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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逻辑考量

2020-09-24张勇

治理现代化研究 2020年5期
关键词:监督体系党和国家

张勇

摘 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出重大战略决策和制度安排,我们要从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相结合的角度深刻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从历史逻辑看,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党和国家事业胜利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从理论逻辑看,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根本是强化对权力的制约监督;从实践逻辑看,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关键是构建系统完备的监督机制。

关键词: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逻辑考量

中图分类号:D262.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729(2020)05-0020-07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須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从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相结合的角度,就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进行系统思考分析,对于我们贯彻落实好全会精神,“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1](P42),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党和国家事业胜利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从历史逻辑看,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党和国家事业胜利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马克思主义政党一贯重视党和国家监督问题,特别是把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作为无产阶级革命事业胜利发展的重要保障。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共产主义者同盟时,就在同盟章程中明确规定,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各级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可以随时撤换,这在实际上确立了党内监督的原则和举措。后来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教训时,恩格斯高度评价了公社采取的一项措施,即选举并可以随时撤换公社公职人员,认为这是“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种现象的“两个可靠的办法”之一。[2](P110-111)

十月革命胜利后,为加强党内监督,列宁领导建立了俄共(布)专门的党的监督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赋予其很高的地位和很大的权力,重点是强化对党的上层领导机关及高级干部的监督。在列宁的主持下,俄共(布)十大通过了《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决议》,规定了监委会的职责:监察委员会的任务是同入侵党内的官僚主义和升官发财思想、同党员滥用自己职权的行为作斗争。在监察委员会权威性方面,决议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与同级党组织的关系是平行的,并且监察委员有权出席同级党委的一切会议,并有发言权。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同级党委必须执行,不得撤销。这些重要探索和实践,为后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解决党和国家监督问题,提供了重要借鉴。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非常重视党内监督问题,党的一大党纲规定,“地方组织的人数很多时,可以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当地执行委员会最严格的监督”;“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3](P50)1927年党的五大决定设立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并选举成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是中国共产党最早的也是级别最高的党内专门监督机构。党的五大党章修正案规定,“为巩固党的一致及威权起见,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3](P78)党章对监察委员会的构成、职权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从党内最高法规层面就党内监督问题进行了制度设计。虽然后来党的监察委员会的名称几度变更,但它发挥党内监督作用的主要职能没有变。这些探索实践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作为执掌全国政权的执政党,为进一步加强党和国家监督工作,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后改为国务院监察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和监督机构逐步确立。1955年3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代替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1956年9月,党的八大决定恢复监察委员会设置,在党章中进一步明确了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构成、任务和工作机制等。这些重大制度安排和举措,为保证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保证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1959年4月,第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撤销国家监察部的议案》,相继撤销了监察部和各级人民监察机关。“文革”期间,党的九大党章取消了党的监察委员会的条款,撤销了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设置,极大地削弱了党和国家监督工作。粉碎“四人帮”后,党的十一大决定恢复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置,十一大党章以相应条款作出规定,党内监督工作开始步入正轨。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了100人组成的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陈云为第一书记,邓颖超为第二书记。中央纪委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搞好党风。党的十二大修改通过的党章将各级纪委“由同级党委选举产生”改为“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大大提高了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恢复国家行政监察体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为提高党政监督的整体效能,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决定,1993年2月,中央纪委与监察部机关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这是新形势下完善我国党政监督体制的一项重大探索和制度改革,不仅加强了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而且强化了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胜利发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立足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着眼于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从政治和全局高度推进监督制度改革,紧紧抓住坚持党的领导这个“纲”,始终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牢牢守住政治监督的根本定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落实“两个维护”,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全党团结统一;大力推进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形成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新格局,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党和国家监督工作逐步延伸到每个领域、各个角落;坚持压实党委纪委责任,把领导的权力和监督的责任对应起来,形成和巩固全党一起抓的良好局面;坚持紧盯“关键少数”,聚焦重点对象,管好关键人,突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形成“头雁效应”;坚持健全制度机制,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实现制度建设与时俱进,初步形成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总体框架,逐步彰显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整体效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从理论逻辑看,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根本是强化对权力的制约监督

权力的不平等性和可交换性以及能够增值的特点,使得任何权力只要不加限制,都有可能被扩张而滥用。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4](P124)加强党和国家监督,说到底就是要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已成为人们的共识。监督主要是指对公权力掌管者权力行为的监督。权力可以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也可以用来为掌权者个人或小集体谋私利。在没有任何限制的条件下,有权力的人都有滥用权力的潜在可能性。要防止权力的蜕变和腐败,就必须加强對权力的监督。因此,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根本是强化对权力的制约监督,尤其是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一)权力的属性决定必须对其进行监督

权力具有两重性,是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利国利民,运用不当伤人害己。权力既可以用来为人民群众谋利益,也可以用来为掌权者或少数人谋取私利,使权力日益与人民群众相脱离,凌驾于人民之上,由为人民谋利益的工具变成盘剥人民的工具。对于个人来说,权力可以使人施展自己的才华,为社会发展和人民幸福作出贡献;同时权力的可交换性和不平等性及其能带来巨大利益的特点,也会使那些经不住诱惑的人成为它的俘虏,利用它为自己谋取私利,危害社会和人民的利益。为了防止权力的扩张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危害,必须对权力进行监督。

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毛泽东早就指出,我们的权力是人民给的,“人民要解放,就把权力委托给能够代表他们的、能够忠实为他们办事的人,这就是我们共产党人。我们当了人民的代表,必须代表得好”[5](P1128)。他还强调,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邓小平指出,党要受监督,党员要受监督,“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6](P270)。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牢记,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必须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他强调,“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会影响到领导干部的舒适度。问题是,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都是党和人民赋予的,领导干部使用权力,使用得对不对,使用得好不好,当然要接受党和人民监督。”[4](P122)行使权力既要靠自律,更要靠监督。只有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权力才能正确行使,才不会发霉变质。

(二)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

权力无论大小,如果没有制约和监督,都有可能被滥用。要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必被问、违法要追究的原则,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紧盯权力运行各环节,完善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体系,健全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精准问责机制,保证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

一要科学配置权力。要坚持权责法定,健全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制度,合理划分和科学配置各部门、岗位的权力和职责,明晰权力边界,强化权力制约;完善权责清单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严格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对在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工作达到规定期限的,要及时调换部门、岗位任职,降低权力滥用的风险和寻租的可能性。通过对权力的科学配置和合理分解,促使领导干部牢记用权不可任性,做到不越权、不擅权、不专权,秉公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按规则正确行使可以行使的权力。

二要推动用权公开。要坚持权责透明,遵循减少层次、优化流程、提高效能、方便办事原则,公开权力清单,依法规范并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包括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建立权力运行可查询、可追溯的反馈机制,促使隐性权力公开化、显性权力规范化。坚持以公开为常态,推进党务、政务、司法和各领域办事公开,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特别是对于那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关心的民生热点问题,以及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的焦点问题等,都应该做到及时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三要实施全程监督。要坚持权责统一,紧盯权力运行各环节,健全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机制,切实做到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管住管好一把手是重中之重。针对那些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做到权力延伸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权力多大监督就多强。要大力推进权力监督信息化,完善电子政务建设,运用科技手段,把风险防控的关键节点和内在要求内嵌到审批、监管等平台,推动权力在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使权力运行全程留痕,可视、可控、可查、可纠,从而有效压减权力设租寻租的空间。

四要加大问责力度。要坚持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被问,督促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做到负责守责尽责。要把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贯通起来,突出对主要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干部的监督,强化近距离、全天候、常态化监督,把日常监督和信访举报、巡视巡察结合起来,加强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违规违法滥用权力的行为,违规违法推卸应尽责任的行为,不论职位多高、权力多大,都必须严肃追究责任,依规依法加以惩处,绝不允许出现权力监督上的“破窗效应”。

(三)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加强党和国家监督的根本是对权力的监督,加强对权力监督的重点是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的中坚力量,手中掌握着大大小小的权力,理应受到重点监督。刘云山曾指出,“领导干部与老百姓的区别,就在一个‘权字上。对各级领导干部来说,能否正确为官用权是最经常、最现实的考验。”[7]他强调,大多数领导干部能够正确行使权力,是值得信任的,但信任代替不了监督,自律代替不了他律,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领导干部的责任越重大、岗位越重要,就越要加强监督。

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大量违纪和腐败案件表明,对一把手的监督仍然是薄弱环节,监督弱化的难题亟待破解,甚至“少数一把手习惯了凌驾于组织之上、凌驾于班子集体之上”[4](P122),成了监督不了的“特殊人”。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对一把手的监督制度。完善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实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对集体讨论事项,每个班子成员必须亮明态度并记录在案。要突出上级对下级尤其是上级一把手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作为上级党组织和上级一把手,“要多了解下级一把手日常的思想、工作、生活状况,多注意干部群众对下级一把手问题的反映,多听取下级领导班子成员对一把手的意见”[8]。要强化纪委专责监督职能,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上级纪委必须把下级一把手作为监督重点,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并予以相应处置;同级纪委要发挥好直接监督作用,加强对同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把他们在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要及时向上级纪委报告。

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越是职位高、权力大,越要正确认识权力的性质,对手中的权力要怀有敬畏之心,在权力面前切实摆正自己的位置,牢记权力姓公不姓私,只能用来为党分忧、为国干事、为民谋利,决不能把公共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每一名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习惯于在监督下用权,在监督下工作和生活,自觉接受组织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不断增强免疫力,确保手中权力的行使不偏向、不变质、不越轨、不出格。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不想接受监督的人,不能自觉接受监督的人,觉得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很不舒服的人,不具备当领导干部的起码素质。”[4](P122)

三、从实践逻辑看,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关键是构建系统完备的监督机制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4](P132)邓小平在总结“文革”教训时也曾深刻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9](P333)。实践证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在改革和完善各项制度上下功夫,必须不断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关键,是要构建系统完备、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监督机制,形成监督合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4](P132)

(一)完善和落实党内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主导作用

古人云,“外疾之害,轻于秋毫,人知避之;内疾之害,重于泰山,而莫之避”。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决定,在党和国家的各项监督制度之中,党内监督必然是处在第一位的,党内监督有效力,其他监督才能发挥作用;如果党内监督缺失,其他监督也必然难起作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完善党内监督体系作出明确规定:即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10]。完善和落实好这个监督体系,要求全党动手一起抓,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让监督体现在时时处处事事上,让监督与党员干部如影随形、不挂空挡、不留空白。

要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党内监督的正确政治方向,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和全党团结统一。党委(党组)要履行好党内监督的主体责任,特别是党委(党组)书记要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职责,既要挂帅又要出征,把责任传导给所有班子成员、压给下一级书记,确保层层落实责任。党的工作部门要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规定,牢牢把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和本系统的日常监督抓在手上、落在实处。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对所辖范围内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加强监督检查,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党的基层组织要加强对党员的日常管理监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处置,把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体现在日常,发挥好战斗堡垒作用。广大党员要增强主体意识,及时了解党内事务,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和义务,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二)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增强权力制约和监督效果,必须保证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4](P59)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们党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一体推进党的纪检体制、国家监察体制和纪检监察机构的改革,各级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推动职能、人员、工作深度融合,实现了“形”的重塑和“神”的重铸。在党的直接领导下,对行使公权力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对违纪者进行查处,对涉嫌违法犯罪者进行调查处置,保证了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权的有效行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新成效。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对完善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改革目标不能偏,工作职能要跟上、各项规则要跟上、配套法规要跟上、协调机制要跟上,推动整个纪检监察系统提高履职质量。

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跟上”重要要求,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一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法规,通过整合规范纪检监察工作流程,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二要逐步完善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纪委监委履行双重职责,用好党纪和国法“两把尺子”,把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结合起来,实现纪法“双施双守”,对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进行一体审查调查,做到全面从严、全面覆盖、错罚相当、罚当其罚;三要做好监察法的相应配套立法工作,根据提高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实践要求,将监察法中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细化具体化,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的法律法規体系;四要发挥好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优势,把党纪监督与法律监督贯通起来,形成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同方向发力、协调衔接的监督格局,使纪检监察工作在决策部署指挥、资源力量整合、措施手段运用上更加协同高效,进一步提高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推动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各级各类监督主体和监督制度,必须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形成上下统筹、联动推进的监督格局。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逐步完善,各领域各环节监督的关联性互动性显著增强,各种监督的同频共振效应和互促互补作用日益凸显。党内监督是永葆党的肌体健康的重要途径,但党内监督必须与其他监督结合起来,才能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整体效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根本的、第一位的,但如果不同有关国家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就不能形成监督合力。”[11]因此,必须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统筹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协调配合,这样才能汇聚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

一要在监督内容上实现贯通。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有:遵守党章党规宪法法律、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党的干部标准、廉洁自律和秉公用权、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等八个方面。这些内容涵盖了党的领导和管党治党的重要领域和重大问题,无论是党内监督还是其他各种监督都要向这八个方面聚焦发力。比如,在廉洁自律、秉公用权的监督上,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监督上,要把党内监督同其他监督结合起来,织密监督天罗地网,开启全天候“探照灯”,让党员干部始终处于党和人民群众监督之下,让“微腐败”无所遁形。二要在监督形式上实现对接。把党内监督形式与其他监督形式密切配合,形成内外监督的合力。比如,推动巡视、巡察与群众申诉、检举、控告更好地对接,拓宽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加强群众举报线索受理工作,更好发挥巡视巡察的利剑作用。

(四)完善监督保障机制,让监督落地落实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制定制度很重要,更重要的是抓好落实,保障制度真正发挥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增强制度执行力,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做到执行制度没有例外,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使制度成为硬约束而不是‘橡皮筋”[4](P131)。他反复强调,“要狠抓制度执行,扎牢制度篱笆,真正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4](P127)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完善配套各项监督制度和运行机制,不仅要鼓励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愿监督、能监督,而且还要保障他们敢监督、善监督。这就必然要求不断建立健全监督保障机制。

一要加强对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甚至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二要强化对纪检监察专责监督机关的监督,严格工作规程,健全内控机制,完善外部监督,确保监督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和正确行使,避免“灯下黑”。三要完善监督者权利保障机制,“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10]四要健全监督对象权利保障机制,“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10]

总之,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保障,是有效制约监督公权力、夺取反腐败斗争彻底胜利的必然选择,是保障党和国家事业胜利发展的重要制度支撑。历史和实践充分证明,我们党能够依靠自身力量发现问题、纠正偏差,能够以强大的战略定力深化改革、完善治理,能够以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破解自我监督难题,从而确保权力正确规范行使,推动执政能力整体提升,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胜利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 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 定》辅导读本[Z].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

[2]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 中国共产党历次党章汇编编委会.中国共产党历次党 章汇编(1921—2012)[Z].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2.

[4]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 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Z].北京: 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

[5] 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6] 邓小平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7] 刘云山.领导干部要心中有杆秤,手中有戒尺[N].学习 时报,2014-09-08(2).

[8] 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 会议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6-05-03(2).

[9] 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10]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EB/OL].http://www.xinhua net.com/politics/2016-11/02/c11198382422.htm.

[11] 習近平.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 讲话(节选)[J].求是,2017(1):3-10.

责任编辑:彭 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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