先生主张的方法来计算报酬金额。最后,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别、专利的实施情况、专利对于产品的利润贡献等因素,酌情确定可乐公司应支付陈先生的职务发明报酬金额为15万元。上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理财金手指:

专利权发明人、设计人该拿多少钱?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設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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