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功能主义视角下女性土地权益冲突与保护
——以家户内部分配女性征地款为例
2020-09-21覃雯
云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20年5期
覃 雯
(华中师范大学 中国农村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9)
一、研究缘起:家户中农村女性土地权益问题
2002 年《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第6 条强调:“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然而,2010 年全国妇联调查显示,在年龄为18~64 岁的农村女性中,没有土地的占21%,较10 年前增加了11.8%[1]。2018 年3 月,全国妇联在向全国政协提交的议案中指出:2016—2017 年间,仅在全国妇联本级收到妇女权益相关投诉8 807 件次,比前两年增长182%[2]。农村女性土地权益受损现象在《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的十多年后愈加严峻。2018 年12 月,新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 条第2 款规定“农村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直指家户内部女性包括承包经营权在内的所有土地权益的保护问题。由此看来,家户中女性土地权益矛盾和冲突日益凸显,理清家户内部女性土地权益受损的原因,解决女性土地权益冲突,保护女性各项土地权益,已经成为研究女性土地权益保护问题的重点和难点。
家是占有共同财产、收支预算,通过劳动分工过着共同的生活的社会群体[3],基于同一父系亲属[4];户是传统中国为了方便人口统计和征税设置的一个行政单元[5]。家户既是以习俗作为支撑的家庭制度,也是以国家行政为支撑的户籍制度[6]。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由此,传统意义上的家户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的包产到户,单位一致,成员通过家户获取基本的生存资料,同时也通过家户获取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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