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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依法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

2020-09-26张广萍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3期
关键词:防震台站减灾

关键词 地震监测设施 观测环境 依法行政

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国地震局公共服务司研究项目2020年度阶段性产出。(课题名称: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制度及柔性执法制度研究,课题号:ZX2001004;)。本文系甘肃省地震局青年基金项目2020年度阶段性产出。(课题名称:地震保险法治化研究,课题号:2019Q14;)。

作者简介:张广萍,甘肃省地震局,主要从事防震减灾法、经济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8.153

地震监测设施完好,观测环境符合技术要求是确保地震观测数据完整、连续、可比较的基础,亦是保障地震监测预报质量的关键。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受到不利影响乃至破坏的情况越来越多。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實施情况的报告》中指出,全国有1100余个测震台站、800余个地球物理台站,约有三分之一的地震台站受到不同程度影响,约有五分之一的地震台站受到严重干扰,108个地震台站被迫搬迁,积累多年的宝贵观测资料被迫中断、废弃,直接影响地震监测预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被破坏的情况越来越严重,亟需加大保护力度。本文立足现实,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了解当前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现实情况,认真总结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依法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措施和建议。

一、 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 懂法用法意识不够,依法行政能力有待提高

长期以来,地震工作以监测预报和科研为主,虽然在立法方面有法律、法规及各省法规、规章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做了详细规定,但从领导到职工懂法、用法意识还不够。在处理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破坏案件时,依法行政经验不足,不会管、不敢管的情况普遍存在。

(二)沟通协调不力,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

《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应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规划部门在核发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意见书时,或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地震部门的意见,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危害保护。只有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增建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解决。但实践中,地震部门与规划部门沟通不足,造许多非国家重点项目在规划审批阶段规划部门也未考虑地震部门关于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意见,先违法后补偿的现象大量存在。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地震部门应当及时划定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设施分布点及其保护范围,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测绘等部门。江苏、山东、安徽、河北、四川、甘肃和西藏等7个省(区)还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要求。但实践中,很多地方地震监测设施分布点及其保护范围标志不清晰,或未向当地规划部门备案或及时更新,与公安、国土、规划、建设、交通等部门之间在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审批、建设等方面沟通协调不够,部门间征求意见并未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致使地方经济建设与观测环境保护产生矛盾之后才知晓,法律规定难以落到实处。

(三)管理体制不顺,权责不清

《防震减灾法》第23条原则性地规定了“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被危害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确保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25条也规定了监测设施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的责任,但实践中县级地震部门是否具备紧急修复能力,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被危害时,谁来检查、谁来处罚,无从参考,权责不清。

(四)执法不主动,执法队伍不健全

很多台站在偏僻地区,无人值守,台站常规巡查只注重仪器是否正常工作,对周围的观测环境关注并不多。台站工作人员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责任意识不强,未及时、主动关注可能会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干扰破坏的行为,执法不主动。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实际上是综合学科的体现,不仅需要法律知识,还需要防震减灾专业知识。地震系统综合性人才储备不够,在执法一线的工作人员大多 “懂法律的不懂地震专业知识,懂地震专业知识的不懂法律”,造成了处理地震监测设施观测环境被破坏案件时取证不及时、取证难,谈判时机不好把握、谈判难,处罚难、落实难,以致于执法成本高,执法效率低下。

(五)宣传普及不到位,预防效能不明显

目前,地震部门和政府借助重大节点做的防震减灾宣传多侧重于地震成因,地震类型,避震方式,震后救援等科技方面,涉及防震减灾法律法规方面的比较少,具体到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方面就更少了。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就非常少,不懂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不明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预防违法的效能不明显。

(六)技术标准滞后,监测设施抗干扰能力不强

《地震台站观测环境技术要求》(含测震、电磁、地壳形变、地下流体)于2004年9月1日实施,距今已近16年,已难以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速度。如测震台站观测环境技术要求规定: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距Ⅰ级环境地噪声基岩型台站的最小距离为3.4KM, 新建的台站在日渐发达的交通网络中极难符合此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参照,滞后的技术标准已无法作为依据、科学执法难度加大。需要通过提高地震监测设施的抗干扰能力才跟不上发展需要。台站直接搬迁花费较高、协调难度较大,提高监测设施的抗干扰能力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然而目前地震监测设施的抗干扰性、适用性等方面的技术创新进展不大,跟不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二、依法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措施和建议

(一) 加强学法用法,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从领导到职工都要加强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学习,熟悉依法行政的程序和方法,形成自上而下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理顺系统内部管理机制,细化权利义务,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落实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二)提高沟通效率,加强源头治理

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工作中,政府的作用非常关键,提高与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沟通效率,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地震部门需要建立常态化的巡检制度和执法检查制度,及时划定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立统一的界碑、公告牌和警示牌,并做好地震監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备案工作,及时通报同级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测绘等部门,以便城乡规划部门在核发工程选址意见书时考虑地震部门的意见,推动构建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从源头上控制违法,节约执法成本。

(三) 组织专项检查,压实各方责任

地震部门须坚持“永久性原则和优先原则”,除国家重大工程特别需要外,其它工程的规划建设都必须以保证地震监测正常开展为前提。对督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着手解决;对可能产生的问题,要坚决堵塞漏洞,迅速扭转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不断遭受影响的不良势头。督促地方各级地震部门认真履职,确保地震监测工作正常化。要切实加强与当地政府和有关行业部门的沟通,推动压实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属地责任。要理顺地震系统内部责任分工,明确省、市、县地震部门在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管理责任,捋顺、细化工作流程,加强对地方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在各地考核评分中的权重,确保责任到岗责任到人。要落实地震管理部门和负责台站管理维护单位的责任分工,筑牢台站保护第一道防线,努力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 加强执法队伍,健全执法机制

建立专门专业的执法队伍,优化防震减灾执法队伍结构, 增强地震执法队伍力量和专业人员配置,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实践能力。积极与地方政府联系,加强联合执法、综合执法。并通过典型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破坏执法行为的宣传,提高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威慑力和公信力。

(五)加大宣传力度、夯实群众基础

地震部门联合当地政府借助重要节点做防震减灾科技知识宣传的同时,可以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宣传。加强与地震台站所在地的公安、规划等部门的联系,及时向其说明观测环境保护要求,并加强对地震台站周围民众的宣传,预防违法。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机移动客户端、微博等力量,积极宣传法律法规,营造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六)提高监测设施抗干扰能力,适时修订标准

加大研发力度,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地震监测设施自身对环境影响的“免疫力”;适时推进相关技术标准更新修订,进一步细化明确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在保证地震监测工作的同时,最大限度支持地方经济建设。要依法设立统一的界碑、公告牌和警示牌,并建立巡检制度和执法检查制度,将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作为日常工作一项内容。

注释:

艾力更·依明巴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18年10月24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DB/OL].访问地址:http://www.npc.gov.cn/zgrdw/npc/zfjc/zfjcelys/20 18-10/24/content_2063768.htm,访问日期:2020年6月4日.

中国地震局.地震标准汇编2009[M].地震出版社,2010.

参考文献:

[1]张广萍.地震监测设施、观测环境保护执法中的法律问题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7(2).

[2]李松华,王斌,苏春光,等.地震监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探讨[J].国际地震动态,2019(3).

[3]张广萍.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中的柔性行政行为探讨[J].法制博览,2016(2).

[4]刘海刚,程树岐,等.新形势下地震台站观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浅析[J].防震减灾学报,2019(1).

[5]申俊,刘敬华,左天惠.浅谈地震台站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J].高原地震,2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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