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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强化与规范化论要
——以《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为视角

2020-09-16屈佳,陈航

甘肃开放大学学报 2020年4期

屈 佳,陈 航

(兰州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30)

基于对犯罪行为差异性的必要考虑,法定刑设置刑罚底线和极限的幅度,而由幅至点的艰巨任务则交由法官,给予裁判者充分信任,使其在法律框架内自由发挥智识做出恰当的处断。但信赖不等于听任,定罪量刑需要约束,最有效的手段分别是公开和说理。从文书本身来说,刑事裁判文书不仅是承载审判过程和结论的法律性文件,还是惩罚犯罪、维护公平正义的实际依据和普法宣传的间接路径,更是彰显罪刑判断的宣言。从价值取向来看,刑事裁判文书无法成为一种纯粹理性的工具,不能割裂与价值理性的关系,适当说理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层面的正当性。受裁判主体能力、司法理念、司法价值取向及社会环境等因素的限制和影响,大部分法官关于案件裁决过程和结果的理性思考与论证逻辑只是内化于心,几乎不外化于形,由此导致文书模块化、机械化。长此以往,该趋势会扩大刑事裁判与公众认同的距离,引发民意与判决结果的冲突,致使自由裁量不受限,暴露刑事司法活动中价值追求和人文关怀的缺乏,故而强化说理具有必要性。但长期不被外化的思维短期内难以释放,缺乏写作时间,对追责的担心等因素从现实层面打击释法说理的积极性。其次,理之内涵、外延及标尺具有不确定性,对理的考量因人而异,刑事案件审理中不同程序和实体部分说理要求不同。最后,在需要纠正部分文书低级错误的背景下,释法说理机制建设存在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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