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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就有效吗?

2020-09-24房朝金

新长征·党建版 2020年9期
关键词:捐赠人王大爷遗嘱

房朝金

王大爷是上海某区的居民,他一生没娶,无儿无女,在世期间经常用自己的退休金帮扶一些困难的人。王大爷有一个大哥,大哥早年去世,有3个儿子,分别为王小天、王小乐、王小可(以下简称王家三兄弟),平常王大爷与这三个侄儿处得也挺融洽。在王大爷82岁的那年,老人突然病逝。三兄弟在处理王大爷后事的时候,天福居委会拿出了王大爷保存在居委会的遗嘱,这是王大爷在2016年1月17日亲笔立下的遗嘱:“……现委托小天(王小天)在我百年后办理我房屋(上海市淮海中路某处房屋)出租和出售事宜,所得錢款除了办理后事之外,其余捐给希望工程(上海市青少年基金会),由天福居委会监督。”该遗嘱由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公证。

王家三兄弟在王大爷离世后便占有了王大爷名下的在上海市淮海中路某处房屋。不久,上海市青少年基金会依据王大爷生前所立遗嘱找到了三兄弟,双方达成了一份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三兄弟为王大爷唯一的合法继承人,理应继承王大爷留下的财产,但鉴于王大爷生前有遗嘱,所以双方约定委托中介将该房屋变卖,售房款扣除7项支出后,上海市青少年基金会得82%,三兄弟各分得6%。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天福居委会委托上海市静安房屋中介所将房屋变卖得款2800万元。在依照《协议》分款时,三兄弟与青少年基金会再起纷争。后者称,在办理该房屋买卖时,其曾以高额税费将无法实现公益目的为由,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过户税费并获准减免了800万元。提出应在2800万元减去800万元的基础上再行按协议分配,三兄弟认为应以实际收到的售出房屋款即2800万元为基数进行按协议分配,居委会经数次调解未果后,将全部款项转给了青少年基金会。2019年7月2日,三兄弟将青少年基金会诉至法庭,要求按照《协议》支付三原告房屋售房款2800万元的18%即504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上述内容一致,法院会支持王家三兄弟的诉求吗?

最后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协议》无效,驳回了三兄弟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答:在司法实践中,在合同当事人均未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仍应依职权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王家三兄弟与青少年基金会在居委会的见证下,自愿签订的协议可称为是一份“合同”。该合同本身并无问题,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合同无效列举了五类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五条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而三兄弟与上海青少年基金会私自处分出售房屋所得收益的《协议》,不仅改变了捐赠人王大爷的遗嘱内容,也改变了原本应全部投入发展公益事业的捐款用途,违背了《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五条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显然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种情形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法院也正是基于上述法律规定,认为三兄弟与上海青少年基金会签订的协议是对王大爷捐赠房屋转让款的无权处分,不仅违背了捐赠人的遗愿,也损害了受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做出了上述判决。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无论是什么合同、协议,它的生效前提是必须合法,否则即使是双方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作者单位: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

责任编辑/艾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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