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之实证研究
2020-09-21侯学峰
森林公安 2020年3期
侯学峰
本文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进行实证研究,旨在构建科学的治理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持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和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一、基本理论
(一)概念厘定
从概念内涵的阐述角度来看,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是指犯罪主体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行为。这一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制度,犯罪行为指向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客观方面体现为犯罪主体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来看,收购应当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则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而本罪中的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对本罪之概念进行法律意义上的界定,有助于为实证研究提供坚实的法理基础。
(二)法律沿革
199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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