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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2020-09-22

中国防伪报道 2020年6期
关键词:修正案刑法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现状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层出不穷,已经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个人信息安全正在遭受前所未有的打击。个人信息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角色的定位的一种表征,它的内涵影射出巨大的身份利益和财产利益,特别是在当今信息时代的背景下,个人信息越来越具有利用价值,通过买卖等方式可以获得巨额的财物。

我国综合国力日益提升、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人们信息沟通的途径已经不再局限于面对面的谈话、邮件的往来等方式,还可以通过微博、微信、QQ等。人们上网过程中不时要输入自己的姓名、手机号、出生年月等个人信息来达到上网的目的,几乎每天都在向外界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并且乐在其中,全然不知自己的信息安全已经面临极大隐患。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正是看准了人们的这种心理,大肆进行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活动。

对此,《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这是我国首次将其写进刑法,不仅增强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还为打击侵犯公民信息犯罪提供有利的刑事法律参照,同时也推进了我国在这方面法律规定的完善。但是本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却不多,适用的效果也不明显。主要是因为该立法还存在一些缺陷,如犯罪主体的范围过于狭窄,一般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可能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而《刑法修正案(七)》对此却没有对其进行规制;又如缺乏“情节严重”的适用标准,使得司法工作人员在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判决结果时难度增大,同时还会提高诉讼成本。《刑法修正案(九)》第17条对本罪作了部分修改,虽然对法律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如解决了理论界广泛争议的话题—— 犯罪主体的区分问题:不再区分特殊主体与一般主体,但不可否认的是《刑法修正案(九)》的再一次修改仍不够完善,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依旧不能得到全面保护。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趋势

随着网络信息及电信技术的发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现象日益严峻。首先,互联网成为公民个人信息侵犯的重要平台,犯罪手段更加科技化、远程化、智能化,对比以往的行为方式,利用互联网媒介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不仅可以拓宽犯罪对象的范围和获取的途径,而且整个犯罪过程可以在网上操作更具高效性、便利性,通过网络可以寻找到“公民个人信息”的提供者或者要转卖的下家,再利用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支付方式获取非法利益;其次,犯罪的隐蔽性增强,有些犯罪主体使用黑客技术窃取信息并通过线上交易卖给下家,交易完成立即删除聊天记录、转账信息等,似乎网络平台为他们提供了犯罪的“保护伞”,使司法机关在查处和打击犯罪时的困难加大;最后,会形成庞大的犯罪网络和利益链条,目前有很多网站专门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分子只需要通过网上注册成为会员,再通过线上购买的方式即可轻松获得想要的公民个人信息。另外,企业的商业秘密、客户资料也逐渐成为犯罪对象,网站会对这些信息的重要程度进行分类,以此确定信息价格的高低,信息在买卖、非法提供、非法窃取等过程中经过层层委托、層层加价,利益链条不断加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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